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炭毛煤与原煤产量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省煤矿产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能够真实有效地监控和反映各矿井的原煤产量,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21号)精神,并结合煤炭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我省境内已安装了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二、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实行分级管理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煤矿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监管。
市、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的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监管
三、毛煤与原煤的界定
毛煤是指由矿井(或露天)开采出来未经任何加工的煤炭。
原煤是指毛煤经过简单加工,用人工拣除大块矸石(一般是指50毫米以上)之后的煤炭。
四、影响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主要因素
(一)地质构造:因煤层结构不同而造成的夹矸、伪顶等因素影响。
(二)采煤工艺:因采用不同的采煤工艺而引起的顶板、底板矸石混入等因素影响。
(三)提升、运输方式:主要指混合提升、运输时,除提升、运输煤炭外,还担负物料、人员、设备等提升、运输任务。
(四)其它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因煤层顶板破碎、遇断层及陷落柱等因素的影响。
五、折算系数核实程序
(一)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开采工艺、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向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折算系数的申请,并对产量折算系数的各项影响因素做出具体分析和说明。
(二)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开采及运输等影响因素进行核实,必要时(折算系数大于10%)应深入现场实地测算矸石量,并到井下实地查看现场。折算系数经核实和基本确认后,上报市煤炭局。
(三)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各煤矿的折算系数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对无疑义的煤矿予以审核批复,并将折算系数录入产量监控系统,同时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责成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和确认。
(四)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开采及运输等影响因素进行核实,并深入现场实地测算矸石量和到井下实地查看现场。对无疑义的煤矿予以批复,并将折算系数录入产量监控系统,同时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折算系数适用期限
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各煤矿企业应分别于上年度的12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提出申请。如遇地质构造(如:无炭柱、断层、伪顶等)及开采工艺、提升方式发生变化时,煤矿企业应在15日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求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准确地核定折算系数,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区域内的各煤矿煤炭产量折算系数影响因素进行检查;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不低于20%的煤矿进行检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10%的煤矿进行抽查。
(三)在检查中,如发现一座煤矿折算系数不实的,将对全县区域内所有煤矿重新进行核定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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