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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审计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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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x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审计,是指对省联社办事处、行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经营业绩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评价。 本办法所称履职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联社办事处负责人,法人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原则上应当接受任期审计;因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 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履职审计也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 第四条 审计组独立实施履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履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六条 开展履职审计所需经费,由审计组派出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审计原则 第七条 省联社和各法人行社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履职审计工作领导组,负责履职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任期审计实行周期循环制度,原则上一个任职周期进行一次审计。 离任审计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为审计期间,重点审计最近一个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至问题发生时。 第九条 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到新岗位工作,同时进行离任审计,再根据审计结果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条 履职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调动、考核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通知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履职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履职审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下审一级”。法人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和省联社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履职审计,原则上由省联社组织实施;法人行社的监事长、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和拟提拔进入领导班子人员的履职审计,由省联社办事处组织实施;基层行社高管人员的履职审计,由法人行社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履职审计计划,向审计部门出具履职审计通知书,并提出需要关注的事项,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履职审计项目涉及的被审计对象为一人。 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审计项目决定部门同意,上级审计部门可以将履职审计事项委托下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履职审计,应充分利用审计期间内、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实施履职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集体审定原则。审计结论应体现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组依照《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履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有权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 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相关账、表、传票等业务资料; (二) 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考核结果等档案资料; (三) 被审计人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四) 内、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检查、审计结论; (五) 与被审计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在履职审计中,被审计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对审计报告中有异议的部分,做出说明,并提供依据; (三) 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审计组派出单位申请复议;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履职审计中,被审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 提交履行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二) 提供审计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 (三)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 对认可的审计事实和审计结论进行确认;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履职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协助,并及时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职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与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履职审计应当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和资产、负债、损益、风险补偿能力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审计人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履职审计应根据被审计人的工作职责和分工,确定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业务经营及发展状况,包括业务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 (二) 业务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性情况;   (三) 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 内控管理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程序和实施效果情况; (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六) 本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和个人责任贷款情况; (七)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履职审计程序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整理四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履职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并了解内、外部审计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履职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项目决定部门同意,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履职审计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开始实施履职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进场会议。被审计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内容,采取相应的现场检查方法,实施现场审计,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事实应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事实进行确认,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负责起草履职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派出单位。 履职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事实、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派出单位对审计组提交的《履职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履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内容和审计结论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审计组派出单位应采纳、吸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履职审计报告(送审稿)》,提交履职审计工作领导组审定,将审定后的《履职审计报告》送达审计项目决定部门、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派出单位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应当下发《审计决定书》,由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负责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履职审计结束后,应按照《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三条 履职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做到全面、客观、真实。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经营业绩,以及依法合规经营和执行廉政规定等情况,做出履职审计评价。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进行履职审计评价,应当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问题,分析列举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采取的有关重大措施,并评估被审计人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 履职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第三十七条 履职审计中的责任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直接违反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主管的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法人行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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