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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国际〔xx〕15号附件
222001-xx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xx-7- 21实施
xx-7-21发布
xx有限责任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职责 1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编制 2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原则、要求与报批流程 4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 7
第六章 团组费用预算及管理 10
第七章 签证(注)办理 13
第八章 因公证照管理 14
第九章 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及管理...................18
第十章 外事纪律 19
第十一章 保密纪律 19
第十二章 团组总结及成果共享 21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21
第十四章 附则 21
xx有限责任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为成为“管理好、服务好、形象好”的国际先进电网企业及“走出去”战略实施提供优质外事服务,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外发[2009]10号文)以及《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 [xx]16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外事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公司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领导公司外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国际部是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编制、团组任务审批、因公证照及团组签证(注)办理,负责公司总部因公证照管理。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接受公司国际部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本单位因公证照管理。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任务批件》批准的出访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及有关开支标准进行因公出国(境)费用的审核报销。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编制
第七条 公司《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服务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落地,围绕公司重点工作、中心任务,综合协调,统筹安排。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包括
(一)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境外交流培训。
(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国际会议,包括学术、技术与管理会议。
(三)项目(设备)合同下的设计联络会、商务谈判、技术培训、设备监造与验收任务。
(四)境外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境外电力合作项目(含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及港澳地区电力合作项目)。此类任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报批和办理,不纳入《计划》。
(五)国家有关部委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九条 《计划》编制流程
(一)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提出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需求,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含费用预算)及本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执行情况报送公司国际部。
(二)公司国际部对各分、子公司上报的计划进行初审,按业务类别征求总部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公司国际部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按照严格审核、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计划》,呈报公司外事分管领导及董事长审批后下发公司系统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原则上不再受理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申请。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原则、要求与报批流程
第一节 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原则与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批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或参加考察性出访。
(二)不得因人找事、分配指标,严禁各种名义下的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三)出访团组应有明确出访任务和实质内容,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公司领导带队的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其他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五)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8天,参加国际会议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可增加1天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天数含离、抵中国境当日)。
上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如遇特殊情况,应另行请示报批。境外工程项目在外停留时间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审批。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任务批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地区)及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延长境外停留时间或顺访,必要的过境应以最经济合理原则安排。
(七)公务方要求背景可靠,具有良好资信,与出访单位有业务往来或是潜在合作方,同时与团组出访任务、业务对口。
(八)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及总经理原则上不同团或同时出访。非特定项目需要,不安排两位及以上公司领导同时或短期内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不得横向组织公司系统其他单位人员参团出访。
(十)不参加由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第二节 因公出国(境)团组报批流程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计划》,在团组出访前两个月将《xx公司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单》(附录A)及有关团组材料报公司国际部,启动出国(境)团组报批流程。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负责,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员,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向公司国际部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前,须事先通过内部局域网公示团组有关信息,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信息、在外行程安排及停留天数、公务方信息(邀请函、公务方背景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内容。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团组上报时应说明团组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公司国际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国际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团组任务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报团组是否纳入公司《计划》,有无经费预算。
