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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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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廉租房租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使用权后,依法投资建造的《  》内销商品房业已竣工,并经  检验合格。   《  》内销商品房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可依法出售。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状况见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见本合同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币  元。   (大写):   。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为  币 元。   (大写):   。   该房屋的总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 双方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即 年  月  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房价款/部分房价款/定金共 币  元。   (大写):   。甲方已向乙方出具了发票/收据。   双方确认该房屋剩余部分房价款/该房屋全部房价款共  币  元。   (大写):   。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上述甲方已收定金可冲抵房价款。甲方受到该房屋全部房价款时应即开具发票。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逾期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          。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本合同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付该房屋后发生的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设定的抵押权未解除,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验收交接时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付清应缴之款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验收交接完毕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该房屋正式交付。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而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则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视为甲方已将该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均转移给乙方。   如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支付完全部房价款的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的,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 天起,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偿逾期利息。预期利息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退还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总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      第十二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  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赔偿  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同时签署的使用公约或有关的承诺书,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乙方即应将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使用公约。   甲方指定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七条 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与  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及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  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凡乙方需委托甲方办理公证,过户,登记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签署有关委托文件。      第二十条 乙方在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有关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企业。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企业接获上述通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企业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该房屋出售及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之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  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  ,   各执壹份。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略)   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略)   土地使用权状况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略)   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五(略)   《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 ( )代表人/代理人:     签署:         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抵押。   (一)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份额;   (二)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三)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卖时,区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继承。   (一)所购廉租住房已获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二)所购廉租住房未获得完全产权的,且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限期按原售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廉租住房,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四章    租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    为便于管理,我区设立廉租住房销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的规定,我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不低于区物价部门核准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的80%。先租后售的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当年新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扣除折旧后综合计算。          第十四条    购房优惠: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总房价的50%售房款,余款每季度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分摊付清。连续两个季度不按计划缴纳余款,由区人民政府限期按原售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廉租住房。   (三)享受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住房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住房保障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但中西部地区的财政状况十分紧张,很难保证廉租房建设资金。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出售一部分廉租房,地方政府可以及时收回一些投资,用于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建设,确实也是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种探索。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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