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2、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章 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3、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
4、者加重处理。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5、(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