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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
改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长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长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暖房子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暖房子工程”是指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第三条 所有“暖房子工程”在开工之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开工条件审查(主要提交围挡设置情况说明),并到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登记备案资料除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提交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标准》(DB22/T466-2010)规定的所用材料及工艺要求的“保证承诺书”。
二、现场用火、用电的管理措施,责任制度、责任人名单。
第四条 “暖房子工程”所用外保温材料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2级。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作业人员须经岗前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文明施工要求
第六条 所有“暖房子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材质选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七条 在“暖房子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的,必须采用制式可移动彩色钢板房,做到稳固、安全、整洁。生活垃圾要用密闭式容器贮放,并应当日清运,建筑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如当日不能清运,要在指定地点堆放,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可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厕所,厕所要保持无明显异味。
第八条 现场内材料堆放要远离既有建筑及施工作业区20米以上,做到归方码垛、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三章 安全施工及安全防护要求
第九条 所有“暖房子工程”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开工前项目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结合现场实际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应搭设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建筑物高度在30米以下的推荐优先采用门式脚手架),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脚手架应当外挂密目安全网,且符合如下要求:
一、密目安全网必须采用2000目/100cm2的阻燃绿色密目安全立网;
二、首层防护带(隔离带)必须采用5cm厚木板满铺,木板下方设水平安全网;
三、作业层防护除与首层防护带相同外,如建筑物内有人居住,要在脚手架内排架(1.20m-1.50m高处)挂密目安全网进行防护,以防止落物溅入建筑物内伤人。
第十二条 所有进行改造的既有建筑出入口均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的高度、宽度不得小于原出入口大门的高度、宽度。其长度可按建筑物高度的0.2倍计算,且不应小于6米。凡是有可能造成落物伤人的临近人行通道均应搭设防护棚,其高度、宽度与通道口防护棚相同。防护棚的材料应采用5cm厚木板。如采用竹、木多层胶板必须按双层棚搭设,其间距以60cm为宜,两侧须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入口及转角处应悬挂“安全通道、禁止停留、小心落物”等安全提示、警示牌(标语)。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施工用电系统如采用电业部门低压侧供电,并与外电线路同用一个电网时,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采用TT或采用TN系统。当施工现场采用电业部门高压侧供电,自己设置变压器形成独立电网的,应作工作接地,必须采用TN-S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应当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线保护,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所有电箱均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外,还应加强起重吊装作业过程的管理,做到每班作业前严格检查所用吊装索具、吊笼(斗)。吊装散状物料应使用吊笼(斗)吊装,严禁单吊点吊装钢筋、木方等细长杆件物料。起重作业半径内有人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生产(制造)许可证,严禁使用自制吊篮和“蜘蛛人”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负总责。使用单位应编制吊篮安拆及使用方案,由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方案进行审批,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效不得使用,要做到定人、定机管理使用。
第四章 现场防火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施工作业条件健全消防制度,落实消防措施。要按照不同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明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点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后,必须经责任人确认无火灾危险并(在动火审批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电焊作业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每个作业层特别是在易燃材料附近施工时,要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 现场应设置气瓶集中存放处,不同种类的气瓶存放有隔离措施,存放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存放处有安全规定和标志。
第五章 粉尘及噪音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粉尘及噪音的施工工艺及方法,尽量控制粉尘及噪音产生。
第十九条 在市区内禁止晚22时以后至次日早6时前进行生产噪音的施工作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推荐目录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8、《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09]13号
9、《吉林省消防条例》
10、《长春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长城乡发[2010]19号
1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通知》
12、吉林省《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标准》DB22/T46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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