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电网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措施
(试 行)
为全方面落实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 “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中国领先、国际著名企业”战略总体目标,加强贵州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供电营业标准化管理,全方面规范企业电费抄核收业务工作,树立规范、统一企业服务形象,特制订本措施。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措施要求了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职能、职责、内容和质量要求、检验和考评。
1.1.2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所属各供电局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
1.1.3 本措施所称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一系列业务过程,包含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实、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1.2 管理职责
1.2.1 企业职责:负责落实实施国家相关电费电价法规、政策,落实企业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制订本企业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考评措施等;负责对所属各供电局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指导和考评;负责本企业抄核收各步骤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所属各供电局电费法律事务指导和协调。
1.2.2 各供电局职责:负责落实实施国家相关电费法规、政策,落实本标准及各子企业依据本标准深入细化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评措施等;负责具体实施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各局市场营销部主任为本单位抄核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十二个月末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抄核收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汇报在第二年元月20日前上报企业市场交易部,电费抄核收管理自查汇报提要见附件2。
1.3 管理标准
1.3.1 根据科学化管理标准,建立抄表、电量电费核实、电费收取、电费账务、营业稽查、营业责任事故追究等管理制度。
1.3.2 根据标准化管理标准,建立营业抄核收标准化作业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3.3 根据集约化管理标准,优化整合抄核收工作步骤,实施电量电费核实、电费收缴、电费账务、电费资金统一管理。
1.3.4 主动推进营销现代化建设,以信息化技术提升抄核收管理手段,实现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取消传统手工作业方法,提升营业抄核收工作自动化管理水平。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措施引用而成为本措施条款。
《中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六十号令)
《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1.5 关键名词解释
1.5.1 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一系列业务过程,包含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实、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1.5.2 抄表例日是指按计划排定抄表日期;实抄率是指实际抄表用户户数占该期应抄表用户户数之百分比;抄表差错率是指错抄用户户数占该期应抄表用户户数之百分比;电费差错率是指差错电费金额和该期应收电费总额之百分比。
1.5.3 电费是指各级供电企业电力销售总收入,包含目录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国家或地方要求随征基金、附加费,但不包含各子企业之间交易电费。
1.5.4 应收电费是指依据用户电能计量装置统计,根据国家核准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实收电费是指依据应收电费向用户实际收取电费;应收电费余额(欠费)是指用户交费期限过后仍未确定实收电费;
