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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56611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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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农信联字200581号各市州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现将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授信业务发生,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风险处置、贷款清收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必须坚持“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贷后管理实行属地直接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系。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及责任界定第五条 信用社信贷管理员(包括信贷员、农贷会计,下同)、主任(包括分管信贷工作副主任,下同)和各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 信用社信贷管理员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等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

3、分类;建立贷后管理台账(备查簿)和记录;整理、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发现风险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五)对不良贷款进行清理活化、处置实施。 (六)定期向信用社主任报告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七)按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信贷管理员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三)组织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四)定期向县联社报告本社贷后管理情况。(五)按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县两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信贷检查辅导员贷后管理

4、的主要职责: (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的贷后风险及信用社贷后管理等情况。 (二)按规定对信用社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三)定期对客户所处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随时报告,及时提示并督促基层信用社限期处置。(四)会同信用社组织对重点监控客户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五)定期向分管信贷业务主任、贷审会报告辖内信用社贷后管理情况及信贷风险状况。(六)按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市、县两级联社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二)检查、监督和指导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工作。(三)对辖内出现的贷款风

5、险,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四)按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会计部门负责监控资金流向,配合信贷部门做好账户监管和本息扣划工作。稽核部门负责贷后管理的再监督。第十一条 信用社贷后管理建立责任管理制度(一)信用社信贷管理员对本社贷后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二)信用社主任对本社贷后管理负管理责任。(三)市、县两级联社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信贷检查辅导员负贷款风险监控责任。(四)市、县两级联社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三章 贷后跟踪监控、风险预警及处置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加强和规范贷后监控,根据贷款金额、风险程度等实

6、施不同的监控。 (一)信用社信贷管理员、分管主任及主任对客户的贷后管理包括:1、资金流向监控。信贷管理员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在办理贷款支用手续时,必须凭借款人提交的购货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合同方可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支用手续,严格监控资金流向。2、首次跟踪检查。企事业单位贷款发放后15日内,信贷管理员应对此笔贷款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贷后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防止资金被挪用。3、日常监控。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管理员要对客户进行日常跟踪检查,详细记录贷后检查日志,对未尽事项附专题报告说明。重点检查客户信贷资金使用、经营运行以及风险状况等变化情况。 对小额农户、城镇

7、居民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大额贷款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对不良贷款至少每季检查一次,信用社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检查频率;出现信用等级或贷款占用形态发生严重变化的风险客户要随时检查;对低风险业务客户,由信用社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频率。 (二)市、县两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信贷管理员对贷款的贷后风险监测。1、对辖内信用社贷后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大额贷款客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50,并根据检查结果向信用社提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具体意见,撰写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说明并向上级报告。2、对在风险监控中发现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发生

8、重大变化等情况,要按规定督促信用社限期处理。对风险较大的客户,应随时对贷后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三)市、县两级联社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工作,要组织辖内信用社落实贷后管理制度,并督促信贷管理部门加强贷后管理。对本级及上级审批的贷款要组织信贷管理部门加强贷后风险监控。对出现的贷款风险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并上报。第十三条 各级信用社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通过对客户资金账户信息、客户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贷后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化解信贷风险。(一)信用社在贷后管理中发现下列风险,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出现风险的大额

9、客户,应及时逐级报告。 1、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信用社债务等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风险。2、对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信贷管理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列入重点观察对象,同时采取要求补充担保物、增加担保人、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二)对出现风险采取的处理措施,信用社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县联社或市联社可对信用社提出的风险处理措施提出指导意见。 (三)市、县两级联社监控的大额贷款客户若三个月内风险未消除,要及时报告上一级

10、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组织信用社实施。 第四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措施第十四条 信用社信贷管理员要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承兑等业务到期前10日,客户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及时通知客户将足额资金存入信用社。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不能按期还款的,信贷管理员应在逾期20天内,及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分质押物通知书,并取得有效回执。对报批的大额贷款出现逾期的,信用社信贷管理员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逐级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管理要严格按照省

11、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严禁违规借新还旧或以贷收息。第五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管理第十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社贷款占用形态暂时实行期限管理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并行的“双轨”管理方式,信贷管理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第十八条 对存量不良贷款要锁定余额,分清责任,加大清收力度;对新增的不良贷款,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贷后基础管理第十九条 信贷档案是贷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社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各级信用社必须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各类信贷业务资料进行整理、装具、移交和归档。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和收回后,应按照人民银行信

12、贷登记信息咨询系统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登录和上报。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需要信用评级的客户每年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第二十二条 建立贷款管理台帐(备查簿),及时整理、记录日常贷款管理情况及客户动态。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完善贷款统计信息管理,保证统计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七章 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第二十四条 各级信用社信贷管理员要经常进行自查,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信贷管理员的贷后检查记录要进行核查。各级信用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向本级社贷审会和上级社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 为督促贷后管理的落实,各级贷审会要定期检查信贷管理部

13、门对贷款的日常管理情况,并对辖内信用社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式可指定部分贷款项目要求信贷管理员、信贷管理部门或下级社每季报告贷后管理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深入下级社对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进行实地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县联社对下级社的实地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检查可采取自查或互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八章 奖 罚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导致贷款风险程度提高。(二)由于管理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信用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导致贷款担保无效。(三)提供虚假的贷后检查报告。(四)由于管理过失,造成重要档案资料不全或遗失的。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联社、信用社,将视金额大小、损失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二)将其列为高风险投放区,对其授信业务从严控制。(三)降低或取消该社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贷后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之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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