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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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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房集团投资管理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实施集团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提升对外投资效益,建设坚实产业发展和资本运作平台,为控股子企业发明有利于良性发展空间,帮助控股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据《天津市建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要求》和《天津市房地产经营集团章程》,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投资是指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因经营需要进行基础建设投资,和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向境内外其它单位投资,关键方法包含: (一)集团企业及子企业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投资。 (二)集团企业及子企业投资收购、控股、参股其它企业。 (三)集团企业及子企业和其它法人单位、自然人共同投资建立新企业。 (四)集团企业及子企业购置股票(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投资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企业发展战略;必需有利于集团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结构优化;必需有利于规模效益形成、企业关键竞争力增强。 第四条 子企业是指由集团企业作为股东,单独持有该企业50%以上股权,或含有实际控制力和重大影响企业。 第五条 本管理措施适适用于天房集团所属子企业,上市企业标准根据上市企业治理准则及国家要求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投资运行管理是指投资过程管理。为确保投资运行质量,集团企业对投资实施预算管理。投资单位既是投资项目标实施者,又是投资运行管理责任者。所以,投资单位必需落实投资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对投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负担责任。 第七条 集团企业及子企业关键经营者是投资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集团企业投资管理部代表集团企业行使控股股东权责,经董事长、总经理授权,投资管理部推行下列职责: (一) 按集团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要求,负责制订考评子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对其实施经营计划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工作; (二) 监督子企业落实实施集团企业总体经营方针、子企业章程和本管理措施情况; (三) 帮助子企业处理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 (四) 负责组织办理集团企业及子企业项目评定审批及立案、投资项目标审批立案、资产变更审批立案、重大协议签署审批立案等项工作; (五) 依据本管理措施,开展投资企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 第九条 投资管理包含投资决议(确定投资方案、评定和决定)、投资运行和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条 投资决议管理是相关投资方向、投资项目标内外部环境和投资运行方案评定,并做出决定管理。集团企业投资决议管理,根据表现出资者权利、科学决议标准,实施分层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本部投资项目,实施董事会决议制。 第十二条 子企业对外投资,实施分层管理。 (一)须报集团企业审批投资: 1、投资成立新企业。 2、企业名称以“天房”冠名(含各类企业)。 3、以股权形式对外投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域)投资项目(含各类企业)。 5、除上市企业以外子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额占注册资本金20%(含20%)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万元(含万元),对外投资额占注册资本金15%(含15%)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额占注册资本金10%以上投资项目。 5、各子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境内投资项目。 (二)子企业按要求程序决定,除须审批投资项目以外项目报集团企业立案。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申报关键材料: (一)投资项目标立项汇报。 (二)投资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可行性研究汇报关键内容是:投资项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分析;投资项目标成本估计和经济效益估计;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估计;现金流量估计等。 (三)投资项目标资金起源说明书。 第十四条 对于上报投资项目立项汇报,本着高效、快捷审批标准办理,对含有特殊情况投资项目立项汇报,依据实际情况,由关键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股权运作、增资、减资、重组等事项,依据本企业章程要求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前将具体方案上报集团企业审定,并于股东会、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当日通报集团企业。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严禁任何所属单位和个人对外签署出具担保协议或签署出含有担保条款协议,特殊情况,必需报集团企业董事会同意,并由董事长授权。 第十七条 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融资、贷款等经济活动,需集团企业提供担保,根据集团企业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投资收益管理是指对投资损益核实、分配,和对投资项目、投资管理责任人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收益包含: (一)投资单位从被投资企业应分得利润(包含红利、股息等)。 (二)投资单位购置股票(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等。 (三)投资单位从被投资项目取得经营性收益。 (四)投资形成其它收益等。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投资收益核实,完整、真实、正确地统计于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子企业须在年度财务汇报中披露和投资相关事项: (一)当期发生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二)各类投资期末余额,其中长久股权投资部分,应单独披露。 (三)当年提取投资损失准备。 (四)投资计价方法。 (五)短期投资期末市价。 (六)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百分比。 (七)采取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和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重大差异。 (八)投资变现及投资收回重大限制。 投资单位,在投资项目终止期三十日内,做出投资项目终止专题汇报书,向集团企业汇报投资项目运行、收益情况全方面汇报。 第二十二条 在对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经营情况整体把握基础上,确定子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经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和子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关键经济指标统计分析体系,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根据天房集团统计工作制度(津房开投[]6号)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经济运行情况报表和经营情况分析。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集团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项经济数据真实可靠,预防弄虚作假,维护股东正当权益,由集团企业职能部门加强核查、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经过访谈、报表及信息网络等方法立即掌握子企业经营情况,将子企业经营情况分析立即反应给集团企业,并在集团企业领导下帮助子企业处理经营中存在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子企业在日常经营工作中应加强对资产管理,以集团企业《投资管理措施》为基础制订本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并报集团企业立案,配合集团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子企业包含诉讼、经济纠纷、对外赔偿和接收处罚等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当日通报集团企业;对于可能会对子企业目前和以后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损失和突发事件,子企业应立即通报集团企业。 第四章 考评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评管理措施》,在集团企业领导下,组建考评机构,组织实施对被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根据考评指标方案,认真工作形成考评评价汇报,报送集团企业审阅。 第三十条 集团企业投资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每十二个月组织协调对子企业资金筹集和运作、资产和负债、股东权益和损益、投入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及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外部审计,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子企业进行不定时内部审计,子企业应给主动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集团企业投资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监督审计意见落实,回馈实施情况。 第五章 子企业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在申办工商登记事项前,经集团企业审核同意,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和注销。 1、新创办企业(包含合资合作企业); 2、企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出资者等发生改变,和国有资本金额发生增减变动; 3、企业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企业合并或被吞并而需要终止; 5、企业分立或增设、撤消分支机构; 6、其它。 第三十三条 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产权变更或终止时,由集团企业确定清算组人选,根据国家要求,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充足了解资产有没有抵押等情况,做好价值评定工作: 1、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吞并、破产清算或和集团外部法人单位、自然人合资合作经营,股本额发生改变时; 2、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立案工作实施分级管理,集团企业及直属子企业资产评定项目立案工作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子企业以下企业资产评定项目立案工作报集团企业立案。 第三十四条 集团企业投资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接收被投资子企业清算财产中属于集团企业部分。 第三十五条 集团企业对每个子企业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子企业根据集团企业要求提交以下文档资料: 1、企业介绍; 2、企业协议、章程、同意成立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结构; 5、国有资产评定汇报、验资证实; 6、企业各方股东及持股百分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集团企业所属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集团企业责令更正、追回损失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关键责任人,给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1、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不含政策性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2、企业在产权变更中,弄虚作假,以多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企业未在财务汇报中如实反应投资收益情况或未立即获取应得收益,造成资产流失; 4、企业违反要求对外投资和私自转让产权; 5、企业未根据要求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定和不如实反应资产情况,隐瞒真实情况; 6、任职期间,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且不立即纠正。 第三十七条 集团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各级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尽职责、渎职,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处理。组成犯罪,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措施由集团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说明:第十二条(一)5、注册资金15%(含15%)以上,加上“以上”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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