1.5.5 在途电费是指已完成营业收费工作,但还未确定为实收电费电费资金。
1.5.6 电费回收率是指一定时间内用户交费和应收电费之百分比;
2 抄表管理
抄表工作是抄核收管理第一个步骤,是抄表人员利用多种抄表方法对全部在供电企业立户用电户电能计量表计,进行电量抄录工作。抄见用电户电量是计收电费依据。抄表人员必需在要求抄表日期内立即、正确、无误地抄录电能表数据(步骤图见附件1)。其工作内容和要求以下:
2.1 抄表例日
2.1.1 全省大用户(包含趸售用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个月25日24时。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抄表时间,须书面汇报企业,经企业立案同意后实施。
2.1.2 其它用户应按月、按例日进行抄表,并保持抄表周期稳定;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抄表例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双月抄表方法,应报企业立案同意。
2.1.3 对于新装用户,要在建档后1个月内抄表,遇特殊情况,两个月内应抄表。
2.2 抄表方法及工作要求
抄表方法关键采取自动抄表、抄表器抄表、手工抄表等。抄表线路以供电线路或变压器台区等方法确定。
2.2.1 远程抄表
2.2.1.1 抄表员在抄表例日经过多种远程抄表方法,将抄回电能表数据审核无误后传送给核实人员。
2.2.1.2 审核发觉异常用户,抄表员应现场核实。属远程抄表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汇报相关维护部门立即处理。
2.2.1.3 对于远程抄表用户,抄表人员每十二个月现场核实不得少于2次。
2.2.2 现场抄表
2.2.2.1 抄表员按要求日期到现场正确、立即、完整地抄回全部用户电能表指示数。
2.2.2.2 现场抄表时要查对相关信息(变压器铭牌、容量、电能表表号、电表位数、倍率等),并检验电能计量装置及封印是否完整齐全,无误后抄录电能表数据。
2.2.2.3 抄表完成后在要求工作日内将数据导(录)入电费计算系统。
2.2.2.4 采取抄表卡抄表单位,抄表卡应由专员集中管理。
2.2.2.5 对于安装有互感器电能表,在抄表时应抄录到小数点后2位,需量表应完整抄录指示数,通常见电户抄整数位。
2.2.2.6 抄录容量超出315千伏安用电户电表时,应通知用户同时抄表,以免用户对表码产生异议。
2.2.2.7 抄表人员不得委托她人代抄,并做到不漏抄、不错抄,不得任意估抄。确因用电户原因未能准期抄录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电户改期补抄;在非丰枯交接月份确因用户原因未能准期抄表时,居民用户可暂按上月电量估抄计收电费,待下月抄表时一并结清,但需要在抄表卡(器)中注明估抄情况,不得连续两个月估抄。
2.2.3 抄表异常
2.2.3.1 抄表异常分类: 包含电量异常、计量装置异常、用电异常、改变用电性质异常等。
电量异常:指电量突增、突减(本月抄见电量和前三个月平均电量或上月电量相比增减幅度在±30%及以上)。
计量装置异常:指抄表时发觉表计故障,如表计烧毁、表计倒转、停走、电子显示缺失、封印打开、互感器开路、烧坏、缺相等。
用电异常:指抄表时发觉私增容量、私自接线用电等违约窃电行为,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等。
2.2.3.2 发觉以上异常时,应生成异常汇报单发送相关部门处理。填写违章、窃电登记单,并经用电户现场签字确定;对拒绝配合工作用电户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用电检验人员或相关领导到现场取证调查。
2.2.3.3 对审核员或用户提出抄表问题,应在1日内现场复核、更正完成,并给予回复。
2.2.4 抄表考评
2.2.4.1 各局应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评制度,对实抄率、抄表差错率、差错电量、用户用电信息正确率、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评。
2.2.4.2 建立抄表区域轮换制度,标准上轮换周期小于十二个月。
2.2.4.3 建立抄表工作检验制度,各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抄表工作监督、检验。人工抄表大用户年度抄表复查面应不低于总抄表户次数10%;居民用户及自动抄表大用户抄表复查面应不低于总抄表户次数2%。
2.2.4.4 企业将经过营销稽查方法对各局抄表工作进行考评。
3 电量电费核实(步骤图见附件1)
3.1 人员要求
各局应按要求设置电费计算和审核专职人员,负责对电费计算和审核工作。抄表、核实和收费分别由不一样人员负责,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标准上同一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中两项工作。 审核人员所负责审核区域应进行不定时轮换。
3.2 工作要求
3.2.1 计算和审核人员应在要求时间内立即计算和审核已抄区域用户电费。审核时,对大工业、趸售用户、新装或变更用电第一次计算电费用户,应逐户进行审核;对其它用户可按抄表异常情况关键审核,并填写异常汇报。
