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提高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宣传与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1.2 反洗钱宣传是指向公司客户、全体员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宣导、告知反洗钱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反洗钱制度等相关信息,以帮助其提高反洗钱意识,防范洗钱风险。
1.3 反洗钱培训是指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学习反洗钱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制度、经典案例以及反洗钱操作技能等内容,增强公司员工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业务技能以及识别、预防洗钱风险的能力。
1.4 公司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级机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管理的领导机构。
1.5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各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所在部门是公司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1.6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总公司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 各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所在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机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本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 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1.9 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年度反洗钱宣传、培训计划,并逐级报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
2 反洗钱宣传
2.1 开展反洗钱宣传是增加公司员工和客户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各级机构都应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扩大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力,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2 反洗钱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公司客户或潜在客户,以及公司全体员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2.3 反洗钱宣传的主要内容有:
2.3.1 反洗钱基础知识;
2.3.2 反洗钱法律、法规;
2.3.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3.4 公司反洗钱制度;
2.3.5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宣传内容。
2.4 反洗钱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条幅、海报、展板、网络专栏、邮件、视频等等。
2.5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系统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各级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2.6 公司各分支机构完成本年度反洗钱宣传工作后,应妥善保存各类宣传材料,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起草反洗钱宣传工作报告,逐级报至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
3 反洗钱培训
3.1 反洗钱培训对象包括:
3.1.1 公司全体员工;
3.1.2 公司全体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3.2 反洗钱培训主要内容有:
3.2.1 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2.1.1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3.2.1.2 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3.2.1.3 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3.2.2 对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3.2.2.1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3.2.2.2 反洗钱内控制度;
3.2.2.3 业务开展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3.3 反洗钱培训方式
3.3.1 反洗钱培训方式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原则,培训方式可灵活多样。
3.3.2 公司每年对全体员工至少开展一次系统的反洗钱培训,可采取专题培训、网络培训、视频培训、试卷测试等方式;
3.3.3 公司各级业务渠道应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中安排反洗钱培训内容,每次培训不少于 1 课时。
3.4 反洗钱培训管理
3.4.1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总公司反洗钱培训计划的制定,反洗钱培训的组织、协调、落实、监督,以及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开展反洗钱培训资料的留存、归档。
3.4.2 各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所在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计划的制定,反洗钱培训的组织、协调、落实、监督,合规法律岗开展的反洗钱培训资料的留存、归档。在完成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起草反洗钱培训工作报告,逐级报至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
3.4.3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在权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培训,有条件的部门可将反洗钱培训纳入日常工作培训中,并及时将培训成果报本级机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3.4.4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及时留存并妥善保管反洗钱培训所形成的资料、文件,以方便查阅。
4 附则
4.1 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4.2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4.2.1 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与公司签署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银保、多元客户经理、网销客户服务专员与电话行销坐席人员等。
4.2.2 公司全体员工是指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外的公司全体内勤员工。
4.3 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解释、修订。
4.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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