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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银企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协议书
甲方(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银行): 银行
地址: 邮编: 电话:
负责人: 职务:
丙方(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丙方自愿申请采取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甲方和乙方也同意提供此项服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分别根据授权,按照《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应用协议书》中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证丙方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过程中安全有效使用申报数据和银行存款。
二、丙方有义务填写《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见附件1),向甲方书面申请具体的申报方式,由甲方确认申报缴税方式。如果丙方需要变更申报缴税方式,应当向甲方重新书面申请,由甲方再次确认后,申报方式变更方为有效。
三、丙方在首次运行系统前自行设置密码,该密码一经确认,即为有效。丙方有权单方面修改密码,有义务保护密码安全。
密码遗忘,丙方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填报《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到甲方自行重新设置密码。
四、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是一种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实现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三者之间网络、电话联结并通过网络、电话进行数据传递的一种申报缴税方式。使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在各税种申报期内,通过INTERNET、电话完成申报缴税义务。
五、丙方申报的数据逻辑关系正确,通过了系统校验,系统接收了丙方的申报数据视为完成申报,丙方完成申报后,不得修改其已申报数据;丙方报送的申报数据逻辑关系错误,系统的校验程序将发出不予接收申报的提示,丙方应当重新申报,否则视为丙方当期未申报。
六、甲方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为7乘24小时运行。
甲方受理申报的期限为各税种法定的申报期限。
乙方 内为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服务的运行时间。
七、丙方必须预先在乙方开设账户,开户银行 (全称),
账号 作为丙方网络(电话)申报缴税账号,该账号应与丙方在甲方的报备账号一致。在各税种法定申报期限内,丙方应保证划缴税款时该账户必须存有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八、丙方必须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通过网络、电话或上门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按甲方的要求通过网络(电话)报送企业财务报表等电子文件,并按甲方要求定期报送纸质资料。
九、丙方发出划缴税款通知时,如果完成税款划拨,系统会自动提示“划税成功”;如果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缴纳本期应纳税款,系统将自动提示“余额不足”,丙方必须在征期内到乙方补足账户的存款, 重新进行划税操作。
十、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甲方所在地办理申报缴税,采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无效。
1. 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2. 征期内网络、电话划税不成功;
3. 丙方在网络、电话完成申报后,又发现错误须补充或修订的;
4. 需要缴纳被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5. 一项纳税申报包括两个以上行业;
6.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实现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时,甲乙双方有义务及时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贝网(http://www.dl-n-)或大连市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通告通知丙方,丙方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甲方所在地办理申报缴税。
十二、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简称完税证,见附件2)。
丙方不必在完税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经办人印章,直接由乙方在完税证上加盖有转讫日期(清讫日期)的转讫章(清讫章)即行生效。
丙方需要在完税证上加盖主管税务局印章时,甲方核实后可以加盖“征税专用章”。
十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下列不可抗力以及下列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下列原因致使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不能有效工作,甲方、乙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 由电信线路问题引起的中断事件;
2. 由网络服务提供商问题引起的中断事件;
3. 由Internet管理部门问题引起的中断事件。
十四、本协议执行期间,各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订事项,由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或修订,补充、修订协议一式三份,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当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内)、银行账号(不涉及改变开户银行)项目时,三方应当不经协商,直接签订《税银企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变更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十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协议自动终止。
1. 协议有效期满;
2. 国家取消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
3. 丙方变更缴税银行;
4. 协议主体不存在;
5. 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被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6. 丙方书面提出终止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并经甲方确认;
7. 发生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或其它约定的情况。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发生以上其他款项变更时,任何一方都有义务主动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协议不得自动终止。
十六、如果协议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或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且三方协商无法达成合意的,可以解除协议。
十七、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条款,否则,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1. 违反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错划税款,按照过错归属分别由一方或双方承担有关责任。
2. 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密码泄密,由丙方承担责任。
3. 丙方违反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由丙方承担责任。
4. 丙方违反协议第十条的规定,采用无效的网络、电话申报缴税、造成逾期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的,由丙方承担责任。
5. 甲方、乙方违反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过错归属分别由甲方、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6. 丙方违反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及时向甲方、乙方通知变更项目,不及时签订变更协议,造成的自身财产损失均由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八、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 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本协议自签订(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十、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丙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办银行):大连 银行(公章)
负责人:
丙方(纳税人): (公章) 丙方的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帐号:
年 月 日
附件1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
审批表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变更 注销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办税人员
办税人员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办税电话
绑定电话
手 机
E-mail地址
传 真
报税方式
Internet 电话 其他
默认通知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变更审批填写下列内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注销审批填写下列内容:
注销原因: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代理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2、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是指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立账户及取得的账号;
3、纳税人登记审批后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税银企网络(电话)
申报缴税协议书》;
4、多个纳税人用同一电话号码申报的,可以用绑定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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