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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48383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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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年月日(年月日 ()化计字第号)()化计字第号)一、总则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根据国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和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竣工检查和验收。第三条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国家

2、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凡环保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第四条第四条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决定强行投产者的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该工程项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文。第六条第六条 环保设施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应在化工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之前进行或一并进行,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产。当地尚未实施发放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的化工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

3、各条款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化工系统各级基建、环保部门都应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纳入计划。各级化工环保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设备、材料及施工力量是否落实,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组织、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效果。第八条第八条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现行管理体制,根据化工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原则,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权限作以下分工。受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委托,由

4、化工部组织验收或组织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的大型建设项目(包括特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合资建设(包括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建设)的一般大中型项目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小型项目,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地方安排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结合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地方化工建设项目,在组织环保设施验收时,必须有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参加。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环保设施。第九条第九条 化工建

5、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应请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指化工系统一、二、三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评价、环保设计等单位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负责检查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使用效果,把好“三同时”的同时投产这一关。第十条第十条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环保设施分为化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预验收、验收三个步骤进行考核。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时,对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和经过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可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步骤的工作合

6、并,简化为一次验收。二、试车、试生产二、试车、试生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生产准备工作时,应做好以下环保设施的运行准备工作。根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要求,设立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配齐管理和监测人员以及监测仪器、设备。配齐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制订环保设施工艺操作规程。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台帐。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联动、投料试车前,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是环保设施没有同时建成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环保措施虽同时建成

7、但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好,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期限的,不得继续进行投料试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化工建设项目试车、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监测、设计、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测定污染物经过处理后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承担试车、试生产阶段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 和 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的要求,测定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并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三、预验收三、预验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试车、试生产考核,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施有关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整理装订成册,按

8、规定的格式编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封面设计见附件一,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提要编写。报告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主管机关和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及负责发放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组织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并确定预验收日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预验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分别向验收小组汇报环保设施竣工投用和监测情况;检查原始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现场检查和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9、审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提出预验收整改意见。四、正式验收四、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式验收程序是:建设单位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预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复查和核对原始记录、整改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现场抽查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审议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环保设施验收小组集中讨论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各成员单位(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地方各级主管环保部门等单位)签字同意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到省、自治区、

10、直辖市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代表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说明,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五、附则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检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基建司备案。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1、一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签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附件二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提要 化工建设项目概况 ()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产品方案及主要工艺路线、原料路线;()工程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环保设施情况 ()环保设施名称;()环保设施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保设施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和环保设施固定资产总额及环保设施投资效益分析;()工艺流程图;()试

12、运行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成分、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等;()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 经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环保设施竣工图;()试车、试生产中,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设备情况。环保设施及全厂环保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设备、仪器配备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附件三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表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规模 项目负责人 总投资 主管部门名称 环保投资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效果简要说明:表二 竣工验收小组鉴定意见(本栏不够,可另附)表三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验收签字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签 字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9 年 06 月 12 日 实施日期:1989 年 06月 12 日(中央法规)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精 品品 文文 档档 1【精品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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