3.2.2 审核人员应对审核区域内影响当月计费工作单进行逐项审核,具体内容以下:
3.2.2.1 新装:审核用户基础档案信息、变压器、线路、电能计量装置信息是否完整。用电类别、电价、功率因数调整标准是否实施正确。
3.2.2.2 变更用电:审核全部用电变更前后容量、电价、功率因数调整标准、计量装置信息是否变更正确。
3.2.2.3 退、补电量、电费:对退补电量、电费依据及计算方法正确性进行审核。
3.2.3 审核人员应将发觉异常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修更正确后,重新计算电费。
3.3 审核抄表数据
3.3.1 检验抄表数据是否完整、有没有异常。
3.3.2 应制订合理电量异常校核百分比,由系统自动给予提醒作为审核参考,所定百分比最大不能超出正常电量50%。
3.3.3 审核人员应将审核发觉异常汇报反馈给相关人员复核,双方确定签字后审核人员才能据以修改。如有差错,由审核人员注明原因并做好统计,经系统回退给责任人,由责任人修改相关数据后再提交。
3.3.4 电费发行
3.3.4.1 审核人员确定电费计算正确无误后,发行电费,生成欠费信息,转收费步骤。
3.3.4.2 电费发行后,确需要重新计算时,应经过相关责任人审批。
3.4电量电费退补
3.4.1 退、补电量电费应经过相关工作单并经过审批后进行。
3.4.2 追、退补电量电费审批权限由各供电局依据实际情况制订。
3.4.3 建立退、补电量电费台账并每个月统计退补电量、电费情况。
3.5 电费差错处理及考评
3.5.1 对于形成应收账款后差错,采取红字冲减法对应收和实收进行处理。
3.5.2 建立电量电费差错考评制度。对电量电费结算数据完整性、正确率,和电费差错率、差错金额、报表差错率进行考评。
3.5.3 建立核实工作检验制度,各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核实工作监督、检验。核实工作检验面大用户不得低于2% 。
4 收费管理(步骤图见附件1)
4.1 电费通知方法
发送电费交款通知可选择抄表员送单、邮政代投、电话通知、传真、手机短信等方法进行。
4.2 收费方法
4.2.1 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电费交费方法,加强电费风险控制和管理,严格实施《供用电协议》,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确保电费资金安全,提升收费工作效率。
4.2.2 推广银行联网收费方法,开通并完善网上交费、电话交费、充值卡付费、自助终端交费等多个收费方法,除边远地域外,要逐步取消走收电费收费方法。
4.2.3 各供电企业应甄别电费风险较大用户,对有拖、欠电费历史统计用电用户;租赁型用电用户;交付能力较差用电用户;停产或半停产用电用户;临时用电用户实施预购电收费方法。
4.3 收费期限
供电企业可依据用户用电性质和具体情况,经过供用电双方签署《供用电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期限和额度。
4.3.1 对居民用户,自抄表之日起,10日内为交清电费期限,超出为逾期。
4.3.2 对每个月一次性交清电费其它用户,供电企业要求交费日前或电费结算协议约定交费日前为交清电费期限,超出为逾期。
4.3.3 对分次交清电费用电户,电费结算协议约定分次交费日前为交费期限,超出为逾期。
4.3.4 月用电费达三十万元及以上非预付费用户,须签署“电费结算协议”,严格按协议结算电费。
4.3.5 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即为拖欠电费。对拖欠电费用电户,要严格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要求收取电费违约金,不得任意减免。在和用户签署《供用电协议》或补充协议中须明确电费违约金相关条款。
4.4 营业网点现金收费
4.4.1 收取电费必需实时在电费管理系统上操作,收费过程中,应对户名、应收电费、收到用户现金、找补金额进行认真查对和复颂,做到正确收费。
4.4.2 收取现金时,应该面点清复诵。收款后,打印电费发票,并盖上发票专用章。
4.4.3 每日下班前应扎账,将当日所收金额和发票进行查对,如有长、短款现象,应立即查明原因并立即向班长汇报。
4.4.4 收费员应该日统计填制《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复核人员复核。
4.4.5 收费场所应设有保险柜,并有保卫人员负责收费场所安全。当日所收现金应存入银行,不得挪用。
4.5 银电联网、托收、转账
4.5.1 新开或更改银电联网及托收业务用户应签署银行、供电局、用户三方协议。用户资料应在协议签署后两日内正确地在电费管理系统中录入、修改。
4.5.2 中止银电联网及托收业务用户应持相关申请到银行或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中止手续。
4.5.3 银电联网用户电费数据,应在电费发行后1个工作日内传送到银行。对银行返回数据应立即进行入账、对账,发觉实收和银行返回数据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对应处理。
4.5.4 电费托收单应在电费发行后2日内传输到银行。
4.5.5 收到用户转账支票、汇票等应在1日内认真审核,对银行印鉴、支票金额、收款人全称及账号等,并和出票银行进行查对,确定有效后销账。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由用户负担。
