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适应公司发展形势和监管要求,本着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现对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统一梳理和完善,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明确,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明确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具体包括银行账户管理、银企对账管理、网银管理、现金和支票管理、备用金和借款管理、资金调拨管理、资金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收付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事前审批、事后报备”、“统一管理、提升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及各分支机构财务部为公司资金管理部门。
第六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的职责: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统筹账户管理、资金系统规划、资金调拨、业务收付费渠道规划、互联网网销平台建设、资金报表管理、资金分析,银行余额调节表管理、资金档案管理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等资金管理事务。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部负责所辖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统筹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分支机构资金室主任或资金管理员负责资金核对、账户管理、费用支付、资金申请、银行对账及资金类档案整理,并负责对所辖机构的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根据岗位不相容原则,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账户是指为日常经营、投资等业务而在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账户。
第十条 账户管理原则
(一)事前审批、事后报备原则。所有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都必须事前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上述程序完成后需向总公司报备。
(二)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账户严格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管理,专户专用,收入类账户和支出类账户不得相互混用。
(三)余额限额管理原则。分支机构账户实行余额限额管理。
(四)定期清查原则。总公司每年对各分支机构的账户进行定期清查,机构每季度进行账户自查。
(五)资金系统管理原则。所有账户都必须纳入公司资金系统管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均需在资金系统进行申请和报备,并将相关资料及协议作为附件上传,未在资金系统录入的账户为无效账户,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 账户的分类
公司账户根据用途不同,分类如下:
(一)收入类账户:包括保费收入户和其它收入户,主要用来收取公司各业务条线保费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类账户:包括业务支出户和费用支出户,主要用来支付公司日常费用及业务相关支出。
(三)专用账户:指代发工资户、税务专户、社保专户、公积金专户及托管账户等,主要用于指定项目的支出。
1.代发工资户:专门支付员工工资的账户。
2.税务专户:应地方税务局要求开设的用于缴纳税款的专用账户。
3.社保专户:应地方社保局要求开设的用于缴纳员工社保款项的专用账户。
4.公积金专户:应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开设的用于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款项的专用账户。
5.托管账户:指用于托管资产且因投资运作而发生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总、分公司如有特殊的账户类别,需经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其他类账户:主要指不属于上述列举的账户类别,临时开立用于专门用途的账户。
第十二条 账户的开立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账户开立的原则
(1)开立账户时选择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2)未经批准,严禁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或类似结算账户。
(3)禁止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以及用公款开立储蓄存款账户。
2.分支机构开户必须经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完成审批后,账户的开立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开户的,开户批复自动失效。
3.分支机构完成开户后,开户资料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资金系统,并留档备查。
4.各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统计本机构和下辖机构的账户情况,并上报至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
(二)第三方账户的开立
1.第三方账户是指公司与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开立的虚拟账户。该机构或公司代收付资金,并按照协议约定与公司进行资金结算和对账。
2.第三方账户开立的原则
(1)仅允许总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账户,并由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统一开立;
(2)应选择信誉好,业务规模较大,市场排名靠前的支付公司或网销平台指定的支付公司。
(3)必须以公司名义实名申请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
3.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开立后,开户资料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资金系统报备,并留档备查。
4.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账户,资金结算必须绑定公司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一)账户的变更主要是指:
1.总、分公司法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
2.总、分公司银行账户性质变更;
3.总、分公司银行账户由非直联变更成直联;
4.根据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要求进行变更。
(二)银行信息的变更申请必须完成签报审批后才可办理。所有账户信息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资金系统,并留档备查。
(三)对于发生以下任意情形的账户,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和分支机构财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销户申请:
1.因机构搬迁等原因不便使用或无法继续使用。