(二)出访任务、在外行程安排及停留天数。
(三)出访人员名单。
(四)邀请函及公务方情况;严禁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事宜。
(五)境外交流培训任务须提供交流培训大纲、公务方出具的详细课程安排以及经签字盖章的培训合同/协议。严禁通过厂商或中介机构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境外培训。
(六)受邀参加国际会议或宣读论文的,须提供参会邀请函、会议举办方背景介绍、会议日程、邀请范围、有无涉台或其他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必要时由公司征求外交部及我驻外使馆意见。
(七)项目(设备)合同下任务,须提供项目合同/协议中与出访任务相关内容的复印页,明确出访任务、出访人员数量、在外天数等。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
第一节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党组(党委)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初审工作。公司国际部是公司因公出国(境)审批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因公出国(境),由公司提出请示,报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台办)审核,同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由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台办)上报国务院审批。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因公出国(境),除出访任务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重要敏感问题外,无需事先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但需在成行前一周将出访团组情况和主要任务通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抵达后要及时与使领馆联系。
(二)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出国(境),由公司党组书记审批,同时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三)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如出访未建交国家,或出访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可能影响国家关系或涉及其他重要敏感国家,由公司报外交部审批或报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审批。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出国(境)由国际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外事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副局(厅)级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国际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外事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处级及处级以下因公出国(境)人员由公司国际部审批。
(五)有关单位可根据境外工程项目需要,确定经常出国(境)从事境外项目人员名单,报公司国际部,国际部根据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任务批件。获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批件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公司国际部根据工作需要,出具三个月一次或三个月多次《出境证明》;获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批件的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每次出国(境)执行任务前,由本单位向公司国际部上报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请示,经国际部审核并请示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国际部出具三个月一次《出境证明》。
(六)公司聘任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经报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批准后,公司国际部可协助办理相关签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系统人员参加双跨团组的,公司国际部收到有关单位(必须具有一定外事审批权)书面材料后,按照公司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及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司国际部向组团单位发出《同意派员函》及《任务确认件》。
第二节 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热爱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业务条件: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工作与学习需要。
(三)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工作节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向公司国际部报送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材料时,须附上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公司党组管理干部出访《备案表》须在向公司国际部提出出访任务申请前7个工作日报公司人事部干部监督处备案;处级及以下人员《备案表》提交派员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备案表》审批签字程序按公司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组织的跨系统团组因公出国(境)人员,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在团组办理期间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在新任职单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离(退)休省部级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已离(退)休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出国(境)任务和专业要求对拟派遣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如因组团单位派人不当,给国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团组费用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出国(境)团组费用预算及管理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财行【xx】516号文)及公司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预算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注)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二)团组应在出访前两周办理好出国(境)费用预算审批手续,落实国(境)外交通、食宿等安排。
1.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公司领导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席或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或一等座;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2.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可安排普通套房,公司其他领导可安排单间;厅局级人员安排四星级宾馆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三星级宾馆标准间。团组可按照带队领导级别安排相应标准的宾馆住宿。出国(境)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原则上应按上述住宿标准执行,如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指定酒店,按照大会指定酒店安排住宿。
