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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一、 工程概况和编制目的
本合同段为扬州至绩溪高速公路宁国至绩溪段第十三合同段,里程桩号为K56+810~K62+700,路线全长5890m。本合同段内整体式路基长5166m,主线共设大桥1005.4m/2座(桥梁长度、座数均按半幅计算),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式小桥2道,涵洞10道。
为了保护本项目从业人员在本项目施工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施工段实际,编制宁绩高速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工程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证本项目在桥梁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对桥梁可能发生的高处坠落、桥梁机械伤害、桥梁物体打击等灾害提前做出安排,明确应急职责,识别紧急需求,降低和减少对环境和员工的伤害。
二、工作原则及安全事故分级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对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平战结合,以平备战”的原则。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系统联动,资源整合”的原则。发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项目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各桥梁施工队组建处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危机,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分级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被指派到户外从事本职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曰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
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曰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发生的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 公路 水运 矿山 水利 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 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组织机构和预警等级发布
桥梁施工现场事故以桥梁施工队为主要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施工队伍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以社会救援机构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经理部成立应急抢险抢救指挥领导小组
针对本项目施工特点,桥梁众多,多为高墩大跨桥梁,施工作业难度大,极易造成桥梁高空坠落等突发事故,为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置各种桥梁突发事故,特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制定本预案。
本项目部成立桥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组,组织机构如下:
职务
成员
联系方式
组长
张涛
18356326988
副组长
刘加奇 何拥宁 管朝兵
18756356661
18256326998
18256330588
组员
徐骞
18256326969
蔡杰
15056330038
徐家佳
18256326858
曹俊
18256326588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18356326988;
医疗急救电话:120
火灾报警电话:119;
各组织机构及主要领导的职责为:
1、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检查督促做好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指挥部(监理办):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在辖区内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总指挥(项目办):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根据预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有能力救援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处置;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实施。
4、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5、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含人员、物资、设备等);平时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微机录入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6、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为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如发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具体上报程序如下:
现场第一发现人 →事故单位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总指挥→向上级部门报告。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工程突发事件的发生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展。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小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办批准。
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预警,由应急小组发布或取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预警,由项目部应急步组报监理应急办,经项目办批准后,由小组应急办发布或取消。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小组应急办、各级应急求援小组、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项目小组应急办有权依据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上级所提出的预警
四、本项目桥梁工程概况及可能引起的事故
桥梁施工可能引起的事故
序号
事故类型
易 发 场 合
备注
1
桥梁高空坠落
吊装箱梁、搅拌站、桩柱墩台、基坑施工现场等
2
桥梁机械伤害
料厂、桩基、拌和厂等
3
物体打击
料厂、桩基、拌和厂等
4
桩基透水、坍塌
桩基挖孔、钻孔等
5
触电伤害
桥梁施工现场
6
火灾、爆炸
桥梁施工现场
7
中 毒
基坑、生活区
8
瓦斯、煤气伤害
基坑、生活区
9
环境污染事件
现场道路、河流等
五、应急响应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及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
1、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
2、项目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3、疏通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到安全地带。
4、在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5、截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
6、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工程建设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保障措施
1、信息保障
明确规定在宁绩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内施工的各桥梁施工队组均应安装工地应急电话, 无条件安装电话的工地应配置移动电话。电话可安装于办公室、值班室、警卫室内。在室外附近张贴常用电话(如110、119、120等)的安全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都了解,在应急时能快捷地找到电话拨打报警求救。电话一般应放在室内临现场通道的窗扇附近,电话机旁应张贴常用紧急急用查询电话和工地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的联络电话,以便在节假日、夜间等情况下使用。房间无人且上锁,有紧急情况无法开锁时,可击碎窗玻璃,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拨打电话报警求救。
2、应急支援
发生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要求现场施工相关单位参与应急支援,如就近的医院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发生火灾则要求就近的消防队伍赶赴现场灭火等。
3、技术储备与保障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与其它事故有所区别,很多时候处理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较专业的公路桥梁技术,因此应成立相应的专家组,组织协调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4、监督检查
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担任监督主体,在平时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各桥梁工程施工队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各施工队组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对检查达不到规定的施工队组进行处罚。
七、救援器材及设备
1、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
2、交通工具:供指挥、联系、救援的用车
3、急救药品及器材: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救援器材及灭火器等。
上述救援器材及设备必须由专人在专用库房内放置。禁止与其他材料混放,使之用时达到忙而不乱,尽快缩短救援时间。
八、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由于桥梁施工中涉及特殊工种类型较多,同时特殊工种作业时其危险性相对于其他工种而言要大。对特殊工种必须加强管理力度,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九、桥梁施工各类事故的应急准备与技术规程
桥梁高空坠落事故的应急准备与技术规程
桥梁高处作业技术规程
(1)、基本规定: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 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
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2)、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 ;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头层墙高度超过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c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 3圈并无泻滑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cm,下杆梢径不应小于6c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c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号12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 .
