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禹州市山货乡齐庄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承租人):许昌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租赁场地甲方将该村南土地80亩,租赁给乙方,作为苗圃基地使用。二、 租赁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 2027年3月1日止,共计10年。三、 租金本合同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每亩每年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元月1日付清。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必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走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支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并通过。(二) 甲方保证在合同签订时把乙方所租地按合同约定亩数交给乙方。(三) 甲方收取乙方的租金后,不得再对乙方进行任何摊派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