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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索赔指导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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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索赔指导意见(*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工作,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参建的传统

2、招投标的公路、铁路项目。投资项目及其他类型项目参照使用。第二章 变更索赔职责划分第四条 公司职责公司经营管理部是变更索赔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修改工程变更索赔工作指导意见;(二)指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变更、索赔工作;(三)帮助、参与根据规定需公司介入的变更、索赔工作;(四)项目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单项索赔金额超过500万元时,各单位需将变更事项单独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研究讨论后决定公司是否介入变更、索赔。第五条 各单位职责各单位经营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变更索赔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变更索赔工作指导意见;(二)制定

3、和完善本单位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三)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奖罚所属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四)帮助、参与根据规定需各单位介入的变更、索赔工作;(五)收集整理本单位变更索赔成功案例并进行经验交流;(六)项目变更单项金额超过200万元时,单项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时,项目需将变更事项单独上报各单位经营管理部门,各单位经研究讨论后决定本单位是否介入变更、索赔。第六条 项目职责:(一)建立项目变更索赔责任制,分工明确,树立全过程、全员参与变更索赔的观念。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由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经营部、工程部、物设部、测量组、试验室、财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变更索赔工作小组,项目经理是变更索赔工作的第

4、一责任人;(二)负责本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策划、实施、跟踪、落实、考核和奖罚;(三)负责建立本项目的变更索赔台帐、填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变更索赔报表等。(四)当项目在变更、索赔过程中存在严重困难,认为需借助单位或公司力量帮助时,可不受第四、第五条所列金额限制,通过书面报告向单位或公司申请帮助。第三章 变更索赔指导思想第七条 对于传统招投标的公路、铁路项目,以开源节流为主要手段,其主导思想为:(一)理清思路,超前谋划,以合同文件为指导,认真研读变更索赔条款,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策划变更和索赔。(二)整体运作,主动出击。大力提倡标前变更、图前变更,重视与投标前期的不平衡报价和相关投标策略的

5、交底工作,从整个项目的施工周期来整体运作变更索赔工作。(三)营造和谐变更环境。项目要分阶段、有步骤的与变更索赔工作中密切相关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对口沟通,达到以沟通促关系、以关系促和谐、以和谐促变更的目的。第八条 对于BT、BOT等投融资类项目,要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主导思想为:(一)超前谋划,在初步设计概算的工作中,最大程度的提高概算金额。条件允许时,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参与到投资估算中。(二)合理确定工程方案,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的基本原则,确保工程安全和功能要求。(三)合理规划设计,在施工图预算阶段,灵活运用技术指标,深刻理解标准规范的内涵和各项指标的适用条件,精心设计,优化细节设计

6、,避免只重视主体工程,忽视细节的粗放型设计。(四)施工过程中,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变更的发生,合理处理一般设计变更。第四章 变更索赔分类第九条 传统招投标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分类。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

7、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 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条 传统

8、招投标铁路项目的变更分类。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 2012253号文件)规定,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类、类。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类变更设计。(一)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二

9、)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原则的;(三)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四)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五)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除类变更以外其它均为类变更。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I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审批。因责任原因引

10、起的变更设计,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费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它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I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在总承包风险中列支。第十一条 传统招投标公路、铁路项目的索赔分类。索赔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资金、工作面、地方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费用损失。

11、(二)不可抗力: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三)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业主仍要求按期竣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费用增加。(四)价格变化:材料单价上涨、运距发生变化导致费用增加。(五)合同文件的缺陷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2.合同条款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六)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七)施工条件

12、与施工方法的变化: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障等费用。4.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八)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第五章 变更索赔管理要点第十二条 变更索赔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有理有据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合同条款,所有的变更索赔资料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第十三条 投标阶段,开发部门仔细勘探现场,核对工程数量,

13、研究可能发生的变更事项,科学谋划,技巧报价。项目中标后,做好合同交接工作,包括招、投标文件,补遗书、答疑书、合同等文件。第十四条 在前期策划阶段,各单位前期策划小组认真研究核对施工图、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对变更索赔进行专项策划,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实施。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各项目变更索赔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研究合同条款及招、投标文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提出变更索赔立项。(一)变更1.做好图纸会审工作、仔细校核工程量,并提出合理的修改方案。2. 设计变更的重点路基土石方工程:a原地面地形地貌,特别是标高、断面(变坡点及桩号加以区别)、地表植被、构筑物、水塘、淤泥等与设计文件

