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110 合同编号视频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xx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要使用乙方的电路、视频平台及视讯终端。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所需电路、视频平台和视讯终端以及相应维护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视频业务”:指中国电信xx提供的集视频、音频和数据于一体的交互式多媒体通信产品,用户通过专线或互联网接入到中国电信xx公众视讯网,即可实现多媒体信息沟通与交互。 1.2“电
2、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3“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xx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4“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xx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5“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第二条 服务内容2.1甲方使用乙方的下列业务用于开展 业务 2.1.1甲方使用乙方电路 ,用于接入乙方公众视频网,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授权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电路需求单为准(本合同附件一)。2.1.2甲方使用乙
3、方的视频平台,用于企业视频通讯,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平台需求单为准(本合同附件二)。2.2.3甲方使用乙方的视讯终端设备,用于视频通讯,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三。2.2 甲方有新的业务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书面提出,并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 业务需求单。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向乙方申告并要求处理视频业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乙方业务,不得利用乙方业务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
4、面同意,不得将乙方业务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应保证其提供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费用标准以及本合同,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准确的终端接入及安装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使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
5、不同的接入方式需要,调配和预留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供配套的电源设施、视频显示设备、音频播放设备、视音频切换设备(可选)、录像设备(可选)等与本业务使用相关的设备设施。3.1.8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乙方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 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交付一次性费用后,根据设备到货日期,双方约定完成使用电路的开通、视讯终端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视频业务的开通、调试等工作的日期。3.2.3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
6、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其相关部门尽快开通。3.2.4乙方保证使用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业务达到质量标准。3.2.5 乙方负责所需电路、视频平台和视讯终端的连接、调通、测试。并根据该业务编号规则及时为甲方配备每个视频终端编码。3.2.6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 电路、视频平台和视讯终端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向乙方申告时,乙方负责故障的处理。第四条 使用业务的开通和终止4.1所需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业务接入点的测通。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
7、,所需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xx业务规定开通并能够实现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功能(具体验收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所需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3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xx业务规定开通,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所需业务的实际开通日。4.4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所需业务计收月服务费。4.5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提出不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甲方提前终止服务,此时,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5.6条约
8、定缴纳相应月服务费。4.6甲方终止本业务,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月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4.7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4.8条、第5.6条支付相应的费用。4.8若甲方在服务期未满之前终止服务业务,对于提前终止服务电路,甲方应按实际电路服务期限向乙方补交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费用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费用之间的差额。对于提前终止服务的视讯终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该等提
9、前终止服务终端在本合同剩余服务期内应支付的视讯终端月服务费总额。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5.1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1)一次性费用(工程材料安装调测费):使用业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手续费、测试费、材料费等费用。计费方式为:每端 元。由甲方在向乙方提出使用业务需求时一次性支付。(2)月使用费:乙方按月收取的使用业务的费用,包括甲方使用电路的月服务费、视频平台的业务使用费及视讯终端的月服务费。(3)视讯通信费:甲方使用乙方公众视频网召开视讯会议或点对点通信时产生的费用。(4)功能使用费(将根据甲方选择的业务功能确定):甲方选择使用视频业务提供的多画面、速率适配、数据会议等功能时需要缴纳的费用。(5)其
10、他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会议服务、现场会议保障服务、电路保障及终端保障服务等应收取的费用。 5.2付费方式5.2.1根据双方约定,甲方采用 的方式付费。具体付费方式为: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5.2.2除一次性费用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统称“月使用费”)由本合同双方协商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按月 按季支付。甲方应在每月(如按月支付)或每季(如按季支付)的 日之前付费。5.3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
11、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5.4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资费标准,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优惠另议。5.5使用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应当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在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应当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5.6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应当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缴应当纳全月月使用费。第六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6.1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xx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6.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
12、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6.3双方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6.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6.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使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6.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第七条 保密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
13、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八条 违约责任8.1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应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8.2如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等规定的, 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 。因终止本合同而导致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8.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 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服
14、务费中直接抵扣,支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服务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上海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15、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
16、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 年,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继续使用服务,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
17、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合同。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
18、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中国电信xx 公司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 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中国电信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