2.连续6个月除利息收入及账户管理费用支出外无任何业务发生。
3.不再合作的银行渠道账户。
4.已经处于休眠状态的账户。
(三)账户撤销前,须确保银行回单的完整、账务处理的完成、银行余额调节表制作完毕、未达账项的清理和银行流水导入等工作完成,销户完成审批。销户资料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资金系统报备,并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账户的清查
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两次账户的定期检查清理工作,清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检查账户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情形。
(二)账户收支是否违反外部监管及内部制度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账户设置是否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检查是否存在闲置账户,对于连续超过6个月(含6个月)无业务发生的账户是否及时清理并撤销。
(五)检查账户印鉴卡、票据及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管理风险。
(六)检查资金管理系统的账户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余额限额管理
收入类和支出类账户的余额限额遵循分别设定原则。
(一)收入类账户的限额核定原则上遵循“零余额”原则。分支机构的收入户余额需全部上划至总公司指定账户,余额为零,因划款手续费需要的,可保留300元以内的银行手续费。月末最后一天由于银保通的当天保费进账,不能及时将款项上划至总公司的情况除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将收入及时上划的,需提前向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说明原因。
(二)支出类账户的限额需综合考虑业务规模、现金流量、机构数量、账户数量、历史考核时点实际资金余额等因素(限额情况见下表),支出户余额超出限额部分需上划至总公司指定账户。
机构
账户类型
月底及周未额度(元)
二级机构
支出户
10000
三级机构
支出户
5000
四级机构
支出户
0
(三)总公司每年对已核定的限额进行检视,视情况进行调整。
(四)总公司对各分支机构的账户余额限额进行监督和考核,各分支机构的异常限额需及时上报总公司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银企对账
第十六条 银企对账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余额调节表,资金管理人员协助支持,具体分工如下:
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完整地收集银行回单类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核实准确性后及时交接给会计人员,负责银行未达账项清理工作。
会计人员: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及账务调整工作,配合督促未达账项的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对银企数据,做到日清月结,银企对账工作在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相关对账记录需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标准
(一)总、分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无论当月是否发生业务,资金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在次月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余额和发生额明细给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每月进行银企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由制表人、复核人、财务经理或其授权人三人负责。财务经理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有财务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三)银行对账单(或对账文件)以及银行存款明细账应真实准确。严禁虚造银行、企业数据或以轧差、合并的方式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银行余额调节表项目填写必须连续、完整、清晰,所有未达账项必须填注凭证号(银行方为流水号)、日期及原因;未达账项要求单笔逐一填列,不得合并填报。
(五)银行余额调节表必须在次月15日内完成,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分公司银行对账档案存档在分公司财务部,总公司银行对账档案存档在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
第十九条 银企对账的系统化管理要求
(一)原则上所有账户都必须在资金系统中进行银企对账。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其他对账方式。
(二)银企对账前,应取得纸质对账单或银行余额证明,核对无误后对账户的流水数据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未达账项的管理
(一)未达账项是指由于银行或企业的一方已入账而另一方未入账而产生的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称为超期未达。
(二)未达账项清理要求
1.总、分公司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减少未达账项,对于因账务处理错漏导致的未达账项,必须在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的当月调整完毕;对于因业务系统出错造成的未达账项,应从业务系统中纠正并调整账务,如业务系统不能支持的,应报批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手工调整。
2.月末银行调节表中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超过2个月的未达账项,因特殊原因出现超过2个月的未达账项需向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说明情况,并及时清理。
第五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是指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银行提供的网络结算业务,包括网上收款和支付业务、网银用户的开通、变更和撤销、网银设备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网银用户的开通、变更及撤销
分支机构开通、变更、撤销网银业务必须向总公司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办理。网银的开通、变更、撤销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资金系统中报备。
第二十三条 网银权限的管理及岗位设置要求
(一)网银分为总公司网银和分支机构网银,总公司网银由总公司统一办理,分支机构网银由分支机构在当地银行办理。
(二)网银开设及网银设置变化(含人员、权限变化)需求应报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网上银行业务的人员设置遵循不相容岗位不得兼任的原则,专人专岗,不允许一人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操作岗位。
(四)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按照经办、复核、授权依次操作,不得越权。
(五)网银操作人员必须依据审批后的支付凭证办理录入、复核和授权业务。
第二十四条 网银设备的管理
(一)总、分公司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网银设备。
