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2014年度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
41 / 45
目 次
前 言 I
引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工作准备 3
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
7 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5
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5
9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8
10 成果编制 10
11 成果验收与公示 11
12 成果应用与更新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3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5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6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 39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40
前 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
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
引 言
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3.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
4 总则
4.1 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掌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2 评价范围与对象
4.2.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范围包括主区和发展方向区。主区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发展方向区为主区以外属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代管等方式实际管辖且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未来发展用地空间。
4.2.2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应参照《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实施方案》划定。
4.2.3 未划定发展方向区或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评价范围为主区。
4.2.4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象为评价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4.3 评价原则
4.3.1 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以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各项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4.3.2 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4.3.3 因地制宜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4.4 工作体系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4.4.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
4.4.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
4.4.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4.5 工作程序与方法
4.5.1 工作程序
a) 工作准备;
b) 划定评价范围;
c) 用地调查;
d) 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
e) 程度评价;
f) 潜力测算;
g) 成果编制;
h) 成果验收与存档。
4.5.2 技术步骤
a) 开展用地调查;
b) 根据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划定标准和要求,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
c) 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
d) 确定评价权重;
e) 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f) 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
g) 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h) 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i) 编制评价成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A。
4.5.3 技术方法
4.5.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外业踏勘与内业处理相结合的方法。
4.5.3.2 用地调查应在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形测绘等成果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
4.5.3.3 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
4.5.4 技术约定
4.5.4.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
4.5.4.2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的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4.5.4.3 用地调查应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见附录B。
4.5.4.4 评价工作中用地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应根据附录C进行。
4.5.4.5 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
5 工作准备
5.1 工作表格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要求,按照附录F、附录G准备工作表格。
5.2 工作图件准备
评价工作应按照本规程10.3的要求,准备工作图件。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范围、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
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6.1 一般规定
6.1.1 用地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
6.1.2 用地调查应分别对主区和发展方向区的基本信息、用地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土地供应状况和典型企业情况等进行调查。
6.1.3 应充分利用现有成果,收集各类资料,主要包括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成果资料。
6.1.4 用地调查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规程4.5.4和附录C的要求填报工作表格。填报结果应经开发区相关主管机构或经相关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确认。
6.1.5 根据需要,可对评价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进行调查。
6.1.6 调查工作中,应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工作,填报附录F的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6.2 调查内容
6.2.1 基本信息调查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级别、审批类型、设立时间、审批单位、管理机构和地址、主导产业、土地面积、扩区或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规划资料等。
6.2.2 用地状况调查
6.2.2.1 按照附录B表B.1的要求,依建设状况分类,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应调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
b)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明确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开发状况等;
c) 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并说明其确认依据。
注1:6.2.2.1涉及的“用途”,对应附录B中B.1.2.1和B.1.2.2.1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6.2.2.2 按照附录B表B.2的要求,依供应状况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情况、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和规划用途等;
b) 明确尚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规划用途等;
c) 明确不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等,不可供应土地对应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中的不可建设土地。
注1:依6.2.2.2调查“用途”时,“用途”涉及现状用途(对应已建成部分)、批准用途(对应未建成部分)两种情形,对应附录B中B.1.2.1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注2:6.2.2.2中的“规划用途”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并与附录B中B.1.2.1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相对应的用途。