3. 团组伙食费、公杂费按财行〔xx〕51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4.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不安排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安排宴请的,应在出国(境)费用预算表中一并报批。赠送礼品应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等,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人民币。宴请标准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所在国家(地区)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备用金应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出国(境)期间的经费和账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五个工作日内凭《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出访前办理的费用预算审批表、费用支出票据、费用支出说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参加国际会议会展,由会议主办方指定酒店出现住宿标准超标情况,须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交费用超标情况说明。
第七章 签证(注)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团组,因公出国(境)人员签证(注)由公司国际部统一办理,因领区等原因需要委托地方外办办理签证的,由公司国际部出具委托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联系办理签证事宜,不允许通过外国人私人关系办理签证、到使馆查取护照。
第三十条 办理签证(注)所需邀请信(包括信函、传真)必须从前往国(地区)本土发出。邀请函要用邀请单位公文用纸。邀请函须由具有法人资格或有邀请权资格的人员签发,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函件中要注明邀请单位的名称、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邀请函内容要写明受邀者姓名、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明确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办法并有邀请人清晰的签名。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办妥前往国(地区)签证(注)。不得在国(境)外临时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地区)并在国(境)外临时办理前往其他国家(地区)的签证(注)。
第八章 因公证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通过后,组团单位凭《任务批件》,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证照办理有关要求向公司国际部提交因公证照申办材料,公司国际部负责统一办理因公证照(包括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等)。
第三十三条 领取证照时要认真核对证照与签证(注)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是否正确,签证(注)有效期及在外停留时间是否正确,钢印和发照机关印章及签证页上使馆印章、领事签署等是否齐全。证照要由本人持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
第三十四条 申请证照、签证(注)单位外事专办员在公司国际部领取办理好的证照时,应按规定支付办理证照、签证(注)费用,并在《xx有限责任公司因公证照领取表》(附录B)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由单位派遣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等留学、进修或从事科学研究以及进行学术交流,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持因私护照(前往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南非、新加坡、以色列、印尼、韩国以及留学项目不宜使用因私护照的情况除外)。办理因私护照的留学人员,在办完任务审批、人员审批手续后,持电网公司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教育部“JW108”表,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因私普通护照。
第三十六条 一个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因公护照,确因工作需要,同一个人同一时期内需执行两个因公出访任务时,可以根据出访任务办理一本临时护照,该任务执行完毕后应将临时护照上交国际部报外交部注销。对于持有效期不足半年或无可用签证页证照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向国际部提出新办证照申请,在发证机关注销原证照后,方可重新办理新证照。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随地方团组出访等理由,为本单位人员在地方外办办理证照;不得以挂靠、代管等为理由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申办因公护照。
第三十八条 在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中我方派入人员执行该企业出国(境)任务,持因公证照。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外事部门须建立证照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因公证照进行电子登记(在公司外事管理软件的证照管理栏目中登记),有效证照应存放在专用保险专柜中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条 持证人不得私自保存因公证照(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等),不得持上述证照因私出国(境)。常驻国外临时回国或因项目需要随时出境人员,经公司国际部批准,证照可由持证人自己保管,各单位外事部门必须专列项目人员自持证照清单,加强管理,严防证照丢失。
第四十一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已办理因公多次赴港签注的证照由各单位外事部门保管,公司党组管理干部已办理因公多次赴港签注的证照由公司国际部统一集中保管。如有任务需要,处级及以下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外事部门按照程序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领取证照执行公务。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每次赴港执行任务前,由本单位向公司国际部上报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请示,经国际部审核并请示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领取证照执行公务。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归国(境)后五日内将证照交回公司国际部或各单位外事部门,逾期不交还者,外事部门应主动联系及时追缴证照入库,做好证照收缴登记入柜保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外系统或地方组团单位无权直接调用公司系统人员证照。
第四十四条 持证人因个人原因在国内遗失证照的,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规定,本人需作书面检查,外事部门查明原因后向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进行情况说明。由于管理不当造成证照丢失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遗失证照,在报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挂失后一个月内,不能申请办理新的因公护照或通行证。
第四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遗失证照,当事人应立即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取得联系,同时向本单位和公司国际部报告,以便申请办理临时证照。
第四十六条 过期证照管理
(一)过期证照上交
各单位外事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清理保管的证照,将过期证照(注:有效期截止为当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的证照)于每年的12月31日统一上交公司国际部,并附《xx公司过期因公出国(境)证照清单》(附录C)。
(二)过期证照销毁
