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zz”)的对外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zzzz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zzzz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zzzz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第三条 zzzz对外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四条本办法的对外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项目受理、调查、评审、决策、实施、日常管理、担保解除或代偿债务追索等全过程管理。第五条对外担保项目遵循总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审批与办理
2、想分离的原则。第六条 控股企业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第二章担保条件和要求第七条 zzzz对外担保衽总控制,比例管理;zzzz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0%;zzzz负债与担保合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80%;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50%,同时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的10%。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首先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不足部分再向zzzz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
3、的情形;建设期企业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全额到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zzzz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能提供zzzz接受的有效反担保;没有其他较大风险;控股企业及政策性担保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九条 zzzz接受的反担保方式: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经济纠纷;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晰,没有法律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压、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
4、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股权、动产、有价证券、担保人应收的款项和其他等。第十条 对外担保费的收取。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费按担保余额计算、收取,年担保费率为1%。一年期(含)以内的担保项目在担保前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用;一年期以上的担保项目在担保前一次性收取一个整年的担保费用,每满一年收取下一个整年的担保费用,直至合同到期;非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费按担保合同金额计算、收取,年担保费率为12%,具体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费在担保前一次性全额收取。第三章 项目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zzzz提供担保时,应向zzzz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zzzz在收到担保申请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非控
5、股企业担保申请,总经理决定是否受理控股企业担保申请。同意受理的项目由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并确定担保项目责任人。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有关资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的书面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对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等做详细说明;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担保事项的经济合同、协议;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及担保期限内的财务状况预测。第十四 条资产管理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对控股企业及政策性项目的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可适当简化。担保申请人的基本
6、情况、经济活动状况及偿债能力评价;反担保方案及代偿能力评价;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范围、金额和期限;风险综述;调查结论。第四章项目评审第十五条 调查评价报告经所在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项目评审管理部门;项目评审管理部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评审。调查评价报告应按要求格式撰写,内容完整、材料充分。第十六条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评价报告,项目评审管理部门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未达到评审条件的项目评价报告,可要求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完善。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评审管理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总监,评审、计划、财务、法律、审计等部门,到会
7、评委不少于9人。评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会议,资产管理部门汇报担保项目情况,并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总是进行答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提供担保衽票决制,当场实名投票,每人一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评审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中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同意,项目通过评审;评审委员会中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同意,其中含有条件同意的,为有条件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应在1个月内落实相关条件,并书面报评审管理部门,评审管理部门认可并征得评委同意后,项目通过评审;未达到上述两款条件时,项目评审未通过。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原则
8、上6个月内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再向评审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未通过评审的政策性担保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担保项目评价报告及评审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第五章担保决策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对下列担保项目进行研究、决策:非控股企业及政策性担保项目: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担保申请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50%的担保项目;单笔担保金额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zzzz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集团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的40%,仍需提供担保的项目。zzzz负债与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集团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80%,仍需提供担保
9、的项目。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担保项目。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担保可行性、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反担保方式等,形成决策意见。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对非控股企业担保决策有一票否决权,总经理对控股企业担保决策有一票否决权。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同意的担保项目,要上报zzzz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出具董事会决议。第六章业务办理第二十五条 经zzzz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担保合同会签单流程办理担保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担保条件,主办资产抵质押手续,填写担保及反担保合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
10、责对担保业务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协办资产抵质押手续,审查抵质押手续的完善性、合法性;担保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担保条件的落实情况,并对担保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编号;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到帐后,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第二十六条 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向担保申请人或贷款银行催要印章齐全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需向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各转交1份。第二十七条 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担保申请人负责支付。第二十八条 担保项目的所有文档正本要由资产管理部门完整地存入项目档案,并按zzzzzzzz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交存档案室。第
11、七章担保管理第二十九 建立项目台帐。担保业务办理完毕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担保项目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应包括担保项目基本情况;担保项目风险分析;反担保单位基本情况。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金运用情况及还款情况,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督促担保申请人认真履约,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项目台帐,并定期撰写担保项目分析报告;对有可能会承担连带履约责任或发生民事诉讼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并向zzzz报告。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进行监控。如在保证期间发现反担保人代偿能力下降,应及时报告并要求担保申请人另行提供反担保人或追加反担保。第三十二条
12、担保期间,如担保申请人因主合同变更等原因需变更担保合同条款时,对增加担保范围、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而增大担保责任的,应作为新的担保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八章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因渎职失职造成zzzz资产损失,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资产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开展调查工作或在项目调查中故意隐瞒、遗漏或歪曲项目客观情况,应追究项目调查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项目评审人员未以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造成评审失误的,应追究项目评审人员相关责任;因集团决策失误,给投资责任人未尽职尽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项目责任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监、主管副总经理的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按照zzzz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zzzz 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