6.2.2.3 按照附录B表B.3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类型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6.2.3 用地效益调查
6.2.3.1 用地效益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及人口承载水平开展调查,包括开发区常住人口、二三产业税收总额、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总额等。
6.2.3.2 调查数据需进行剥离的,应符合附录C的相关要求,确保经济数据与评价范围内的用地空间相对应。
6.2.4 管理绩效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情况开展调查。主要包括闲置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者、用途、获得使用权时间、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时间等。
6.2.5 土地供应状况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历年供应土地面积、历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开展调查。
6.2.6 典型企业调查
6.2.6.1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典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入产出状况、用地状况、建设情况等开展调查。
6.2.6.2 典型企业的选取原则
a) 应结合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从主导产业中优先选取企业;
b) 主区和发展方向区内的典型企业原则上应分别不少于10家;
c) 选取的典型企业注册和生产均应在评价范围内。
6.2.6.3 典型企业的选取方法
a) 应选取各主导产业总收入或总产值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作为典型企业,当主导产业企业总数不足10家时,应从非主导产业中选取总收入或总产值靠前的企业进行补充;
b) 当评价范围内企业个数不足10家时,应将全部企业作为典型企业进行调查。
6.2.6.4 针对选定的典型企业发放调查表,通过实地踏勘和座谈,了解典型企业投入、产出、用地和建设状况等,汇总、分析典型企业土地集约利用情况。
6.2.7 其他调查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相关调查。
7 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7.1 根据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状况,将开发区划分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和产城融合型开发区两种评价类型。
7.2 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且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的,划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或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的,划为产城融合型开发区。
7.3 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根据开发区用地调查相关基础数据计算。
7.4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划定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
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8.1 一般规定
8.1.1 在用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程度评价,计算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8.1.2 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集约度分值越大,集约利用程度越高。
8.1.3 根据程度评价结果,填写附录F相关表格。
8.2 评价指标确定与计算
8.2.1 评价指标确定
8.2.1.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应根据不同评价范围(主区和发展方向区)和评价类型(工业主导型和产城融合型),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三个方面开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8.2.1.2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见附录D。
8.2.1.3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见附录E。
8.2.2 评价指标现状值的计算,应结合用地调查和评价指标确定开展。
8.3 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8.3.1 权重确定原则
8.3.1.1 评价指标权重,应依据不同评价范围和评价类型以及目标、子目标、指标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8.3.1.2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应在0~1之间,各评价范围权重值之和、同一评价范围下的各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各子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都为1。
8.3.1.3 同一开发区的主区和发展方向区的相同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应保持一致。
8.3.1.4 未划定发展方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未通过审核、发展方向区内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开发区,主区评价权重值为1,发展方向区评价权重值为0。
8.3.1.5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的权重值确定应符合本规程8.3.2和8.3.3的要求。
8.3.2 权重确定方法
8.3.2.1 目标、子目标和指标权重可采用特尔斐法确定。权重确定结果应填入附录F相应的表中。
8.3.2.2 特尔斐法
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1)计算权重值:
…………………………(1)
式中:
——第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权重;
——专家对于第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打分;
——专家总数。
实施要求:
a) 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人数一般为10~40人;
b) 打分应参考评价工作背景材料,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c) 从第二轮打分起,应参考上一轮打分结果进行;
d) 打分一般进行2~3轮。
8.3.3 权重区间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要求见附录H。
8.4 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
8.4.1 理想值确定原则
8.4.1.1 理想值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各评价指标在评价时点应达到的理想水平。
8.4.1.2 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
8.4.1.3 理想值原则上应不小于现状值。
8.4.1.4 理想值确定时,应保证其测算空间范围与指标现状值空间范围相一致。
8.4.1.5 采用相关技术标准作为理想值确定依据时,应保证指标理想值与相关技术标准在数据口径等方面相一致。
8.4.2 理想值确定方法
8.4.2.1 理想值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a) 目标值法: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标准、行业政策等,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指标理想值;
b) 经验借鉴法:参考相关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先进水平,确定指标理想值;
c) 专家咨询法:选择一定数量(10~40人)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的专家,提供相关材料,咨询确定指标理想值。
8.4.2.2 各评价指标理想值应根据指标特点采用相应方法确定。
8.4.3 各项指标理想值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并记录在附录F相应的表中。
8.5 指标标准化方法
8.5.1 正向指标标准化方法
正向评价指标标准化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以指标实现度分值进行度量,按照公式(2)计算:
…………………………(2)
式中:
——目标子目标指标的实现度分值;
——目标子目标指标的现状值;
——目标子目标指标的理想值。
8.5.2 负向指标标准化方法
土地闲置率指标按照公式(3)计算,以指标实现度分值进行度量:
……………………………………(3)
式中:
——土地闲置率的实现度分值;
——土地闲置率的现状值。
各评价指标实现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当指标理想值小于现状值时,该指标的实现度分值记为100。
8.6 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计算
8.6.1 子目标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子目标分值按照公式(4)计算:
…………………………(4)
式中: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指标的实现度分值;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指标相对子目标的权重值;
——1为主区,2为发展方向区;
——指标个数。
8.6.2 目标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目标分值按照公式(5)计算:
…………………………(5)
式中:
——评价范围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相对目标的权重值;
——1为主区,2为发展方向区;
——子目标个数。
8.6.3 评价范围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评价范围分值按照公式(6)计算:
…………………………(6)
式中:
——评价范围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评价范围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评价范围目标的权重值;
——1为主区,2为发展方向区;
——目标个数。
8.6.4 综合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按照公式(7)计算:
…………………………(7)
式中:
——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
——评价范围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评价范围的权重值;
——1为主区,2为发展方向区。
9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9.1 一般规定
9.1.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分为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四种类型。
9.1.1.1 扩展潜力是指截至评价时点,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尚可供应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分为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和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9.1.1.2 结构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通过用地结构调整可增加的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不进行结构潜力测算。
9.1.1.3 强度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根据土地利用强度指标现状值与相应理想值的差距换算形成的用地面积。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强度潜力根据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测算。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强度潜力根据综合地均税收测算。
9.1.1.4 管理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通过处置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和闲置土地,可挖潜的土地面积。
9.1.2 潜力测算应分别针对主区和发展方向区开展,并进行汇总分析。
9.1.3 在扩展潜力测算的基础上,推算开发区尚可供地年数。其中,发展方向区内尚无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不推算发展方向区的尚可供地年数。
9.1.4 根据潜力测算结果,填写附录G的相关表格。
9.2 潜力测算
9.2.1 扩展潜力测算
9.2.1.1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测算
在开发区土地中,统计尚可供应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9.2.1.2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
在尚可供应土地中,统计工矿仓储用途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9.2.2 结构潜力测算
结构潜力根据公式(8)计算:
…………………………(8)
式中:
——结构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工业用地率的理想值;
——工业用地率的现状值。
当指标理想值小于现状值时,相应的结构潜力记为0。
9.2.3 强度潜力测算
强度潜力根据公式(9)计算:
…………………………(9)
式中:
——强度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用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测算时对应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用综合地均税收测算时对应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单位均为公顷(hm2);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的理想值;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的现状值。
当指标理想值小于现状值时,相应的强度潜力记为0。
9.2.4 管理潜力测算
管理潜力根据公式(10)计算:
…………………………(10)
式中:
——管理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闲置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9.3 尚可供地年数测算
9.3.1 开发区尚可供地年数分为尚可供地年数Ⅰ和尚可供地年数Ⅱ。
9.3.2 尚可供地年数Ⅰ应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尚可供地年数Ⅰ根据公式(11)计算:
…………………………(11)
式中:
——类用地尚可供地年数Ⅰ,单位为年;
——类用地扩展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前三年年均供应类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开发区设立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供地年份的年均供应类用地面积计算;
——供地类型,分别指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9.3.3 尚可供地年数Ⅱ应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前五年年供应土地面积最大值、前五年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最大值测算。尚可供地年数Ⅱ根据公式(12)计算:
…………………………(12)
式中:
——类用地尚可供地年数Ⅱ,单位为年;
——类用地扩展潜力,单位为公顷(hm2);
——前五年年供应类用地面积最大值,单位为公顷(hm2)。开发区设立不足五年的,按照实际供地年份的年供应类用地面积最大值计算;
——供地类型,分别指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10 成果编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评价成果包括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形成相应的数据库。
10.1.2 评价成果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应包括纸质报告及相应电子文件;成果图件应包括纸质图件以及通用数据格式的矢量电子图件、JPG格式的电子图件。
10.1.3 数据库建设应符合《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年度试行)》的有关要求。
10.2 成果报告编制
成果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
10.2.1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编写内容主要包括评价工作目的和意义、工作依据、任务与内容、技术思路、组织领导与人员构成、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成果、成果检查情况、工作经验以及相关建议等。
10.2.2 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区概况、评价范围、基础资料的有关说明、评价原则、技术路线与方法、用地调查分析、程度评价分析、潜力测算分析、综合结论分析、成果应用及政策建议、评价工作中有关特殊情况的说明等。
技术报告的编写应符合附录I的相关要求。
10.2.3 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包括典型企业调查分析专题报告等。评价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编制其他相关专题报告。
典型企业调查分析专题报告的编写应符合附录I的相关要求。
10.3 成果图件编制
10.3.1 图件类型
成果图件主要包括评价范围示意图、土地利用状况图(Ⅰ)—按建设状况划分、土地利用状况图(Ⅱ)—按供应状况划分、闲置土地分布图、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布图、典型企业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分布图等。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编制其他成果图件。
10.3.2 编制要求
成果图件包括矢量图件和纸质图件。成果图件编制应符合《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2014年度试行)》的有关要求。
10.4 基础资料汇编
10.4.1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将评价工作中涉及的各类数据、影像图和相关文件等进行规范化整理,汇总成册。
10.4.2 评价工作表格格式应符合附录F、附录G的要求。数据采集与填报中需解释的内容,应提供相应说明。
11 成果验收与存档
11.1 为保证评价成果质量,应建立工作成果检查制度,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组成。
11.2 评价成果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11.3 评价成果验收时,验收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
11.4 经验收合格后的评价成果应存档保存。
12 成果应用与更新
12.1 成果应用
12.1.1 各地应结合实际需求,积极推动评价成果应用。
12.1.2 成果应用方向主要包括: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动态监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城乡规划,制定用地挖潜计划、完善开发区土地管理制度等提供依据。
12.2 成果更新
12.2.1 为保证评价成果的现势性,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进行更新。