4.5.6 负责银电联网、银行托收和转账入帐人员应每日统计并填制《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复核人员复核。
4.6 实收确定
4.6.1 营业收费确实定:对现金收费方法(含支票),以收到现金(含支票)并开据了发票或收据为准;对银行代划、托收无承付、汇兑、转帐等方法,以电费资金抵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如经过背书方法转让给第三方,以背书转让为准,不然,应以贴现或兑现后资金抵达我方银行帐户为准;对以物资抵电费,以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和用户签定协议,并完成物资产权移交手续为准。标准上不提倡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4.6.2 实收电费确实定:对现金收费方法(含支票),以电费资金抵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对银行代划、银行托收无承付、汇兑、转帐等方法,以电费资金抵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如经过背书方法转让给第三方,以背书转让为准,不然,应以贴现或兑现后资金抵达我方银行帐户为准;对以物资抵电费,以物资被拍卖或兑现后资金抵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经确定后实收电费,能够完成销帐工作。
4.7 实收复核
4.7.1 《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需经复核人员复核和汇总才能向财务部门报出。复核人员应在接到该表1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如有疑问立即退回制表人,制表人应在1日内更改或重制该表。
4.7.2 各收费部门每日应将经复核各收费员《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进行汇总,填制《实收电费日报表汇总凭单》,报送财务部门。如财务部门提出疑问,应立即核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
4.7.3 各收费部门月末应统计填报当月《实收电费月报》报财务部门。
4.7.4 各收费部门应将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退回本部门生成多种报表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5 发票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相关发票管理要求实施。
4.8 电费催收
4.8.1 各供电单位要切实落实电费回收责任制,建立电费回收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严防电费流失。
4.8.2 催收电费时,供电部门可采取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公告通知等方法通知欠费用户在要求期限内交费。
4.8.3 对欠费用户应采取主动方法,多个手段进行催收。
4.8.4 对陈欠电费用户,应和用户签署欠费还款协议,并严格实施。
4.8.5 对逾期超出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用户,可依法按要求程序停电或限电。
4.8.6 催费停限电审批权限
4.8.6.1 对用电容量在100kW以下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单》,报相关班长立案后即可实施;对用电容量在100kW以上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单》,报营业所领导审批同意。
4.8.6.2 对于中止供电后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同时将《欠费用户停电通知单》报送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4.8.7 电费催收要求
4.8.7.1 《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单》,应注明停限电原因、时间、范围,加盖单位公章,在实施停限电前3至7日内送达用户,并由用户签字认知。
4.8.7.2 在实施停限电前30分钟要通知用户1次,方可按通知要求要求实施停限电。
4.8.7.3 因欠费被停限电用户交清全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后,3日内恢复对用户正常供电。
4.8.7.4 对部分特殊情况用户,在用户交纳50%以上欠费和电费违约金,并制订切实可行还款计划后,可视具体情况,根据停限电审批权限经领导同意同意后,可暂缓停限电。
4.8.7.5 对催费过程中出现问题要立即向上级反应。
4.9用户欠费管理
4.9.1 对欠电费用户制订催费方法和落实方案,并建立对欠电费用户管理制度。应加强对用户经营情况调查分析.
