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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流转实施方案(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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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新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促进xx新城城乡统筹一体化田园生态大都市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并结合xx新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过批准实施的《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xx新城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流行为法适用于本办 第三条、土地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第四条、xx新城可以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其具体的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及职能职责另行规定。 第二章、土地流转的主体、范围、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 下列土地禁止流转: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的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 第六条、流出方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者。 第七条、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入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具体的流过程中,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按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 第八条、流出方可以自行流转承包经营的土地,也可以委托发包方或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其承包的土地。以委托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流出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流出方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 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 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在符合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抵押贷款。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 第十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 第三章、流转价格、补偿、补贴及其他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的收益归流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流转价格可以由流出方、流入方协商,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的方式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净收益,并确保逐年按一定浮动比例合理递增; 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赔偿款归流出方所有,其计算依据可以参照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的赔偿标准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流出方享有,流入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流入方为规模经营的企业,在其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以农户为流出方的劳动力,并确保安排至少1名以农户为流出方的家庭成员,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流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对于流出方流出土地后的养老、医疗保险,迁入城镇的户籍登记,保证性住房的申请及再就业等事宜,按国家及省上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流转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区域内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补充占用耕地即。 第十六条、设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政府根据土地流转面积按每亩200---300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当规模经营的流入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力支付土地流转费时,流转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可从风险基金中按每200---300元的标准补偿给流入方或用于恢复土地耕作现状,以降低农民流出土地经营权的风险。 第四章、流转的程序 第十七条、流出方持与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村集体统一向流转服务中心申报; 流转服务中心经审核后,进行登记造册,进行流转土地的储备; 流入方持具有规模经营资质的相关手续直接向流转服务中心申报申报 流转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对符合本区域内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标准及土地流转用途的予以登记确认。 第十八条、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流转服务中心应对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并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置备于服务窗口,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流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流转服务中心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流转服务中心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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