(二)网上银行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定,网银验证密码至少每三个月修改一次,防止泄露,因密码泄漏及网银工具遗失所引起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三)因工作调动或外出等原因无法继续保管网银证书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及实物交接,交接时应遵守岗位不相容原则。交接结束后,应于交接当天更新密码。
(四)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好网银证书,如遗失,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向相关的银行办理挂失或注销。作废或停用的网银证书需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六章 现金和支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的使用和保管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分、支公司,原则上实行“零现金”管理。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现金限额的规定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原则上超过3000元以上的款项不得以现金形式支出。
(三)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不得晚于次日上午。
(四)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五)现金收付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专人严格审查,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同意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收款和付款业务。
(六)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不准将私人财物存入公司保险柜。
第二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及现金盘点
(一)现金日记账必须逐笔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二)库存现金应定期、不定期盘点,并将盘点结果记录于现金盘点表上。定期盘点于每周最后一天及每月第一天进行;不定期盘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
(三)盘点时应有监盘人在场,盘点表要填写盘点时间、盘点结果,并由现金保管人、盘点人、监盘人三人签字。监盘人员需要每周轮换。
(四)盘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跟进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支票的使用和保管
(一)支票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分、支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支票,如有特殊需要使用支票的,需经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和使用。
(三)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分支机构财务部应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由资金管理人员进行独立保管,并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对支票逐本、逐号登记。
(四)支票使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废的,应及时将该支票交回,加盖“作废”章后与原支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在“支票使用登记薄”的该支票号码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
(五)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或无收款人的支票,不得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背书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章 备用金和借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是指公司为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用于支付日常零星开支、零星采购及筹备机构日常筹备费用支出等与公司经济业务相关事项的备用款项。
(二)公司备用金实行定部门、定额和定人管理规则,原则上备用金的借支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或行政部以及筹备机构;综合管理部或行政部允许借支的备用金二级机构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筹备机构借支的备用金二级机构不得超过10万元;备用金的借款人应为公司正式编制的内勤员工,对备用金保管的安全性、使用的合理性及归还的及时性负责,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并对备用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负责。
(三)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长期占用。对长期不使用或备用金使用明显低于核定额度的,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须重新核定备用金额度,或限期收回备用金。
(四)公司员工调离或离职时,必须到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或分支机构财务部办理备用金的归还手续,未办理归还手续的员工,不予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五)备用金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还款期限,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日期最迟为借款当年12月20日。筹备期备用金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归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管理
(一)公司员工的个人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人民币,业务招待费不予借款。如是网上采购物品无法对公转账的情况,借款时应提供网银的转账记录作为附件。
(二)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但尚未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可按不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金额借款并对公支付。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不允许借款。
(三)申请借款时,应说明借款的费用明细构成,并在1个月内归还借款。
第八章 资金调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资金调拨是指公司根据账户的分类和资金用途通过资金管理系统或网银对各个账户的资金进行的调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金调拨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司账户的分类及使用规定,依据资金的用途及性质在对应的账户之间安排调拨。
(二)遵循资金计划的管理要求,合理分配、有序安排,保证资金调拨的安全、准确、高效。
