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56609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吉x林省农村信用社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x林省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x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 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 (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 (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借款人除满足《吉x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 (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 (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 (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人接受质押的存货包括大宗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 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且不属于国家环保政策限制的商品。 (三) 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损耗小,用途广、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 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五) 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 (六)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销售渠道,流通性强,易于变现。 (七)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存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权属的单据,进口货物已付清有关税费,未将存货转让给第三人,也未在存货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物流监管企业条件与认定 第八条 与贷款人合作的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物流仓储监管业务,仓储监管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能对货物进行实时监控;   (二)经营能力和财务实力强,具备违约责任赔偿能力; (三)优先选择区域内知名物流企业; (四)商业信誉良好,没有不按单发货的不良记录,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商品质押失效或者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在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配合贷款人进行信息查询和现场查验; (六)其他贷款人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九条 物流监管企业的认定需提供以及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年检); (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年检);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五)股东构成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本材料; (六)公司业务情况说明。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特定交易项下的临时性资金需求或与未来约定收入相对应的先期支付等。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质押率等要素审慎确定,一般不超过核定存货价值的8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质押存货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贷款期限应早于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六个月。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四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第五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类客户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除应符合《吉x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质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二)仓单或质押存货清单,须记载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包装、价格、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等要素; (三)出厂质量合格证、专门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商检证书》等证明商品规格、质量、等级的权威证明文件;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类客户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除应符合《吉x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前调查内容外,贷款人须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质押存货、物流监管企业和借款用途等是否符合第二章的有关准入规定。 (二)质押存货的合法性,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三)质押存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为借款人合法拥有,货款、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和争议,借款人是否取得存货处置权,存货是否存在既有的抵(质)押权利,证明权属的文件能否保管在贷款人。 (四)对质押存货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规格、包装等做详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里详细描述。 (五)质押存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 (六)质押存货的市场活跃程度和变现能力,在不造成贷款人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存货的可行性、时效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贷款人就质押存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核押。质物价值采取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原则确定。若贷款期限超过借款人预付仓储费、监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期限,则认定质押存货的价值时必须扣减未付的费用。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人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质押存货的权属是否清晰,价值核定和质押方式是否合理; (二)物流监管企业是否为合作监管企业; (三)借款用途是否合规,是否与借款人的资金需求相符; (四)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 (五)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六)预定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其他可能影响业务风险的事项。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九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与借款人、监管企业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议》,明确三方对质押存货的入库、监管、变更、出库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应经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共同确认,填写交接清单并签章后,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质物入库。借款人与贷款人根据《质押合同》,联合向监管企业出具《出质通知书》(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监管企业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借款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企业以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贷款人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清单》(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 (二)如监管企业以借款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物的,监管企业应明确告知贷款人质物的存放地点,监管企业应向贷款人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或《质物清单》。 第二十一条 质押的存货是否参加保险由贷款人确定。保险时应要求借款人购买以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至少等于质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如质押过程中质物发生变化或保险被中断,贷款人应立即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补办相应的保险手续,确保保险范围覆盖所有质物。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要依照贷款人相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以下前提条件: (一)贷款人已收到监管企业签发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和《出质通知书(回执)》或《质物清单》,并与《质押合同》对质物的各项约定核对无误; (二)贷款人核押无误,核定价值符合质押率的规定; (三)借款人已按合同约定对质物办理保险(如需要); (四)质押存货的相关单据已交贷款人保管;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七章 警戒线与处置线 第二十三条 为规避贷款期内存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贷款人须根据质物的价格波动特征合理设定警戒线与处置线。 第二十四条 质押存货的市值与贷款本息余额之比的警戒线原则上不低于120%,处置线原则上不低于110%。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应提高警戒线和处置线。 质押存货市值与贷款本息余额之比达到警戒线时,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货价格下降形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处置质物收回贷款本息。 质押存货市值与贷款本息余额之比达到处置线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处置质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加强对质物的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存货的管理和变化情况,检查频率至少保证每月一次以上,督促借款人和监管企业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静态质押方式的,贷款人须要求监管企业每周提交质物状况报告,并与《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进行核对,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商品价格波动较大时,贷款人须每日与监管企业核对质物的质押状态和质押率。 对采取动态质押方式的,贷款人须要求监管企业至少每周报送一次质物进出库和库存变动的信息(质物发生变动时,监管企业须于当日报送质物进出库和库存变动的信息),并核对质物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是否相符,质物价值是否符合约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借款人申请置换质物时,必须以与合同约定一致的、享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的商品补充入库,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谨防以次充好,以坏换好。贷款人要在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物清单》后方可签发《提货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指定专人监控存货价格,当质物价值与未偿贷款本息的比率达警戒线时,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或补充贷款人认可的存货,使质押率恢复至约定水平;当质物价值与未偿贷款本息的比率达到处置线水平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宣布贷款到期,并处置质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监管期间借款人追加质物的,由借款人和贷款人联合向监管企业发出《出质通知书》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追加质物的转移占有方式和相关程序应与贷款时点质物入库模式相同,对于追加的质物,应与原质物存于一处,并由监管企业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清单》。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期间借款人申请提货的,须在贷款人存入等值保证金或追加与合同约定的、提货价值相当的同质存货或提前归还贷款,并向贷款人提交《提货申请书》,达到放货条件的,由贷款人签发《提货通知书》,监管企业据此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 第三十条 监管期间,因监管企业原因导致质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人应当要求监管企业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将赔偿金直接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如质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保险赔款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所得赔偿金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上述赔偿金不能覆盖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就不足部分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在对质物进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还须执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以下风险事项,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依法查封; (三)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质押监管项下相关费用; (四)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贷款出现违约; (五)借款人货币资金余额及在贷款人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六)监管企业为贷款人提供监管的质押存货余额接近或超过贷款人核定的监管额度; (七)借款人或监管企业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交易纠纷; (八)其他对贷款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30日,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贷款到期前5日,如借款人仍未备足还款资金,贷款人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已归还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核实无误后,书面通知监管企业解除质押,返还仓单及相关单证,退还借款人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文件,办妥交接手续,质押关系终止。 第三十三条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条件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或其他拍卖、变卖等约定方式处置质物。质物处置变现后,如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贷款本息后仍有剩余资金,应将其划入借款人账户。如处置质物后贷款本息未获全部清偿,贷款人应就未清偿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x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3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