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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pdf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248105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42.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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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地址:为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与保险的业务特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开展全面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为乙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乙方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甲方下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乙方分支机构协商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2、乙方积极支持甲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为甲方业务发展

2、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3、双方在全面合作协议的框架之下,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二级分行,乙方授权其市级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协议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年度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及相关专项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第二条 业务合作范围 建立兼业代理关系,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支付满期保险金

3、及保险理赔金;合作开发信息系统;银行存款业务;融资业务;现金管理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基金业务;企业年金业务;资产托管业务;银证通业务;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第三条 代理保险业务 甲方为乙方省内保险业务的主要代理人,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代理保险业务服务;同时通过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协助乙方进行甲方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一)建立兼业代理关系,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1、甲乙双方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双方每年议定次年银保合作具体项目,并以年度合作计划的方式下发各自分支机构,具体约定如下:(1)乙方分支机构

4、协助甲方分支机构获取兼业代理资格。(2)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的,同时是乙方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乙方应结合甲方业务的发展,向甲方提供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共同防范银行保险业务风险。(3)乙方应明确甲方代理销售产品的生效时间,并保证由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及时理赔和其他有关责任,对于乙方与其个人代理人及其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之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对超出代理权限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代理保险业务数据进行管理统计,甲乙双方分别以统一口径记录对方代理保险业务有关数据

5、,按月进行核对,定期检查监督。3、甲乙双方应根据业务开拓的需要,按照双方监督机构关于金融产品的宣传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宣传代理保险业务。(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代收、代扣、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2、乙方负责向甲方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和销售的保险费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账户。(三)代理支付满期保险金及理赔金 1、乙

6、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给付、保险理赔等相关支出,并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应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双方共同做好相应的签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2、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支付满期保险金及理赔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四)兼业代理业务收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甲乙双方授权各自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双方议定的年度合作计划以及市场同类保险产品手续费标准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支付甲方的手续费标准不低于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手续费标准。理销售手续费标准 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其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费用

7、水平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及财政部有关代理手续费支付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每年合作计划或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确定的最低手续费率标准。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其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业务的手续费及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每年合作计划确定的最低标准。(五)合作开发信息系统,代理出单 甲乙双方联合开发集中式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双方业务系统对接,在甲方柜面实现系统直接出单、核保、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功能。甲方根据代理销售业务量和代理出单数分别收取代销业务手续费和出单手续费。有关系统合作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专项协议。第四条 融资业务 (一)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8、规,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融出资金,从事券债交易、购买记账式国债等活动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乙方在外汇资金拆借业务方面,应给予甲方优先选择权,甲方就此提供融资便利。(二)甲乙双方进行券债回购交易,必须遵照券债回购主协议的有关规定,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合同。第五条 存款业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存款优先放于甲方(协议存款不包括在内,另行规定),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通知的规定,在双方达成协议存款条件的前提下,开展有关协议存款的业务合作。有关协议存款的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9、专项协议。(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及其他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第六条 现金管理业务 (一)甲方可根据乙方对资金、结算、财务等方面的业务需求,为乙方制定现金管理服务方案,并经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执行,以实现乙方对资金实现高度集中管理等方面的目的。(二)乙方采取甲方现金管理服务方案的各级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各级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账户。(三)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定期为乙方提供有关账户信息和数据查询服务。第七条 银行卡业务 (一)乙

10、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及其他相关业务。(二)乙方应使用并指定分支机构安装甲方财务 Pos 系统,开展公务用卡业务。(三)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四)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五)乙方利用所属保险救援系统,为甲方持卡人提供优惠价格的急难救援服务。第八条 电子商务合作 1、甲乙双方加强网上保险业务合作。乙方应选择适合网上销售的产品,利用甲方网上保险销售系统,在甲方网站上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共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

11、2、甲乙双方联合开展电子商务合作的宣传工作。双方网站互相链接。甲方网站在保险栏目放置乙方网站 LOGO,并在有关专栏内介绍乙方,乙方网站在友情链接页面放置甲方网站 LOGO,并设专栏介绍甲方。3、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4、其他电子商务合作。第九条 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产品。第十条 企业年金业务合作 乙方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乙方应指定甲方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业务 乙方在开展有关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12、甲方作为其资产托管人,甲方将以此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二条 银证通业务合作 乙方应利用自身营销渠道,积极协助甲方推广银证通业务,为从事证券交易的员工和客户开通甲方银证通,实现与甲方及合作的证券公司三方共赢。第十三条 其他银行保险业务合作 甲乙双方开展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银行保险业务,为共同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一、乙方积极探索为甲方防范信贷风险、电子商务风险、信用卡风险、其他经营风险等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甲方积极为乙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支持。具体合作范围及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二、甲乙双方积极探索各种途径,以达到双方企业客户资源信息共享,并相互推介客户,为各自的企业客户提供对方产品介绍、咨询和

13、推介服务,共同为企业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第十四条 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 1、甲乙双方成立银行保险工作组,负责日常沟通与联系,并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2、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第十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保证各自业务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对客户的相应责任。(二)甲方负责代理销售乙方银行保险产品,甲方不承担在乙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争

14、议的解决 双方若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不能友好协商的任何争议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并依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郑州,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第十九条 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双方若不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期限自动展期一年,展期以一次为限,展期条件同上。第二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自双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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