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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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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绿色发展参与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转型升级,依据《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物业管理,是指在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和行为引导,有效降低各类物业运行能耗,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致力构建节能低碳生活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物业项目的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与标识管理,适用于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园区物业三类物业。混合类物业以土地规划用途来确定其物业类型。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绿色物业管理的评价与标识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凡在深圳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合法物业项目,并由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管理,均可申报绿色物业管理项目。 第六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申报以物业服务企业为申报主体,并以独立、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为申报对象。 第七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申报和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过程中市主管部门、受托单位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材料 第八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 物业项目已经正式移交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签署有管理服务协议,并处于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物业管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全部验收合格; (二)物业项目在运营管理期间的维护改造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安全隐患等。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细则》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应达到绿色物业管理评级的最低要求,并满足所有“必要项”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应提供以下书面和电子材料: (一)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申报表; (二) 拟申报物业项目自评表; (三) 根据《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细则》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采取对标评价的方式确定,评价依据是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第十一条 《评价细则》依据《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包括:基本绿色管理制度、节能管理、节水管理、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绿化管理、污染管理、行为引导与公众参与、创新鼓励等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对标评价结果实施星级管理,由低至高分为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十三条 一星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结果达到65分,在物业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绿色管理制度和绿色运行制度并有效实施; 二星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结果达到80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科学的绿色管理制度和绿色运行制度,并通过绿色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好效益; 三星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结果达到90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先进的绿色管理制度和绿色运行制度,通过绿色技术的应用取得显著效益,并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四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评价程序包括: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评分、公示、授牌和归档。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的自评结果达到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相应等级要求的,可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受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评价要求。未通过材料审核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材料或者终止申报。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成立绿色物业管理项目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物业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其具体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记录和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价细则》对申报项目评分。 第十九条 经评分达到星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要求的,市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在官方网站和物业项目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主管部门授予申报项目“xxxx年度深圳市xx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标识牌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应将评审材料建档后移交市主管部门,并由市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绿色物业管理新技术的应用,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应重新申报复核。 第二十三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能持续进行绿色物业管理工作致使效益明显下降的绿色物业管理项目,降低或撤销其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标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参加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时可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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