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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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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煤炭供需合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华能XX电厂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煤 2. 数量: 吨±10% 3. 到货时间及船名: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船名: 。(15日内) 4. 质量标准 质量项目 单位 标准规格 全水分 (收到基) % 26 灰分 ( 基) % 12 挥发分 ( 基) % 38-43 全硫分 (空干基) % 1 低位发热量 (收到基) 大卡/公斤 4800 5. 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印尼港口 到达港: 港 6.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6.1 收货人:华能 电厂 6.2 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 电厂码头,到岸交货 7. 数量、质量的验收和确定 7.1 数量结算依据以到货港的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重量证书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7.2 质量结算依据以到货港的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质量证书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8. 价格 8.1 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 = 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滞期费或速遣费/结算数量), 8.2 滞期费=卸港滞期费;速遣费=卸港实际发生速遣费。 8.3 到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4条”标准的(Qnet,ar = 大卡/公斤),到岸基本价为人民币 元/吨(完税价)。 8.4 质量价格调整: 8.4.1 发热量调整:以Qnet,ar =4800大卡/公斤为基点计算加、减价。 8.4.1.1加价、减价:当Qnet,ar≥ 大卡/公斤时,每超过 100大卡/公斤加价人民币 15.4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8.4.1.2 当4800大卡/公斤>Qnet,ar≥4600大卡/公斤,低位发热量(Qnet,ar)每下降100大卡/公斤时,合同下调15.4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8.4.1.3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4600大卡/公斤时,低位发热量(Qnet,ar)每下降100大卡/公斤时,合同下调30.8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8.4.1.4含硫量(空干基)小于1%时不做奖惩;≥1%且<1.2%时,每增加0.1%下调2元/吨;≥1.2%时,每增加0.1%下调4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9. 费用承担 9.1 海关有关税费及到达港商检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9.2 码头开放费,以及卸货开始后的港口一切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9.3 甲方代缴的港建费,原始票据随同货权转交乙方,随同煤款一并结算给甲方。 10. 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甲方负责租船运输,有关靠泊收货电厂码头的技术要求,包括吃水深度等,由乙方提供并负责。 10.2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按每吨煤炭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煤船到交货地点后,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 10.3 甲方必须在煤船于装港受载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接卸。 10.4 卸港条件 10.4.1 卸船备妥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港后无论靠泊与否均可在办公时间内递交NOR 10.4.2 卸船时间: 卸率为 15000 吨 PWWD SHINC. 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算作卸货时间,但下列损失除外: 10.4.2.1 不可抗力损失的时间 10.4.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4.4 卸船时间从递交NOR后12小时开始计算,如提前卸货,则按照提前卸货时间起算。 10.4.5 滞期费 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4.6 速遣费 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间计算。 10.4.7 滞期/速遣费率 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120000 人民币/60000人民币,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11. 履约权利与责任 11.1 甲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手续,乙方提供协助。 1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甲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3日要向乙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以一船煤为批次进行结算。 12.2 甲方在船舶抵卸港后将提单(传真、复印件有效)提供给乙方,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提单数量预结算70%货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2.3 卸港煤炭验收完毕后,甲方凭“7.1、7.2”条款约定的检验结果向乙方结算。 12.4 甲方需按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5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12.6 乙方将货款汇往甲方指定帐户(与发票一致)。 12.7 有关滞期速遣费用需在卸货后10天内确认,并经双方协商在一个月内结清。   13. 不可抗力 13.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毋须对方负责任。 13.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3.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 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 因甲方原因不能接收合同规定的数量,乙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甲方损失,支付甲方违约金。 14.2 因甲方原因不能供应合同规定的数量,甲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乙方损失,支付乙方违约金。 14.3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14.4 乙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 争议解决 15.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5.2 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订合同地法院管辖解决。 1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 通知 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或挂号邮传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 17.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两月内) 17.2 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 乙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厂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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