4.9.2 大力推行购电制。对有以下行为用户必需安装预付费装置:
4.9.2.1 濒临破产(或破产)欠费用户,将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开计量分别安装;
4.9.2.2 欠交电费且催收困难用户;
4.9.2.3 诚信度低用户;
4.9.2.4 流动性较大或临时用电用户;
4.9.2.5 各单位认为其它应实施购电制用户。
4.9.3 实施购电制欠费用户购置电量时,必需按一定百分比金额(最少10%以上)交付陈欠电费。
4.9.4 加强对安装预付费装置管理,在供用电协议中增加安装预付费装置相关条款。
4.9.5 每个月对预付费装置用户及分次划拨用户电费缴纳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
4.9.6 各单位对欠电费商场、铺面及厂房、场地租赁承包或经营权进行转让用户,必需认真检验、核实登记,并将以下事项落实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恢复供电。
4.9.6.1 所欠电费必需有负担者;
4.9.6.2 一次性交清所欠电费50%以上,并签署余额清还协议;
4.9.6.3 安装预付费装置,确保每次用购电金额10%以上抵扣陈欠电费。
4.9.7 对跨年度欠交电费用户要做到:
建立电费定时查对催还制度。每十二个月末向欠费用户发《电费对账催还款通知书》,让其逐笔查对无误后做出还款计划并由其财务部门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确定意见,交回本单位存档;
建立电费担保制度。关键依据用电用户用电类别、企业性质、资产情况、欠费额度由双方协商采取《担保法》要求连带责任确保、抵押、质押等担保方法。尤其是对跨年度欠交电费超出20万元直供用户,必需和其签署还款协议书;对跨年欠交电费超出100万元且催收困难直供用户除签署还款协议书外,还必需办理财产抵押或担保手续。1000万元以上欠费户还款协议书、财产抵押或担保文件报企业立案。
4.9.8 地方政府部门要求对欠费用户供电,各单位应和地方政府部门协商达成文字协议并落实担保单位,方可给供电。
4.9.9 各单位应加强和地方政府联络,立即了解掌握列入关停并转用户名单。对列入关停并转名单用户以多个方法收回陈欠电费,不许可发生新欠。
4.9.10 开展以物资冲抵、煤炭冲抵、车辆冲抵陈欠电费工作。
4.9.11 严格实施电费回收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和统一电费回收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报表和数据正确、真实和完整。
4.9.12 运使用方法律手段强化电费回收工作。各单位应组织研究电费回收中存在法律问题,运使用方法律救助手段保护电费债权。在含有法定条件时,应依法采取方法要求用户提供电费担保,签署抵押或确保协议,行使不安抗辩权,立即采取供用电协议保全方法,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申请支付令,直至起诉追费。
4.9.13 加大电费回收宣传。经过报纸、电视、新闻公布会、因特网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在社会上树立依法、自觉缴付电费观念。
5 电价实施和监督
5.1 为加强电价管理,不停提升营业抄核收工作质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正确落实实施,各供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电价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5.2 要严格实施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上网电价,严禁借多种名义变相降低或提升上网电价。
5.3 要严格实施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企业转发销售电价,不得私自或变相调整电价。要严格根据国家要求价格管理权限和步骤,进行价格测算和实施,不得私自实施地方政府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对违反要求,将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
5.4 大用户直购电等电价改革相关工作必需由国家统一布署,逐步试点推行,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前,各单位不得私自实施。
5.5 各供电局要加强对电价实施监督管理,充足利用用电稽查和营销审计等手段确保电价实施严厉性。
5.6 各供电局要自觉接收国家相关部门监督检验,严厉电价纪律,对违规电价行为,要主动向省企业相关部门反应。
6 营销系统电价维护
6.1 各供电局须由专员负责本单位营销系统中电价维护和审核,并将责任人姓名和联络方法报省企业立案。