(三)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系统外的资金调拨操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资金调拨包括保费收入的上划管理、资金的下划管理及投资资金的调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费收入上划管理
(一)分公司直联银行保费收入户余额,由总公司资金系统统一发起归集指令,归集至总公司指定账户。
(二)分公司非直联银行保费收入户余额,由各分公司于次日9:30前全额上划至总公司指定账户。
(三)各分支机构收取的产说会门票、培训费、税金返还、补贴收入等收入,一律通过其他收入户全额上划至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坐支。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下拨管理
(一)各分公司需在每周四上午10点通过资金系统向总公司申请下周资金计划,支公司的资金计划由分公司统一汇总后向总公司申请。
(二)总公司审核分公司的资金计划,确认无误后,于每周一上午12点前将款项划拨至分支公司的费用支出户,如分支公司的费用在周四或周五支付的,总公司在周四再进行资金下划。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申请资金的类别和金额进行支付,如未能按计划支付,多余款项需在每周五17点前上划至总公司指定账户。严禁支付未经审批的费用项目。
(四)分支机构临时申请的资金每月允许申请一次并在需要时提交,但需纳入资金管理考核。
(五)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资金计划和资金用途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资金计划和资金预算
(一)资金的申请必须通过资金计划申请,资金计划与资金预算相结合,超出资金预算申请应通过预算追加后才能通过资金计划申请。
(二)分支机构资金需求由分公司审批并汇总,统一在资金管理系统向总公司资金管理室提交申请。
(三)分公司可申请自行支付的费用类别包括:社保、住房公积金、税金、电话费、结算费、手续费及其它零星费用。
第三十六条 投资资金的调拨管理
(一)投资资金的调拨包括从总公司归集户调入投资户、投资户调回归集户以及投资账户内的资金调拨三类。投资账户分为传统账户、分红账户、万能账户和投连险账户,各账户的可用资金不允许串户调拨。
(二)从归集户调入投资户:每个工作日上午9:30前,由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向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报送资金可用头寸,并发起资金调拨指令,经审批后进行资金调拨。
(三)投资户调回归集户:如投资账户某时点净资金流出现赤字,由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通知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安排资金回调。
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统筹资金调拨工作,各分公司财务部负责本机构的资金调拨工作,各分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往来。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申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同账户类型资金不得调剂使用。
第九章 收付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指的收付费是指公司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根据业务产生的应收费、应付费信息或收付费请求,通过银行、第三方收付机构收付、柜面收付等形式,进行保险业务资金的收付操作,并真实记录收付信息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及退保金均由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收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允许的收付费结算方式如下:
收付费方式
定 义
收
费
方
式
银保通收费
客户在银行签订保险合同,银行根据保险合同收取客户保费,并通过银保通系统把收费信息传递给公司,资金每日按照约定时间由银行统一划入公司账户。
银企直联收费
银行系统与公司的资金系统实现无缝连接。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提供扣款账号,公司通过资金系统将客户收费信息传递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进行扣款,将扣款信息传递给公司,资金按照约定时间划入公司账户。
第三方收费
第三方收费是通过第三方收付费平台收取客户保费的方式,分为批量收费和单笔实时扣款收费。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提供扣款账号,公司按照约定将客户收费信息批量或实时传递给合作第三方,合作第三方进行扣款,并将扣款信息传递给公司,资金按照约定划入公司账户。
银行柜面收费
客户在合作银行的柜面交纳保费,银行柜员操作完成后,资金按照约定划入公司账户。
付
费
方
式
第三方付费
公司根据业务系统当日需付费资金按约定先支付给第三方,再把付费信息传递给合作第三方,合作第三方根据公司的付费信息进行付费,并将付费结果反馈给公司。
银企直联付费
银行系统与公司的资金系统实现无缝连接。公司通过资金系统将客户付费信息传递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进行付款,将付款信息传递给公司,资金按照约定时间划入客户账户。
网银付费
公司根据付费信息,通过资金系统或者网银把相关款项支付给客户。
第四十二条 公司收付费业务操作应做到单证齐全、收付正确、处理及时、核对一致、日清日结。
第十章 资金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金管理档案包括:
(一)账户开户申请签报及其相关附件;
(二)账户开、销户、变更资料、印鉴卡、开户许可证、密码条等;
(三)企业网银注册开户资料、变更和销户注册信息资料;
(四)资金管理协议:包括账户及非账户类所有相关协议;
(五)资金报表;
(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银行对账单;
(八)收付费档案;
(九)各种资金事项的签报以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 保管方式、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
(一)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明确资金档案的保管责任人。
(二)在系统中进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的,需同时将余额调节表打印,形成纸质文件归档。
(三)资金档案保管期间为永久。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对总、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资金工作检查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七条 资金非现场检查是指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通过搜集各类资金指标数据检查各分支机构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方式,非现场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完成的次月20日前应公布上一次检查结果。
第四十八条 资金现场检查是指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资金管理室亲自对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的监督方式,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正式的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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