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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差额支付承诺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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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差额支付承诺函编号:【】致: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且代表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鉴于:(1)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管理人”)拟设立“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并担任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贵公司已经签署了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标准条款”),以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专项计划的内容和整体安排。(2) xx集团有限公司(“xx”)向贵公司出具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担保支付承诺函(“担保支付承诺函”),承诺于担保支付日(即担保支付启动日的次一工作日,“担保支付日”)12:00前将

2、担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承诺支付金额(“承诺支付金额”)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3) xx与贵公司签订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流动性支持协议(“流动性支持协议”),约定如果截至某一回售行权日,管理人从登记托管机构获取的已确认完成回售的A类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少于该回售行权日对应的回售登记期内确认回售的A类资产支持证券份额,xx应于回售行权日(R日)12:00前支付该等差额部分的收购资金(“流动性支持金”)买入未确认完成回售的全部A类资产支持证券份额。(4) 除非本承诺函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承诺函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在本承诺函中,本公司、贵公司单称“一方”,合

3、称“双方”,互称“对方”。xx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差额支付承诺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如下:1. 对承诺支付金额的差额支付本公司承诺将督促xx按时足额履行担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支付承诺支付金额。如截至担保支付日12:00,xx未按时足额支付承诺支付金额,本公司承诺应于担保支付日16:00前按照贵公司的通知要求将该等差额部分足额支付到位。2. 对流动性支持金的差额支付本公司承诺将督促xx按时足额履行流动性支持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支付流动性支持金。在发生任一权利完善事件时,若管理人通知xx于发出通知之日(不含)起【60】日内(且早于发出前

4、述通知之日(含)后的第一个回售行权日前2日)将等额于截至管理人发出前述通知当日非由流动性支持机构持有的A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分配本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预付的流动性支持金支付至由xx开立的并经管理人同意的银行监管账户且xx未于前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流动性支持金的足额支付的,本公司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含)第二个工作日16:00前按照管理人的通知要求将流动性支持金足额支付到位。前述银行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应作为流动性支持机构于回售行权日(R日)支付的流动性支持金,以买入未确认完成回售的全部A类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如截至回售行权日(R日)12:00,xx未按时足额支付流动性支持金,本公司承诺应于回售行权日(R

5、日)16:00前按照贵公司的通知要求将该等差额部分足额支付到位。3. 对实付权利维持费的差额支付本公司承诺将督促xx按时足额履行保证合同一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完善事件发生时xx按照保证合同一的约定向相关监管账户支付实付维持费的义务。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时,若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xx于发出该等书面通知之日(不含)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且早于发出前述通知之日(含)后的第一个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前2日)将权利完善事件发生之日所在计息期间应支付的实付权利维持费支付至由xx开立的并经管理人同意的银行监管账户且xx未于前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该等实付权利维持费的足额支付,本公司承诺应按照贵公司的通知要求

6、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含)第二个工作日16:00前将该实付维持费足额支付到位。前述银行监管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应当用于在当期权利维持费支付日或当期优先收购权人行使优先收购权时向专项计划支付,作为实付权利维持费的支付。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之日所在计息期间的下一个计息期间内,若仍存在或新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且xx未按照本条上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实付权利维持费的足额支付的,管理人应按照本条的上述约定继续要求差额支付承诺人向前述由xx开立的并经管理人同意的银行监管账户支付相应期间的实付维持费并用于本条约定用途。4. 承诺期间本公司承诺按照标准条款及本承诺函的约定,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含该日)向贵公司(代

7、表专项计划利益)承担差额支付义务,直至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支付完毕之日止。5. 其他本公司承诺,本公司的差额支付义务不因管理人未在担保支付日、回售行权日向本公司发出通知、指令,或管理人发生更换,而免除或受到其他影响。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下向专项计划支付承诺支付金额的义务为一项无条件的、独立的支付义务,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项下的担保义务。本公司在向专项计划支付后,并无权向任何人进行追偿,任何人亦无义务向本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本公司是在明确知悉本项承诺的内含的基础上做出本项承诺,是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本公司未按照本承诺函第1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承诺支付金额,或本公司未按照本

8、承诺函第2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就流动性支持金进行差额支付的,本公司除应继续按照本承诺函要求的金额足额向支付承诺支付金额外,本公司还同意按日向专项计划支付应付未付承诺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本公司将承诺支付金额足额支付完毕为止。除非本承诺函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承诺函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一方向对方作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根据本承诺函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书信或通知)应以中文书写,以传真、电子邮件、派员直接送达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方式,迅速传送或发送至对方。根据本承诺函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第5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9、发出,如以发送报告证明,则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应按照下述或签署页所列通讯方式发送。如致xx集团有限公司:本承诺函的存在、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凡因本承诺函引起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若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宣告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的,本承诺函自动终止且视为自始不产生效力。本承诺函正本一式六份,贵公司签署确认接受本函后,本公司持有一份,贵公司持有五份,各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本公司已经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承诺函文首列示日期正式签署出具本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差额支付承诺函,以兹证明。差额支付承诺人:xx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本公司已经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确认接受本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差额支付承诺函,以兹证明。接受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年_月_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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