6.2 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系统开发单位配合省企业依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下发文件制订全省统一电价调整方案,各供电局应按统一方案和步骤对营销系统中电价进行变更,变更后须由审核人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运行。(步骤图见附件1)
6.3 营销系统电价调整完成后,省企业将对各供电局电价变更情况和实际电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觉不严格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实施电价,将给严厉处理。
7 账务管理
7.1 设账
7.1.1 电费台账设置应以供电局为单位,有多个电费核实区供电局,应该在核实区设置二级电费台账。
7.1.2 电费台账除必需电费总账外,还应依据当初现行电价组成设置对应分项账。
6.1.3 为方便对账查账,对跨年电费账目应分年管理,各项台账全部应按年设置和登录。
7.2 记账
7.2.1 年初数:每十二个月年初,将上年末查对无误总账和各分项账年末余额,转登到本年总账和各分项账首页首行,作为本年年初数。
7.2.2 本年发生数:以向财务部门报出应收、实收报表作为记账凭证,将每日发生应收、实收电费数目逐笔登入台账。
7.2.3 要求做到总账和分项账同时登入,以保持总账和分项账数字对平。
7.2.4 每个月末对总账和各分项账结出应收、实收电费‘本月发生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对应‘余额’。
7.3 对账
7.3.1 给电费管理系统设定:每个月月末24时编报《用电用户欠费统计表》,列出历年(分年)本年(分月)用户欠费总数。
7.3.2 每个月初将上月结出电费总账余额和《用电用户欠费统计表》查对,发觉两边反应欠费数额不相符时,应立即查出差错立即纠正,以达成电费总账余额和《用电用户欠费表》相符为止。
7.3.3 每个月初在电费总账余额和《用电用户欠费表》相符基础上,将电费总账余额和分项账余额总和查对,发觉两边余额不相符时,应立即查出差错立即纠正,以达成总账余额和分项账余额总和相符为止。
7.3.4 每个月初在电费总账余额和《用电用户欠费表》、和分项账余额总和相符基础上,和财务账面查对,发觉两边余额不相符时,应立即查出差错立即纠正,以达成营销电费总账余额及分项账余额和财务账面余额相符为止。
8 电费差错处理
8.1 电费差错定义
电费差错是指在电费抄表、核实、收费过程中出现错、漏现象,而造成电量多计、少计或漏计,电费及各类加价费用多收或少收。
8.2 差错类别划分
8.2.1 一类差错:(重大差错):一次造成金额差错在十万元及以上者。
8.2.2 二类差错:一次造成金额差错在一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者。
8.2.3 三类差错:一次造成金额差错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者。
8.2.4 四类差错:一次造成金额差错在一千元以下者。
8.3 差错统计
应指定专员管理,建立电费差错台帐,并按差错发觉时间进行登记。电费差错台帐应包含:差错发觉时间、差错发生时间、差错经过、差错电量、差错金额、责任人、责任部门等。各局每个月汇总统计电费差错报表。
8.4 差错处理
各局应制订对应考评措施,严格管理,落实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按对应差错处理程序调查、处理差错,并把营业差错和责任人经济利益挂钩。企业将经过营销稽查对电费差错进行考评。
9 统计和分析
统计和分析是全方面、立即、正确地反应一定时期电力经营结果有效方法,经过对企业供售电量、电力销售收入、售电均价、电费回收等情况定时汇总记分析,为企业经营决议提供信息。
9.1 报表种类及要求
9.1.1 用电营销统计报表是用于接收并汇总供电区域内各项相关业务数据,生成各类统计报表,为管理者提供全方面、正确、详实、直观业务数据。
9.1.2 常规报表:指每个月要求固定报送报表。
9.1.3 临时性报表:指因需要临时性要求填报报表。
9.2 报表质量及报送要求
9.2.1 各单位必需依据《统计法》和国家相关要求,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要不停改善统计调查方法,提升统计科学性、真实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数据库体系现代化建设。
9.2.2 凡要求上报报表必需做到统计数据正确,相关数据对应,相同数据唯一。
9.2.3 除报送给要求部门外,报表数据不得随意向外透漏,有外界需要数据时需要经过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
9.2.4 各类报表要求严格按要求时间立即报送及传输。
9.2.5 报表传输或报送后,需确定是否送达和有误。
10 抄核收稽查
