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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xx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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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劳动纪律,保证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全体内勤员工。各分支机构内勤员工的休假管理办法应参照本办法及当地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非代理制外勤员工(包括银保、团险、多元以及个险渠道)的休假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条线的《基本法》实施。 第二章 假期规定及管理 第四条 周末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属周末休息日。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属法定节假日。即: 元旦每年1月1日,放假1天; 春节每年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 清明节每年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 劳动节每年5月1日,放假1天; 端午节每年农历端午当日,放假1天; 中秋节每年农历中秋当日,放假1天; 国庆节每年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以上节假日具体安排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在转正之后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增加奖励假10天。如遇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加假期天数。当地政府法律有另行规定的按地方政策执行。 员工申请婚假且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公司批准后最多分两次休完。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七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提供相关证明后可申请3天丧假。 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如遇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八条 产前检查假 (一)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凭孕检证明可享有10次产前检查假,每次均为半天,合计5个工作日。 (二)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的,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工间休息假。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 (三)不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享受该假及相关假期待遇。如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难产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者,增加产假30天;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当地政府法律有另行规定的按地方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后,可申请产假。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不足7个月的,产假为42天;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的,产假为56天。 (三)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假期内遇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加假期天数。 (四)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五)不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享受该假及相关假期待遇。如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证明后可享受5-7天的计划生育假。当地政府法律有另行规定的按地方政策执行。 员工计划生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假期内遇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哺乳假 已生育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可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不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享受该假及相关假期待遇。如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看护假 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男员工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可享受10天。当地政府法律有另行规定的按地方政策执行。 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假期内遇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看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十二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一个月以内(含)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且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发放救济金。 (三)“累计工作时间”的核定 “累计工作时间”主要由“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以及“本单位工作时间”两部分组成。其中: “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主要是根据员工出具的有效证明(仅限于该员工在其他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累计时间和人事档案记载各段工作年限的累计时间),据实计算。 “本单位工作时间”为自员工入司之日起,至员工病假申请之日止,据实计算。 (四)病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五)超过一天及以上的病假,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本、药费单和盖医院章的病假证明等)。 (六)员工转正后,每月可享受半天的有薪看病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 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即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可享受的带薪假期,主要包括法定年休假。其中: (一)当年度法定年休假享受标准 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年度应休法定年休假天数”。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入职员工入司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中试用期内可申请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申请当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累计工作时间”核定方法参照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年休假申请天数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可分多次使用。 (四)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休完,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特殊情况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六)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核定 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当年度1月1日至离职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一整天的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计算结果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休完;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大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不得再申请年休假。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年休假,则冲抵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 事假 员工可申请“事假”以处理私人事务。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上的(含“半日”),应优先申请年休假或补休假。待当年度年休假或补休假享受完后,方可申请事假。 事假申请时间按“工作日”计算,最小单位为半天。 原则上,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鉴定确定后,可申请“工伤假”。 (一)员工申请的工伤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范围; (二)工伤界定及工伤期间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三)工伤期间员工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家长会假 员工提供学校的家长会通知单后,可申请“家长会假”。 申请时间应以满足参加家长会为标准,原则上每次不超过半天,每学年不超过两次。员工转正后方可申请家长会假。 家长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考试假 员工参加公司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提供相应的考试证明后可申请“考试假”。 新员工转正后方可申请“考试假”,“考试假”不包含学历教育考试,具体考试种类可参照《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勤员工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管理办法(xx版)》(xx发〔xx〕98号)。 精算人员考试休假参照《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人员考试休假管理办法(xx版)》(xx发〔xx〕95号)执行。 “考试假”按工作日计算。请假天数根据考试实际进行天数而定。如同等级别的考试,连续两次未通过,第三次起不再享受考试假。 考试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补休假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员工加班工作需要调休的可以申请补休。补休假原则上应在加班当月内申请休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迟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过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不作延期。 补休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 补休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 公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出申请 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时,需提交公出申请,且公出申请时段一次不得超过2个月,公出申请均需报相关领导审批。 如员工申请公出在异地办公的,均须在当地分支机构进行考勤。 第四章 请假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须按照“先请假后休假”的原则,提前提交休假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应事先征求部门领导的同意,并于休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员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不得代为他人请假。 假期届满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员工请假期间应做好工作安排,并指定工作承接人。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休假资格及休假天数。 (三)报请有审核、批准权限的上级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xx版)》(xx发〔xx〕16号)同时废止。 附表: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各项假期规定一览表 附件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各项假期规定一览表 假期 类型 休假条件 休假天数 工资待遇 备 注 婚假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天 100% 员工转正后可申请婚假,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按当地政府规定增加奖励假 100%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休。 3天 100% 提供相关证明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员工 10次产前检查假,每次均为半天,合计5个工作日 100% 提供孕检证明 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 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假 100% 提供孕期证明 产假 待产女员工 98天 100% 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晚育 加30天 难产 加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增加产假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足4个月流产 15天 妊娠满4个月不足7个月流产 42天 妊娠满7个月以上流产 56天 计划生育假 接收节育手术的员工 5-7天 100% 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 看护假 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 按当地政府规定 100% 提供出生证明 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内的女员工 每天1小时 100% 提供出生证明 病假 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 病假≤1个月,60%; 1个月<病假≤6个月,50%; 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医疗期超过六个月者 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救济费。 有薪看病假 员工转正之后 每月有且仅有0.5天 100% 事假 因办理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经审批同意 无 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定年休假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新员工(含外招干部)入司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第1条第1款规定的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中在试用期内可申请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申请当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00% 1.年休假天数对应“工作日”,不包括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 2.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12月31日之前休完,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特殊情况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已休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在下年度年休假天数中做相应扣减: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家长会假 因参加子女学校家长会的员工 每次不超过半天,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100% 员工转正后方可申请家长会假,且需提供学校的家长会通知。 考试假 参加公司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 根据考试实际天数而定,如同等级别的考试,连续两次未通过,第三次起不再享受考试假。 100% 员工转正后方可申请考试假,考试种类参照公司相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补休假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员工加班工作需要补休的可以申请补休。 应以实际加班时间为准。 100% 补休原则上应在加班当月内申请休完,如需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补休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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