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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借款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和财务成果的真实,防止呆坏帐的发生,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借款,是指因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由业务经办人员以借款的形式申请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差旅费、备用金及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二章 借款的管理
第三条 因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需先支付有关款项的业务,可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借款手续,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制借款单,先经部门主管同意,公司总会或项目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批准,方予借支。借款人应在该项业务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或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或退款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从本人工资性收入中如数扣回。
第四条 个人因公出差申请临时借款,应同时提交出差审批单,并在借款单上详细填写出差事由及借款金额,经部门主管同意,公司总会或项目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批准,方予借支。差旅费的报销应附出差审批单,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有关出差补助费用。
第五条 借款的支付坚持先冲(还)旧账后借新账的原则,旧账不清,不得办理新的借款,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旧账的冲销手续,经批准办理延期报销手续后(延期报销审批单),方能办理新的借款。
第六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借款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的支付,对各种工资性费用的发放,必须按照公司有关工资费用发放的规定进行,一律不得以借款的形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 项目部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工程完工,必须清理完其借支的款项,对无故不办理清账手续的,公司内部单位(项目)不得再向其借款,有关借款从其工资性收入中扣回。
第八条 项目财务部门应及时清查有关借款,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将借款列转公司机关。
第三章 清查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对借款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与对账制度,防止借款被挪用或滥用,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对长期占用借款,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对无特殊原因引起项目部借款数额过大或违规支付借款逾期无法追回的,将追究有关会计人员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无法追回的借款,借款单位(部门)应做出专项说明,有关损失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修订权归公司财务管理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暂借款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延期报销审批单
资金性质
延期借款部门:
延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延期归还理由:
部门主管意见:
单位主管批示:
会计主管核批:
延期归还借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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