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单笔) 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按照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的内容,向甲方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编号: ,金额: ,付款期限: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乙方承诺:1.依照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承担
2、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遵守国家有关外贸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尊重甲方有关业务审查和操作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文件。3.对于本笔开证业务,如甲方要求存入保证金,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中直接转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为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质押担保,甲方有权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保证金。信用证到期对外付款时甲方有权直接划转保证金。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他相应担保。所提供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分别为: (编号: )第二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信用证的通知行、议付行及委托其他银行处理有关业务。第三条 甲
3、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具有独立认定权。如甲方认定单据相符,或单据虽然存在不符点但乙方已以书面方式表示接受单据,或已将此信用证项下货物提取,乙方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一旦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拒付。第四条 如乙方未及时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内所有账户中扣付。扣划币种与信用证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支
4、付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信用证币种并向受益人实际支付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如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垫付资金,乙方承认甲方所付资金之本息,并按甲方要求履行清偿责任,甲方有权对所垫付的资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年利率 。第六条 在乙方未付清信用证项下全额款项前,该信用证项下单据所有权及/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双方在此确认: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甲方开立的信用证独立于任何贸易合同。如此笔信用证涉及的贸易合同出现任何纠纷或欺诈事由,乙方将首先征求甲方意见并在遵循有关国际惯例的基
5、础上予以解决,一旦此笔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已对外承兑、确认支付或已经付款,乙方保证不以贸易欺诈或其他事由为依据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第八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以英文填写。因乙方中文填写而产生的翻译错误及/或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糊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信用证项下往来函电、单据等在电讯或邮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甲方开出信用证及/或发出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送乙方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乙方须在接到副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接到乙方的通知,视为乙方接受该信
6、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所称信用证项下款项包括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含信用证修改后增加额及/或国外溢装增加额、汇率变动需增加的付款金额)、利息、银行费用以及弥补甲方因该信用证而承担赔偿责任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含相关诉讼、律师费等追索费用)。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信用证开证、修改、承兑、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审单、偿付、不符点处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退单、效期内注销等服务的,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制定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信用证开证、修改、承兑、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审单、偿付、不符点处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退单、效期内注销等服务费用以及经乙方同意承担并由甲方代收的国外银
7、行费用(统称“银行费用”)。第十二条 除非另有申明或约定,乙方有关本信用证项下所有文件如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章,均视为乙方有效授权,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第十三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乙方发生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以及被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或处罚等,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8、;3.暂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项下的资金支付;4.以信用证金额为限对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冻结/止付,冻结/止付资金转作乙方保证金;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
9、分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2.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偿还完甲方信用证项下款项后效力终止。甲方(公章):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