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 款 合 同合同编号: 债 权 人: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 务 人: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
2、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咨询。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 对立约
3、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第四条 借款期限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五条 借款用途本笔借款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第六条 借款利率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采取固定利率的,则借款利率在
4、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采取浮动利率的,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以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
5、,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借款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借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借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借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确定。如为分次发放借款的,采取统一的利率浮动方式,分别发放的各次借款的借款基准利率为第一次发放的借款同期适用的借款基准利率。第七条 借款发放一、本合同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债务人可以“自主支付”借款,即债权人将
6、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债务人可以选择“受托支付”借款,即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债务人指定的第三方。二、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如遇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贷款政策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等不符合外部监管政策要求的,债权人有权单方根据发放当时的贷款政
7、策重新确定借款金额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等借款要素,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一)本合同项下,对采取到期还本法(包括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放款当日归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
8、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一)等额本息偿还法每期本息还款额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1+期利率)还款期数-1(二)等额本金偿还法+(
9、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每期本息还款额还款期数借款本金(三)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在放款当日归还,也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或者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四)分期还本法:在放款当日或按约定的周期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季、半年、年等间隔分期等额归还贷款本金。(五)阶段还款法:债务人可以将整个还款期设定为多个阶段,每个还款阶段的还款本金可由借贷双方约定,但须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前结清借款本息。借款本金各阶段还款本金额之和其中:阶段内每期归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六)其他还款法。三、放款后,债务
10、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债权人指定账户。四、债权人予以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债务人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债权人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债权人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宽限期从约定还款日之日起至借贷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止,且该截止日不能超过还款日的当月月底。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债权人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债务人。本笔借款的约定宽限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五、在借款还款周期内遇借款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需分段计息的借款,如采取按月还本付息方式的,当月借款利息按30天分段计息;采取其他还款方式
11、的,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六、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还款周期内发生部分提前还款的,当期借款利息依借款利率按借款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收,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七、逾期利息及复利见本合同第十五条三(二)款。 第九条 借款担保一、本合同涉及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二、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
12、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第十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材料。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但在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设立/生效前或保证担保成立/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放款。如该担保物权或保证担保不可能生效的,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13、损失。三、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四、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时,应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或者增加担保人。当债务人(含配偶)、担保人的国籍发生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债
14、权人,债权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五、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六、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委托银行从债务人、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一)债务人未按约
15、定偿还借款本息;(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三)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四)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五)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九)债务人未及时到债权人处办理借款手续;(十)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十一)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八、本
16、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转入方无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债务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一)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三)在借款发放后,债务人未落实相关借款承诺事项;(四)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五)债务人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任何影响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该情况
17、有可能使债权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约定贷款。(六)债务人出现其他任何影响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状况的情形。二、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二)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三)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四)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七);(五)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时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例,并立即执行,具体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八。双方针对具体违约事项对借款利率上浮比例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六)要求债务人赔偿违
18、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七)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三、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第十二条 通知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
19、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债权人以在其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九。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一、本合同
20、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三、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债权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债
21、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四、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五、债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承接管理,债务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六、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收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单方面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七、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
22、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八、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一、对立约方的说明(一)债权人: 住所(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债务人:1、债务人: 住所(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3、 传真: 2、债务人: 住所(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3、债务人: / 住所(地址):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 / 二、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一)借款金额:债务人 借款(币种) 人民币( 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债务人 借款(币种) 人民币( 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二)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率(一)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1、固定利率,年/月/日利率为 %。 2、其他 。(二)逾期利息和复利1、
24、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利息利率计收复利。2、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逾期利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逾期利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周期与借款利率浮动周期致。3、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执行。(三)借款人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违约金;(3)主债
25、权之逾期罚息;(4)主债权之利息;(5)主债权之本金。(四)借款人需向债权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率: ,本次贷款手续费为: ,分 期支付;第一期手续费 元于贷款发放当日收取;第二期手续费 / 元于 / 收取。手续费收取后,不予退还。四、借款发放(一)借款支付方式本合同借款采取 (自主支付/受托支付)的支付方式(二)账户信息1、债务人 账户信息指定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债务人指定账号: 2、债务人 账户信息指定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债务人指定账号: 3、债权人收款账号户名: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济南高新支行 债权人收款账号: 2377 2280 86
26、97 五、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一)借款还本付息日期及方式选择下列第 项:1、满周期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起每满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2、固定日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 (本/次)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起每个公历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其他周期)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3、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的,自借款发放 (本/次) (月/季/半年)起每个公历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5、放款当日一次性付息、分
27、期归还本金的,借款发放日为付息日,以每 (季/半年/年/其他周期,须为月的整数倍)作为本金还款周期;放款当日一次性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的,借款发放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日作为本金还款日。6、其他: 。(二)约定宽限期为约定还款日之日起的 / 天。(三)债务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如正常还款 / 月/日以内提出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 %支付违约金。六、担保方式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四)编
28、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五)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六)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七)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八)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七、本合同针对债务人的具体违约行为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违约责任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第三(二)款中的贷款用途挪用及逾期情形下的罚息利率、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第五(三)款中的提前还款违约金等。除上述已适用具体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外,针对债务人的其他每一项违约行为,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支付本
29、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八、连续发生 壹 期违约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时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九、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其他 。十、若本合同为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借款合同,则本合同作为 / (合同编号) / (总合同)的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次借款金额计入授信额度。十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债权人执 份,债务人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二、补充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 万元借款,两债务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两债务人对于前述借款各负全部清偿责任。 债务人特此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及与之相关的借款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第13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