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绿化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禹州市山货乡齐庄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人):许昌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场地
甲方将该村南土地80亩,租赁给乙方,作为苗圃基地使用。
二、 租赁期限
自2017年3月1日至 2027年3月1日止,共计10年。
三、 租金
本合同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每亩每年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元月1日付清。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必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走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支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并通过。
(二) 甲方保证在合同签订时把乙方所租地按合同约定亩数交给乙方。
(三) 甲方收取乙方的租金后,不得再对乙方进行任何摊派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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