抄、核、收稽查是检验抄、核、收制度健全情况及实际实施情况,检验抄表工作质量,电费计算、审核、回收等工作管理情况,以预防电费差错和流失,确保电费资金安全,确保抄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真实、可靠,确保多种统计报表数据立即性、真实性和正确性。企业每十二个月将开展定时和不定时抄核收稽查,对查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并对造成损失营业事故给予经济考评。
10.1 抄表工作稽查指导
10.1.1 抄表工作方法、手段、程序应健全、有效,应能确保抄表数据真实、可靠。
10.1.2 抄表方法、区段、周期应有相关要求。
10.1.3 抄表员应定时轮换。
10.1.4 应有抄表计划,并按计划抄表。
10.1.5 应要求抄表员抄表时要对电表定时检验,如发觉计量装置失封、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或窃电隐患,计量表计异常,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用户用电量异常改变等情况时,应如实填写内部工作传单并立即报送相关部门。
10.1.6 应现场查核异常情况,并将正确信息输入系统。
10.1.7 异常情况处理应经管理人员审批。
10.1.8 抄表数据应经过审核,检验是否存在长久用电不抄表或人为漏抄情况。
10.1.9 采取集抄、大用户负控系统抄表等数据应定时进行人工抄表,并查对。
10.2 电费核实稽查指导
10.2.1 核实时应列出异常见户清单进行电量分析复核。
10.2.2 用户电价、电量、电费计收应正确,专变用户基础电费、变损电量、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收应正确。
10.2.3 专变用户变损电量分摊、基础电费分摊依据应充足,计收应正确。
10.2.4 用户电费追收、退补应正确,追、退程序应规范,追、退计算依据应充足。
10.2.5 应严格实施功率因数考评标准。
10.2.6 电价调整期间用户电价标准应按要求修改,电费计收应正确。
10.2.7 计费参数变更及程序修改应按要求权限及步骤进行。
10.2.8 核实员应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电费计算工作,并对各用户类别用户进行电费复核。
10.2.9 营销系统中电费计收算法应正确,应将异常数据进行条件筛选和核查,对于异常数据进行对应处理。
10.2.10 用户对电费提出异议时,应按要求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审批,依据复核意见和审批结果进行差异处理。
10.3 电费发票管理稽查指导
10.3.1 应设置发票管理部门,电费发票应统一申购。
10.3.2 应实施发票分级管理。
10.3.3 对于农村走收电费方法发票管理,不开发票者应出含有效收据凭证。
10.3.4 应制订月度、季度、年度票据需用量计划,计划应合理、符合实际。
10.3.5 发票购置后应将票据全部信息录入用电营销系统。
10.3.6 发票领出、使用应进行登记,相关进出、使用信息应在营销系统统计。
10.3.7 对作废处剪发票作废原因应进行登记。
10.3.8 发票调配应实施统一管理。
10.3.9 电费发票应依据当月抄表员实际抄回用电量及对应电价开具。电费发票上填写单价、用电量和总金额应查对一致。
10.4 收费工作稽查指导
10.4.1 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制订相关电费资金安全管理、电费回收管理法规、制度、规范及实施细则。
10.4.2 应实施“分级管理、逐层考评”。
10.4.3 应建立并认真实施县、市两级月度营销财务电费对帐稽核联席会议制度,并将会议纪要和对帐结果、发觉问题、每个问题具体原因及整改方法形成书面材料,在要求日期分别报营销部、财务部。
10.4.4 各收费网点应配置保安人员,并建立录像监控系统及110报警设备;收取现金在向银行存缴过程中,应聘用当地专业现金押运企业、有资质保安企业或公安、武警人员负责保卫。
10.4.5 电费通知单格式应统一。
10.4.6 电费走收人员应不少于2人。
10.4.7 收费员当日电费应按时存缴银行; 走收电费应在收费当日全额存入银行。
10.4.8 对于营业网点留存现金,收费员应填写交班报表,并和核实员查对、签字确定,过夜存放现金应符合要求存放限额。
10.4.9 收费员和核实员应每日办理交接手续,将实收日报表和银行进帐凭证、收费票据存根进行查对,双方签字确定。
10.4.10 核实员应每个月最少一次和财务部门核实电费到帐情况,并双方署名确定。
10.4.11 当月实收电费和现金缴存存在差异,营业部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署名确定后上报市场部及财务部。
10.4.12 财务部应每个月不定时地检验银行账户电费情况,并每个月最少一次和核实员对电费到帐情况进行查对,确定一致后,双方署名确定,并把信息反馈给营业部。对帐不一致时,财务部应立即跟进,查找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署名确定后同时把信息反馈给营业部门。
10.4.13 市场部和财务部销售报表应进行查对,确保营销和财务数据一致。
10.4.14 全部银行账户必需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其它部门和人员不能开设、管理银行账户和印鉴。
