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导游资格证知识点考点第三篇-第九章-旅行社法律制度(三).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160749 上传时间:2024-06-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24M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导游资格证知识点考点第三篇-第九章-旅行社法律制度(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导游资格证知识点考点第三篇-第九章-旅行社法律制度(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三篇-第九章-旅行社法律制度(三) 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2.发布共享: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其 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六)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熟悉) 1.三类情形及要求时限。 因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而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因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 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除外)。  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吊销许可证与导游证的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2.上报与撤销。省级、地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 移出机关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七)对黑名单主体的惩戒措施 1.具体惩戒措施。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3)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4)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试点等予以限制; (5)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2.实施惩戒范围。省级、地市级文旅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应向上一级文旅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省级文旅部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本省辖区内实施惩戒;文化和旅游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惩戒。   (八)黑名单的信用修复 1.修复方式。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和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2.修复内容: (1)公开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2)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修复应按照相关要求逐步规范。  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熟悉、掌握) (一)保证金的使用 1.保证金的定义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用于费用垫付的资金。 2.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救济的费用 一是旅游主管部门使用保证金的情形。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旅游团费、签证费)损失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旅行社恶意卷款而逃等诈骗行为。 二是人民法院使用保证金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 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 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2)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因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致旅游者被甩团、滞留,或因不可抗力等导致人身安全遇有危险,且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救助责任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使用保证金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紧急救助费用包括安排食宿、治疗、 救援、返程等使旅游者脱离危险的救急费用。 (二)保证金的交纳 (三)保证金的管理 1.保证金的所有权归属 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和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的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需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量的质保金退还给旅行社。 2.保证金的动态管理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行社的请求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降低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的决定。 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做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与银行达成的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四)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赔偿标准(掌握P212、P213) 8.违反合同约定 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规则 一、旅行社的权利:自主签订旅游合同的权利;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要求旅游者正确履行旅游合同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者做到以下内容: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6.对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其合理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