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55192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省范围内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第三条 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系统的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xx省范围内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

2、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第四条 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社(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第六条 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社)。第七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第八条 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省中心须与其保持一致。第九条 加入(退出)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应由县级联社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中心审核后,由省中心上报农信银中心,并报省联社科技部

3、门进行系统开启(锁闭)。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包括实时汇兑与特约电子汇兑两种方式。实时汇兑方式为接收行已接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接收社(行)号由10位数字组成;特约电子汇兑方式为接收行(社)未接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接收行(社)号由7位数字组成。第十一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度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无需授权;1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需05级柜员授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需02级与05级“双授权”。第十二条 对于挂账的农信银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不可以再退汇;特约电子汇兑来账需退汇时,

4、应直接使用往账交易进行退回,不得使用退汇交易。第十三条 当日发出的农信银汇兑业务被农信银中心拒绝,系统会自动冲销,若冲销失败,需发起社(行)手工启动冲销交易,将款项转入“待解付款项”账户中,柜员可以从待解付款项账户中重新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或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第十四条 省中心应及时监控在农信银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余额过大时应及时调整。第十五条 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出现业务日间排队时,省中心应及时补充资金,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的,发起社(行)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发起社(行)只能对“排队”状态的汇兑业务进行撤销。第十六条 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发起的往账业务,清算余额不足时

5、,将自动被冲至农信银汇兑挂账户核算,发起社(行)应及时核查处理。第十七条 发起社(行)因柜员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农信银中心尚未清算的,将退回发起社(行);已清算的,将“紧急止付通知”转发接收社(行)。接收社(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做退汇处理;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拒绝退汇,将结果告知发起社(行),同时协助发起社(行)与客户协商解决。第十八条 省中心应依据农信银中心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进行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及时核查。核查后仍不符时,应当以农信银中心对账单为准,进行账务调整。第十九条 省中心每月初3日内(遇节假日顺

6、延),应将上月对账结果,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的“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回执”反馈农信银中心。每年初5日内,将上年末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后报送农信银中心。第二十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三)查询、查复书需专夹保管;(四)特约电子汇兑业务只能对来账业务发起查询。第二十一条 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授权柜员、录入柜员、复核柜员三个岗位,确保职责分离。录入柜员与复核柜员不得为同一人。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

7、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 (三)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四)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五)影响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六)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入网机构之间发生争议,应通过农信银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