14、的数量差;b地基的处理和加固方案改变;c原地面的回填和沉降数量以及挖方路段的换填;d土石方成份的变化;e土石方调配方案,特别是运距变化;f取、弃土点的变化和相应的防护,施工便道、征地拆迁费用等;g 环境保护;h边沟、天沟的开挖及数量;i路基填筑的材料及取、弃土石成份的区别。桥涵工程:a原地面地形地貌,特别是标高、断面、地表植被、构筑物、水塘、淤泥等与设计文件的数量差异;b地基的处理和加固方案改变,基底换填数量和用量;c基础开挖土石成份的变化,有水开挖与无水开挖的改变,临时挡护工程方案等;d桩基钻孔地质岩层与设计地质资料的区别;e桩径与墩台身尺寸的统一等;f上部结构尺寸、类型的调整、施工方案的改

15、变;g可以优化设计减少投资,例如桥改路等优化;h基础施工辅助设施改变,如:水中施工工艺变化。路面工程:a路床与桥面的标高与平整度验收情况;b底基层、基层的强度和标准的改变;c混合料生产能力的提高;d摊铺方式或混合料配比的改变。隧道:a围岩类别的变更;b支护型式的变更;c施工工艺的变更;d增加工程项目,如斜井、横洞等;e超前注浆措施变更、隧道洞门形式和进出洞方式变更。其他:a防护工程基础开挖;b防护工程方案的改变;c工程施工所在地地方与村民要求增加的工程,地方摊派, 政府收费;d临时工程及半永久性工程及配套设施、过渡方案等。3.变更价款的确定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及标准施工

16、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规定: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变更的估计原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变更的基础资料签认变更设计应做好现场签认和变更文件办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设计变更的现场签认和变更文件是办理计量支付的重要依据,也是

17、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高度重视。做好签认工作必须做到:项目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经营部门和技术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项目配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签认和变更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关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事件,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同时加强和协调好与业主代表、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关系;签证资料中列明合同依据、变更理由、拟调整的工程量或费用,确保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取得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签认。(二)索赔1.索赔的主要条件业主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索赔;不可预见因素(如异常气候条件、无法预见的外部障碍或自然条件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其他

18、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延误;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增加的费用索赔等。2.索赔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19、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策略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理性行为,应争取得到业主、工程师的理解和配合,营造索赔的良好外部环境;在项目建立和健全索赔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索赔人员,开展施工全过程的索赔;熟悉招、投标文件、国家及地方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施工现场,合理把控索赔的立项;定期召开索赔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及时明确和提出索赔意向;提高索赔报告编写和谈判人员的素质,提高索赔成功率;设专人收集汇总施工中增加的工、料、机资料,业主文件、国家法规、影像资料等文件,确保索赔资料条理清晰、证据充分,提高索赔成功率。第十六条 工程交工阶段,项目要认真办理

20、与业主的最终结算。最终结算编制工作应由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牵头,工程部门提供与竣工图数量一致的工程图纸数量,经营部门根据数量编制结算资料。把工程变更和索赔融入到竣工图纸和最终结算中。第六章 变更索赔考核及激励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将通过OA系统实现各项目、各单位变更、索赔报表完全在线编报。但在线编报系统未建成之前先实行线下编报,报表内容包含变更、索赔上报及时性、批复及时性、批复比例等。公司对各单位实行“按月统计、按季考核”制度,考核时变更、索赔分开统计,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排名通报,还将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单位的经营主管领导进行追责。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季度自行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考核,并对前三名的项目进行奖励

21、,奖励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直接发放给参与变更索赔的人员,由项目编制奖励名单及金额上报各单位审批后发放。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每季度考核排后三名的项目进行处罚,罚款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罚款金额项目经理承担20%,剩余金额由项目承担。第二十条 各项目对在变更过程中不及时提供资料、不负责任及推卸责任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处罚。第二十一条对收尾项目变更索赔的考核工作按公司收尾项目相关制度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加强施工变更、索赔管理的若干规定(x总经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附件: 在建项目变更、索赔、调差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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