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48*(2.75-3.5)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 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长的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螺栓与竹木杆件栓 牢。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的挡脚笆挡 ,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 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洞口作业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设一道安全网。
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 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
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 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 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倍的荷载 .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 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高的临时护栏 .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攀登作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 其他攀登设施。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为宜铰链必
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
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5m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5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 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并应控制在以内见
钢屋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屋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屋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毛竹梢径.
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
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 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
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 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 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 上操作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 架上下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浇筑离地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且应高出最上组张拉钢筋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 .
方的可靠物件上
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
操作平台可采用钢管以扣件连接
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台面应满铺厚的木
板或竹笆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
(4)、高处作业吊篮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检查、维护和操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式的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88.1—200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60745—1:1997)
GB 5144— 199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eqv ISO4309:1981)
GB/T 8918—1996 钢丝绳(eqv ISO 2408:1985)
GB/T 13306—1991 标牌
GB 19154—2003 擦窗机
JG/T 5011.1—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 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JG/T 5011.4—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灰铁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JG/T 5011.7—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铸件缺陷修补通用技术条件
JG/T 5011.8—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JG/T 5012—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G/T 5082.1—1996 建筑机械与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吊篮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
3.2 悬吊平台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进行高处作业的悬挂装置。
3.3 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通过钢丝绳悬挂悬吊平台的机构。
3.4 提升机使,悬吊平台上下运行的装置。
3.4.1 额定提升力,提升机允许提升的额定载荷。
3.5 安全锁,当悬吊平台下滑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悬吊平台倾斜角度达到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停止下滑或倾斜的装置。
3.5.1 锁绳速度
安全锁开始锁住钢丝绳时,钢丝绳与安全锁之间的相对瞬时速度。
3.5.2 锁绳角度
安全锁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停止倾斜时的角度。
3.5.3 自由坠落锁绳距离
悬吊平台从自由坠落开始到安全锁锁住钢丝绳时相对于钢丝绳的下降距离。
3.5.4 有效标定期
安全锁在规定相邻两次标定的时间间隔。
3.5.5 允许冲击力
安全锁允许承受的最大冲击力。
3.6 额定载重量
悬吊平台允许承受的最大有效载重量。
3.7 额定速度
悬吊平台在额定载重量下升降的速度。
3.8 试验偏载荷
重心位于悬吊平台一端总长度1/4处的额定载重量所产生的重力。
3.9 静力试验载荷
150%的额定载重量所产生的重力。
3.10 动力试验载荷
125%的额定载重量所产生的重力。
3.11 超载保护装置
悬吊平台超载时,能制止其运动的装置。
3.12 限位装置
限制运动部件或装置超过预设极限位置的装置。
4 分类
4.1 型式
吊篮按驱动方式分为手动、气动和电动。
4.2 主参数及其系列
吊篮的主参数用额定载重量表示,
4.3 型号
4.3.1 吊篮型号由类、组、型代号、特性代号、主参数代号、悬吊平台结构层数和更新变型代号组成。
4.3.2 标记示例:
a) 额定载重量500 kg电动、单层爬升式高处作业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ZLP 500 GB 19155
b) 额定载重量800 kg电动、双层爬升式高处作业吊篮第一次变型产品:
高处作业吊篮2ZLP 800A GB 19155
c)额定载重量300 kg手动、单层爬升式高处作业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ZLSP 300 GB 19155
d) 额定载重量500 kg气动、单层爬升式高处作业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ZLQP 500 GB 19155
e) 额定载重量300 kg电动,卷扬式高处作业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ZLJ 300 GB 19155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吊篮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吊篮的自制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5.1.3 标准件、外购件、外协件应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否则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5.1.4 原材料应符合产品图样规定,并应有供应厂的正式标记及合格证。关键零部件所用原材料,制造厂应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5 制造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吊篮的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5.1.6 吊篮在下列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20℃~+40℃;
b) 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
c) 电源电压偏离额定值±5%;
d) 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8.3 m/s(相当于5级风力)。
5.1.7 建筑设计相关要求:
a)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承受吊篮的全部重量;
b) 建筑物在设计和建造时应便于吊篮安全安装和使用,并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出入通道;
c) 楼面上设置安全锚固环或安装吊篮用的预埋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16mm;
d) 建筑物上应设置供吊篮使用的电源插座;
e) 应向吊篮使用者提供吊篮安装的有关资料。
5.2 安全技术要求
5.2.1 结构安全系数:
a) 吊篮的承载结构件为塑性材料时,按材料的屈服点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b) 吊篮的承载结构件为非塑性材料时,按材料的强度极限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c) 结构安全系数应按公式(1)计算:
式中:S——结构安全系数;
σ——材料屈服点(塑性材料)或材料强度极限(非塑性材料),MPa:
σ1——结构自重产生的应力,MPa;
σ2——额定载重量产生的应力,MPa;
σ3——风载荷产生的应力,MPa;
f1——应力集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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