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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检查表.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49064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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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检查表 表3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法规、标准 检查 结果 实际检查情况 备注 1 仓库建筑火灾危险类别应符合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J16-87 第4.31条       2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周边防火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办法》 第十二条 第七款       2.1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GBJ16-87 第4.2.12条       2.2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表4.3.1的规定。 GBJ16-87 第4.3.1条       注: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 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 2.3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4.3.1条的规定增加2m。 GBJ16-87 第4.3.2条       2.4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表4.3.4条的规定。(见附件5表18)。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小于50m。 GBJ16-87 第4.3.4条       2.5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GBJ16-87 第4.3.5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实际检查情况 备注 2.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GBJ16-87 第4.2.5条       2.7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表4.2.6的规定 GBJ16-87 第4.2.6条       2.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办法》 第十二条 第六款       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4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基本要求         4.1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条例》 第二十二条       4.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条例》 第二十三条       5 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         5.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必须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仓库)应有经公安部门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 GB15603-95 第4.2条 《办法》 第十二条 第八款     《证17③》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实际检查情况 备注 5.2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GB15603-95 第4.4条       5.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GB15603-95 第4.3条       5.4 危险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GB15603-95附录A GB15603-95 第4.8条       5.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GB15603-95 第5.1、5.2条       5.6 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1.化学危险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建规》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2.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GB15603-95 第5.3条       5.7 储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GB15603-95 第5.4条       5.8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 HG20571-95 第3.5.1.3条       5.9 化学危险品库区,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抵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HG20571-95 第3.5.1.5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实际检查情况 备注 5.10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置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HG20571-95 第3.5.3.3条       5.11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HG20571-95 第3.5.3.4条       6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规定         6.1 化学危险品储存量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储存量及储存安排应符合GB15603-95表1的规定 GB15603-95 第6.1、6.2条       6.2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GB15603-95 第6.3条       6.3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GB15603-95 第6.4条       6.4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GB15603-95 第6.5条       6.5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GB15603-95 第6.6条       6.6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GB15603-95 第6.7条       6.7 有毒物品应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GB15603-95 第6.8条       6.8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GB15603-95 第6.9条       7 运输工具设备         7.1 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HG20571-95 第3.5.2.1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实际检查情况 备注 7.2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条例》 第四十三条       8 运输单位与人员资质         8.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条例》 第三十五条       8.2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条例》 第三十七条       8.3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条例》 第三十八条       9 办理运输手续       9.1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条例》 第三十九条       9.2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 第三十九条       9.3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条例》 第四十一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检查情况 备注 9.4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条例》 第四十一条       10 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10.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 第四十二条       10.2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条例》 第四十三条       10.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条例》 第三十七条       11 运输路线要求         11.1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条例》 第四十条       11.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条例》 第四十三条       11.3 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条例》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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