12.2.2 成果更新应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利用已有评价成果。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步骤见图A.1。
开展用地调查
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
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
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编制相关成果
工作准备
用地调查
程度评价
成果编制
工作程序
技术步骤
划定评价范围
明确调查评价范围
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
潜力测算
计算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结构
成果验收与存档
图A.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图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B.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及定义
B.1.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是指按照开发区土地建设状况划分形成的分类,有关分类见表B.1。
表B.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Ⅰ)——按建设状况划分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类别
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
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
编码
类别名称
A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A1
住宅用地
—
—
A2
工矿仓储用地
—
—
A3
交通运输用地
A31
街巷用地
A32
其他交通运输用地
A4
商服用地
—
—
A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51
公园与绿地
A52
其他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A6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
—
B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1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B11
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
B12
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B2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21
已达到供地条件的
其他土地
B22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
其他土地
C
不可建设土地
C1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
—
C2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
—
—
C3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
—
—
B.1.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的定义
B.1.2.1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已建成的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其他城镇建设用地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及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的海关专属办公用地。
B.1.2.1.1 住宅用地(A1)
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71)城镇住宅用地。
B.1.2.1.2 工矿仓储用地(A2)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6)工矿仓储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
B.1.2.1.3 交通运输用地(A3)
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等。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交通运输用地。
a) 街巷用地(A31):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3)街巷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街巷用地。
b) 其他交通运输用地(A32):除街巷用地以外其他的交通运输用地。
B.1.2.1.4 商服用地(A4)
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5)商服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商服用地。
B.1.2.1.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 公园与绿地(A51):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7)公园与绿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园与绿地。
b) 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2):指除公园与绿地以外其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1.2.1.6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A6)
除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以外的其他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
B.1.2.2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见本规程B.1.2.3)以外的土地。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建成土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未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除海关专属办公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外的其他土地。
B.1.2.2.1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1)
包括截至评价时点已建成的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居民点所属的街巷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
a) 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B11):指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
b) 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12):指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除工矿仓储用地外的其他土地。
B.1.2.2.2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2)
除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和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供地条件是指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至少达到通上水、通路、通电和场地平整的“三通一平”配套程度。各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在不低于“三通一平”前提下,规定供地条件的配套程度。
a) 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1):指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已经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b)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2):指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尚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B.1.2.3 不可建设土地(C)
按照规划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不可建设土地确认时,需要以有关文件或规划为依据,必要时需提交专家论证材料。
B.1.2.3.1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C1)
依据规划,属于河湖及其蓄滞洪区范围内的土地。
B.1.2.3.2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C2)
依据规划,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B.1.2.3.3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C3)
除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外,经论证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
B.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及定义
B.2.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是指按照开发区土地供应状况划分形成的分类,有关分类见表B.2。
表B.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Ⅱ)——按供应状况划分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D
已供应国有
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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