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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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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4.1 公司总部 1 4.2 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2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2 5.1 国有资产评估原则 2 5.2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3 5.3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3 5.4 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管理 4 5.5 评估结果的应用 6 5.6 监督检查 6 6 附则 7 10 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正确反映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的价值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 3 术语和定义 3.1资产评估:是指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3.2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建设并维护的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 4 职责 4.1 公司总部 4.1.1财务部:公司系统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4.1.1.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公司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 4.1.1.2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审议、审批或上报公司系统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事项; 4.1.1.3 组织审查评估机构执业资质,确定公司系统评估机构备选库,牵头组织选聘公司总部资产评估项目和公司系统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监督评价公司系统所选聘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 4.1.1.4负责对分、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备案,按规定向国资委上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配合国资委开展核准或备案; 4.1.1.5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开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4.1.2生产设备管理部、物资部、科技部、市场营销部、行政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信息部、战略策划部和系统运行部是公司系统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业务配合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4.1.2.1根据管理职能,组织审批公司系统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事项; 4.1.2.2参与公司系统相关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工作,对资产评估报告提出专业审核意见; 4.1.2.3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开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工作。 4.1.2法律事务部:负责牵头处理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4.1.3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主要负责对公司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2 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4.2.1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总部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责,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2.2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4.1条规定的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责分工开展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国有资产评估原则 5.1.1客观性原则 公司系统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目的、评估程序以及事先制定的评估方案进行,不能任意偏离或者变更;同时应当以真实的数据、文件和资料为依据,不能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评估行为。 5.1.2合法性原则 公司系统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开展。 5.1.3可行性原则 公司系统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评估方式、方法和方案等,以保证资产评估能够顺利完成。 5.1.4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具体操作评估事务的评估人员应当凭借自身评估技术知识水平,独立开展评估,不受外界影响。 5.2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5.2.1公司系统各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5.2.1.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5.2.1.2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 5.2.1.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5.2.1.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2.1.5产权转让; 5.2.1.6资产转让、置换; 5.2.1.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5.2.1.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5.2.1.9资产涉讼; 5.2.1.10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5.2.1.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5.2.1.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5.2.1.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5.2.2公司系统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5.2.2.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 5.2.2.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5.2.2.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可以不进行评估的: (1)单项资产预估价值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 (2)对该资产进行专项评估明显不经济; (3)由于资产性质差异较大,无法与其他资产打包进行评估。 5.3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5.3.1公司总部和分、子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受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5.3.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5.3.1.2掌握被评估对象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被评估对象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5.3.1.3熟悉与被评估对象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5.3.1.4与被评估对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3.1.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 5.3.2公司总部和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以及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选聘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5.3.2.1公司系统各单位在选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在公司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因特殊原因无法从公司备选库中选聘的,应从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批准后,报国资委备案。 5.3.2.2公司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情况和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公司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5.3.3实施资产评估单位在选聘确定评估机构后,须在评估机构进入现场前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5.3.4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原则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5.3.7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5.4 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管理 5.4.1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 5.4.1.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分、子公司和公司总部逐级审核,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5.4.1.2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分、子公司和公司总部逐级审核,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5.4.1.3除本办法第5.4.1.1条和第5.4.1.2条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所属单位和分、子公司逐级审核后,报公司总部备案。 5.4.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5.4.2.1资产评估事项报告 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实施资产评估单位在收到国务院批准实施重大经济事项有关批复后和实施资产评估前,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公司总部报告资产评估工作,并由公司总部审核后统一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资料,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5.4.2.2资产评估工作开展 实施资产评估单位的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第5.3条的有关要求,具体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实施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须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并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的使用结果。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实现日期接近,并尽可能选择年度末、季度末或月度末。 5.4.2.3资产评估项目内部审查 实施资产评估单位的相关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编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书》(XX-2013/B2)上报分、子公司。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评估基准日起3个月内完成。 5.4.2.4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的审核和上报 分、子公司审核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并在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核准(备案)申请材料统一报公司总部审核,并登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产评估信息。 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出具审查意见。各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评估报告,并登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修改资产评估信息,直至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为止。 公司总部按照国资委有关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的工作指引要求,审核分、子公司上报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并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有关核准(备案)申请材料统一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评估基准日起5个月内完成。 5.4.2.5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结果的下发 对于需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公司总部将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XX-2013/B3)逐级下发至实施资产评估的单位;对于需国资委或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公司总部将同意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XX-2013/B4)或《接收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XX-2013/B5)逐级下发至实施资产评估的单位。 5.4.2.6经济事项组织实施 实施资产评估的单位在获得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结果后,方可实施相关经济事项行为。 5.4.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提交 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应同时报送如下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5.4.3.1《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申请提交材料清单》(XX-2013/B1); 5.4.3.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书》(XX-2013/B2); 5.4.3.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XX-2013/B3)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XX-2013/B4)或《接收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XX-2013/B5)一式三份; 5.4.3.4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本单位事项批准文件、会议纪要或经济事项正式请示文件等; 5.4.3.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5.4.3.6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4.3.7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5.4.3.8其他有关材料。 5.5 评估结果的应用 5.5.1公司系统各单位发生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事项,应在实施经济事项前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经济事项审批程序和有关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5.5.2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事项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5.5.3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转让方须对交易价格进行决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转让方应决议通过并报有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履行交易程序。 5.6 监督检查 5.6.1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5.6.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应包括: (1)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2)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3)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5)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6)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7)评估工作底稿; (8)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9)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10)其他有关情况。 5.6.3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开展资产评估管理年度检查工作,统计分析年度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XX-2013/B6),形成《年度资产评估管理情况报告》(XX-2013/B7),并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公司总部。 5.6.4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确认其相应的资产评估行为无效: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3)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4)未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5)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5.6.5在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附则 6.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xx号)同时废止。 附录A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细则业务流程汇编 编号 流程名称 XX-2013/L1 国有资产评估 附录B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细则业务表单汇编 编号 表单名称 XX-2013/B1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XX-2013/B2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书》 XX-2013/B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XX-2013/B4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XX-2013/B5 《接收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XX-2013/B6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XX-2013/B7 《年度资产评估管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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