10.4.15 应核实每一笔未达账项资金性质、金额和内容,并在下月对每一笔未达账进行跟踪查对,逐笔编制银行余额调整表,并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责任人审核签字。
10.4.16 每七天、每个月实收报表及银行进帐凭证应经核实员复核,并按时上缴上级财务和营销部门。
10.4.17 应对已缴纳电费用户立即销账,将实收电费日报和应收未收电费进行查对。
10.4.18 应对电费回收进行考评管理,电费回收指标应按要求分解落实。
10.4.19 电费回收款项应开立专户存放,并实施只进不出管理。
10.4.20 电费追收程序应规范。
10.4.21 预付电费资金管理应规范,无存在变相收取电费确保金现象。
10.4.22 违约使用电费、违约金应按标准收取并按对应科目入帐。
10.4.23 不能将预收性质电费冲抵应收,以达成经过对工作绩效考评情况。
10.4.24 应按月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建立对大额欠费用户预警机制。
10.4.25 应按要求开展电费资金安全大检验工作,发觉资金管理中隐患,应立即采取方法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10.5 电费账务处理稽查指导
10.5.1 电费财务处理应正确。
10.5.2 应实施收支两条线,无挪用电费现象。
10.5.3 各专题基金应分开入账。
10.5.4 电费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要求。
10.5.5 电费坏帐核销申请应有确凿证据。
10.5.6 电费坏帐核销应分级进行审核。
10.5.7 电费坏帐核销应帐销案存,并主动催收。
10.5.8 电费、电费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账务处理应正确。
10.6 电价管理稽查指导
10.6.1 营销信息系统电价实施应正确。
10.6.2 不能私自实施地方政府越权出台电价政策。
10.6.3 不能超出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要求,或扩大范围或降低标准实施电价优惠政策。
10.6.4 电价政策调整时,不能提前或推迟实施新电价政策。
10.6.5 分时计费峰、平、谷时段电价应实施正确,分时时段设置应正确,实施分时计费适用范围应正确。
10.6.6 各地方电厂实施上网电价应正确。
10.7 欠费管理稽查指导
10.7.1 应制订电费欠费管理相关要求。
10.7.2 欠费停电、复电程序应规范。
10.7.3 应定时检索欠费用户,分析欠费原因,形成欠费帐龄分析、欠费明细表等,将欠费资料通知追收人员追收。
10.7.4 收回核销电费账务处理正确。
10.8 营销报表管理稽查指导
10.8.1 应根据统一格式立即、正确填报报表。要求报表数据和营销系统数据一致。
10.8.2 书面版营销报表应按要求署名、盖章。
10.8.3 书面版营销报表应由专员保管并装订成册,按长久档案管理。
11 附则
11.1 本措施由贵州电网企业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
11.2 本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抄核收业务步骤
2. 电费抄核收管理自查汇报提要附件1:
抄核收业务步骤
1、电费管理工作步骤图
2、抄表工作步骤
3、电费核实工作步骤图
4、收费步骤图
5、电费回收总步骤
6、营销系统电价维护步骤
附件2:
电费抄核收管理自查汇报提要
一、抄表工作完成情况
1、统计抄表月户次数和抄表到位率。检验是否存在长久用电不抄表或人为漏抄情况
2、手工抄表占百分比、远程抄表占百分比
3、采取集抄、大用户负控系统抄表等数据定时查对情况
4、抄表员定时轮换情况
二、电费核实工作情况
1、随机抽查20~30户电量波动超出30%或用电量为0中小用户用电情况,是否有用电长久不正常但电费核实未发觉情况
2、检验电费差错和处理、考评情况。
3、电费核实员是否实施轮换
4、是否按月将异常数据进行条件筛选和核查,对于异常数据进行对应处理,检验对应异常处理统计。
5、随机抽查5户专变用户变损电量分摊、基础电费分摊情况,检验依据是否充足,计收是否正确。
6、随机抽查5户大工业用户,检验基础电费计收、电价实施、功率因数考评等情况是否正确。
7、检验计费参数变更及程序修改是否按要求权限及步骤进行。
三、电费发票管理情况
1、电费发票领用、使用、报废、管理情况。
2、随机抽查20~50张中小用户电费发票是否规范,是否正确。
3、随机抽查10张大用户电费增值税发票是否规范,是否正确。
四、收费管理及电费回收风险控制
1、多种收费方法业务量、收费金额
2、银行代收是否存在问题,关键是什么,处理问题提议
3、是否实施营销和财务对帐制度,检验营销和财务对帐结果、发觉问题、每个问题具体原因及整改方法是否有对应统计,对存在问题是否进行处理。
4、抽查10~20张收费员实收报表,是否规范,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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