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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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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设岗县人民政府): 乙方(特岗教师): 河北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共同领导下,根据甲方所属学校和“特岗计划”的实施规定,设定“特岗计划”教师岗位,并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选拔等程序,接受了乙方申请,聘用乙方为河北省特岗教师,聘期三年。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2011年河北省“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师[2008]10号)文件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 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乙方权利第一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3、在乙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证明。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落实国家和省对特岗教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 2、对乙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根据“特岗计划”实施的要求,负责乙方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乙方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落实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1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聘用期满,若乙方选择不继续留在当地任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5、聘用期内,乙方自愿迁入户口,由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负责接收;乙方的人事档案由服务的设岗县县级人民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免费管理服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聘用期间,没有试用期,提前定级,执行甲方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收入水平和国家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的地方性津补贴;享受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乙方若自愿继续留在当地任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1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若重新择业或选择深造学习,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申请河北省2011年“特岗计划”教师岗位,保证本人填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聘用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服务的设岗县教育主管部门和任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的设岗县教育主管部门和任教学校的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加强专业能力锻炼,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服务基层农村教育。除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否则,其毕业学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 4、服务期满,若不愿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应保证与学校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条 乙方的应聘报名表、考试成绩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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