公司国际部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有关规定,对上交的过期证照按单位进行登记备案,每两年实行集中销毁处理一次。销毁地点设在国际部办公室,销毁处理工作应由一名销毁人和一名监销人办理。公司国际部在证照销毁的第二个工作日将《xx公司因公出国(境)证照销毁清单》(附录D)传真至各证照保管单位留存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系统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在办理调离手续时,所在单位外事部门应检查其因公证照情况,如有有效证照的,应将证照上交公司国际部登记后移交其新任职单位外事部门,由新任职单位外事部门做好证照移交签收及入库保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外事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年度证照收缴、管理情况书面材料报公司国际部。公司国际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证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九章 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及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为经常出国(境)从事商务或工程项目人员申请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APEC经济体有关国家的3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凭APEC商务旅行卡及与该卡相关联的有效因公护照在自APEC商务旅行卡颁发之日起3年内多次入境APEC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2个月。有需求的单位外事部门可向公司国际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国际部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办理,经外交部领事司及所有APEC经济体审批同意后,外交部领事司为申请人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
第五十条 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办理按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办理流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为有关人员申请办理的APEC商务旅行卡由公司国际部统一集中保管,执行任务前,有关单位凭《任务批件》及《领用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函》办理领用手续。APEC商务旅行卡在出访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领用人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章 外事纪律
第五十二条 团组出访之前,组团单位外事部门须召开团组行前会议,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培训。内容应包括:外事纪律、国家安全和保密纪律、外事礼仪、海关有关规定、出访国家概况及风俗习惯等。在外期间应遵守出访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形象。严禁涉足黄、赌、毒场所。
第五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在外期间须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保密纪律
第五十四条 根据《电网公司出国(境)人员保密守则》,公司派出的出国(境)人员须履行以下保密职责:
(一)出国(境)团组负责人对团组保密工作负总责,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团组保密管理工作,全体团组人员必须服从保密工作安排,并签署《电网公司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附录E)。
团组派出单位在行前会议上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了解有关制度、文件精神及保密工作要求,并掌握基本的保密防范知识和技能。
(二)在国(境)外交流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三)因公出国(境)一般不得携带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载体。如果确因工作原因,需携带秘密载体出国(境)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并经由国家规定的渠道携运。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和传递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设施设备上处理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六)万一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报告,同时向本单位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团组总结及成果共享
第五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归国后应及时总结团组学习成果,实现资源与成果共享。团长应在回国一周内向本单位主要领导作出国情况正式汇报,两周内向所在单位外事部门提交出访报告,同时上报公司国际部。报告内容包括:
(一)在国(境)外期间主要公务活动。
(二)主要收获、体会、成果及建议。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外事部门、纪检监察及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因个人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偿的权力。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国际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xx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单
附录B:xx有限责任公司因公证照领取登记表
附录C:xx公司过期因公出国(境)证照清单
附录D:xx公司因公出国(境)证照销毁清单
附录E:电网公司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
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单
0加急件 0 普通件 xxxx年xx月xx日
团组名称
xxx等x人赴xx执行xxxx任务
团组类型
(国际会议/项目合同/境外交流培训/港澳交流合作/GMS会议/境外工程项目(非港澳)/双跨团组/其他)
出访国家
(地区)
途经国
(地区)
出访时间
在外天数
x 天
出 访 事 由
xxxx公司拟于xxxx年xx月xx日派x人赴xx进行xxxx任务。在外xx天,费用由xxx支付(模板)。妥否,请批示。
人数
共 x人
司局级 x 人
本部机关 x 人
其他单位 x 人
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
姓名
职务 级别
派员单位
及人数
xxx公司x人、xxx公司xxx供电局x人(以此类推)
组团单位
邀请单位
团组费用
来源
xxx支付
备 注
经办人
外事办处室/科室意见
外事办主任意见
公司领导
批示
xx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单(续表)
出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级别
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因公证照领取登记表
序号
部门/单位
姓名
因公证照
类别
因公证照号码
任务名称
国际部经办人
(签名、时间)
领取人
(单位、签名、时间)
归还 / 国际部经办人签收
(签名、时间)
附录C:
xx有限责任公司xxxx年过期因公证照清单
序号
姓 名
单位及职务(职称)
级别
证照类别
(护照/通行证)
证照
号码
签发
日期
有效期截止
日期
发照
地点
发照
机关
备注
制表人: 单位公章:
制表日期:
附录D:
xx有限责任公司xxxx年因公证照销毁清单
序号
姓 名
单位及职务(职称)
级别
证照类别
(护照/通行证)
证照
号码
签发
日期
有效期截止
日期
发照
地点
发照
机关
备注
销毁人: 监销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国际部公章:
附录E:
电网公司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
我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参加 (出国、境事由),有关部门已向我传达公司相关保密文件精神,送达《电网公司出国(境)人员保密守则》。我承诺,在国(境)外活动中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保密守则,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义务。
保密承诺人 日期:
注:该承诺书由承诺人签字后交保密工作管理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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