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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基础理论(二)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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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5年东北财经大学803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2014年东北财经大学804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3年东北财经大学804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2年东北财经大学804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1年东北财经大学803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0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C卷)考研真题2009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2008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2007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200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B卷)考研真题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

2、理论(二)(B卷)考研真题及答案2004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2015年东北财经大学803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一、概念题1犯罪预备2刑法基本原则3结果加重犯4正当防卫5量刑的情节6民法渊源7抵押权8法人9物权请求权10提存二、简答题1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处罚原则2普通累犯的特征3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关系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和撤销权的行使5民事责任的特征三、论述题1我国刑法对使用死刑限制性规定。2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构建和展开的基础”。3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参考答案一、概念题1犯罪预备答: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

3、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行为包括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两种类型。犯罪预备的特征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并且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刑法基本原则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坚持刑法基本原则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我国

4、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结果加重犯答: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包括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4正当防卫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正当防卫意图,必须有不法

5、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5量刑的情节答: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犯罪构成事实之外事实情况,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是人民法

6、院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6民法渊源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民事规范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7抵押权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概念包括四个要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标

7、的物为特定财产;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种类主要有: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8法人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9物权请求权答: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

8、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三种类型。10提存答: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的要件包括: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须经法定程序;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

9、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二、简答题1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处罚原则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10、的问题。(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原则: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具体又分为转嫁制和代罚制两种类型:a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b代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3)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犯罪,

11、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双罚制内部,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相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轻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在我国刑法典分则中,有少数几种单位犯罪,采取的即是单罚制。2普通累犯的特征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

12、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普通累犯的特征:(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成立一般累犯的罪质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这是我国刑法对构成一般累犯主观罪过条件的限制。(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如果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是故意犯罪,或者犯后罪是故意犯罪且年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3)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即构成一般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为有期徒

13、刑以上的刑罚。这是成立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不构成累犯。(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若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若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5)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14、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6)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7)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3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关系答:(1)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

15、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2)区别 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3)联系 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罚;只有存在刑事责任,才能适用刑罚。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就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就轻,

16、刑罚的轻重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但那是次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为数很少的,而刑罚则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的,因而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不宜处于并列的地位。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和撤销权的行使答:(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

17、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为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响,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是保护当

18、事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需要,至于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或被利用危难情事方是否因此遭受财产损害,在所不问。(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存在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公权力无须直接干预其效力,因而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意在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仅有可撤销事由而无行使撤销权的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该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

19、或仲裁机关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因此撤销权的现实实现,必须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谓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如在知道撤销事由以后,仍然自愿向对方作出履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在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或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提出变更而不是撤销合同等,都表明其已经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一旦消灭,民事行为即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5民事责任的特征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

20、、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责任的特征:(1)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而且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此外

21、,民事责任中也有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3)补偿性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权利的实现,以民事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必然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4)独立性,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三、论述题1我国刑法对使用死刑限制性规定。答:(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

22、的统一。(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重在教育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

23、质上进行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很少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现有死刑罪名总数的近百分之二十,表明我国废止死刑的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

2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各高级人民法院不再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的死刑案件都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更加严格了死刑的适用程序,在制度上为死刑正确、公正的适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上述法律规定,从审理、复核、核准程序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具有保证死刑最大限度地得到正确适用的作用。(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

25、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是我国的独创。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死缓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应当判处死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判处死刑。对于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当然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对其应当适用死刑但不是非立即执行不可的。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犯罪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

26、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犯罪人有令人怜悯之情形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等等。由于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因此,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缓期两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结果:a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b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c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27、死刑。2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构建和展开的基础”。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以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要素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民法组织社会秩序功能的实现主要就依赖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方面说明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

28、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

29、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通常说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包括了民事责任的内容。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2)从法律观念总体上看,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占有重要地位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从总体上看,在民法中民事权利处于中心地位,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学体系都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设立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是紧密联系的,一人负有

30、民事义务是他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是约束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辅助条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的三大基石,民法的大厦就是在这三大基石上建立起来的。3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答: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包括:(1)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当然取得占有权。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是合法的他主占有,质权人在其占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占有恢复之

31、诉。在债权未受清偿之前,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押财产有留置的权利。只要质权人未受完全清偿,质权人就有权拒绝出质人返还质押财产的请求。(2)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质押财产孳息为质权效力所及。质权人收取由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是对孳息取得质权。(3)费用返还请求权。质押财产出质后仍由出质人享有所有权,质权人只是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押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4)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的行使,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因此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作为代位物,为主债权继续提供担保

32、。质押财产虽未灭失,但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到质权人的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财产变价,所得价金提存后,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质权担保作用的方式。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在质权人较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即无质权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在质押财产所有人破产时,质权人享有别除权。(6)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在享有占有质押财产的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在占有期间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即保管不善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33、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2014年东北财经大学804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3年东北财经大学804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2年东北财经大学804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1年东北财经大学803法学基础理论(二)考研真题2010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C卷)考研真题2009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2008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2007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200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B卷)考研真题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B卷)考研真题及答案2004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二)(A卷)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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