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外派人员考勤、请假及外出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及外出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全体驻港中层副职及以下外派人员。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假期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建立考勤档案记录。(二)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员工的探亲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假等假期的申请事项,并建立员工休假台账。(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板块人力资源部门
2、对员工考勤、请假及外出报告的管理。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连续工作五天,周六、周日休息两天。 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3:00,下午14:00-17:30。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施月度考勤。考勤周期为上月的20日至当月19日。各部门须于当月20日统一将上一月度的考勤表加盖部门公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作为记工依据。第六条 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情况,视为员工考勤违纪行为:(一)迟到:未经同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作业地点;(二)早退:未经同意,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 (三)旷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不服从工作安
3、排,留在原岗位不去新岗位上班的;出现迟到、早退、脱岗其中之一达1小时或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四)脱岗: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第三章假期类别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职员工可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公共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工伤假、丧假、香港特区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以及根据公司规定享受事假、病假、外派补休假等。第八条 公共休假日。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法定假日(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日。第九条 年休假。在集团系统内连续工作1年或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一)年休假天数按如下标准核定:工作年限在1年(含1年)至10年的,为5天;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至20年的,为
4、10天;工作年限超过20年(含20年),为15天。(二)年休假原则上由个人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当年的年休假必须在12月31日前用完。如自愿放弃不休,需向人力资源部做出书面说明。(三)员工若申请事假或病假天数超过一定数量,则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具体如下:工作年限(Y)请假天数不限事假20天以上1年Y10年病假2个月以上10年Y20年病假3个月以上Y20年病假4个月以上第十条 探亲假。在集团系统内连续工作1年或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并且因交通、地域原因不能正常在公休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员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探亲假天数的部分可给予补齐。假期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第十一条 婚假。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至13天。再婚可享受法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必须在结婚后一年内使用,且须一次性连续安排。第十二条 产假/看护假。女员工生育分娩、怀孕流产、接受节育期间,可申请产假;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申请看护假。假期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工伤假。在工作时间内因工负伤、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的,可申请工伤假。假期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丧假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申请
6、路程假3天。第十五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假期期满后仍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第十六条 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申请病假。第十七条 外派补休假。外派人员可按每年不超过6天的标准申请外派补休假。外派补休假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第四章请假及外出报告管理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不含公共休假日)、离开地区或出国(境,不含香港)均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办理请假及外出报告手续。第十九条 请假及外出报告审批权限(一)集团公司中层副职,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二)集团公司中层副职以下员工,须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7、第二十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员工申请休假,必须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协助上级主管指定休假期间岗位代理人,提交外出请假呈批表,并根据不同假期类型另附如下申请资料,按照第十九条所述权限呈报审批:假期类型资料依据年休假年初人力资源部发放的年休假单工伤假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伤证明、伤残医学诊断报告等婚假结婚证书产假/看护假怀孕、生产的医学诊断报告事假请假事由病假医院出具的就医诊断、病假建议书等丧假亲属死亡的报告书第二十一条 外出报告手续的办理员工离开地区或因公/私出国(境,不含香港),必须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协助上级主管指定外出期间岗位代理人,并办理外出报告手续。(一)离开地区1-3天,可按照第十九条所述权限口头报告,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二)离开地区3天以上或因公/因私出国(境,不含香港),需填写外出请假呈批表,说明外出事由、时间、外出期间联络方式等,按第十九条所述权限呈报审批,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外出,可先电话请示,并在回来后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外出报告的有关材料,由所在部门内勤归整后,于每月20日前与考勤表一并加盖部门公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作为记工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