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在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后的核销工作流程,根据国家颁发相关法规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xx或集团)制定的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产或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财金部是资产核销牵头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产损失核销流程
第四条 按照xx管理制度的规定,xx资产及各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都必须上报集团核准后方可核销。
第五条 本办法提出的资产损失事项,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各项资产灭失(含事故性资产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实物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等资产灭失事项。
第六条 所属企业在发生损失事项后,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收集必要证据,同时应就资产损失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所属企业在获取核销依据后,应在上报前召开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损失金额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议,随同核销申请报告逐级上报。
第八条 xx资产负责提出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核销申报事项,在向集团申报前应比对本办法规定,对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资产损失核销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对损失依据充分的事项,按每个单项填报《中国海运资产损失申报表》。申报表由xx资产财务资金部填制,监察审计(风控)部审核会签,同时要求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行文上报集团审批。
第九条 资产损失核销报告除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资产损失申报表》及必要的核销依据外,还应包括资产损失项目的过程阐述及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责任人的落实及追究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单位以xx批复文件为依据,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理。
第十一条 经核准作财务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获得税前扣除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资产损失项目作财务核销处理后,不得将该项目资产作最终灭失处理,相关单位应将项目转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并由指定部门和专人作进一步追索和清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按集团《账销案存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单位必须指定部门和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每季终了,各单位应就本季度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和销案情况上报集团。
第十四条 对符合销案条件的账销案存资产,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提交销案报告,根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核准意见的书面记录文件作销案处理,销案处理情况按季上报集团,重要项目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专题上报。
第三章 资产损失核销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项资产损失核销的必备证据,规范企业内部资产损失核销申报行为,本办法对资产损失认定条件做详细的要求说明。
第十七条 坏账损失指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事项,按以下情况分别收集核销依据:
1. 债务单位宣告破产: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终结裁定书;
2. 债务单位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由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3. 政府责令关闭:政府责令关闭文件;
4. 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由债务人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失踪或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以及债务人遗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5.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和受灾情况证明,以及保险理赔资料;
6. 法院判决、裁定: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的,取得法院执行未果和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7.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材料;
8. 逾期三年以上往来款项:
1) 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且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2) 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由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3) 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提供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9. 逾期未能收回且单笔金额较小: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10. 当债务人为关联方企业时,必须在债务人宣告破产或以其他形式撤销,且债务无承债人的情况下,方可核销。该核销依据为取得债务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11. 其他足够证明该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实物资产损失指各种有形实体资产发生盘亏或因报废、毁损、霉烂变质等原因使得该实体资产失去转让价值,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企业发生实物资产损失事项,按以下情况分别收集核销依据:
1. 盘亏净损失: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相关责任部门的审定意见书;
2. 报废、毁损、霉烂变质且无转让价值:专业质量检测或由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清理完毕的证明和残值入账证明;
3. 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在建工程: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 抵押资产: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5. 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投资损失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债权及金融产品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证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投资。企业发生投资损失事项,按以下情况分别收集核销依据:
1. 股权、债权转让:生效的股权、债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及股权交割单;
2. 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终结裁定书;
3. 被投资单位注销、吊销工商登记: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 被投资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政府责令关闭文件;
5. 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三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经审计过的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证券、期货、外汇损失: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7. 其他足以证明投资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损失指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的资产损失。所属企业因担保发生资产损失,应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参照坏账损失确认条件收集核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项目损失核销按国家及xx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资产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xx资产资产损失申报表
申报主管单位:
申报损失部门/单位全称
申报损失项目名称
申报金额(元)
申报具备条件
资产损失责任人
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形
成
损
失
项
目
情
况
综
述
关
键
证
据
申请部门/单位意见
xx资产财务部意见
xx资产监审部意见
xx资产总经办意见
xx资产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部门/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二:
中国海运资产损失申报表
申报主管单位:
申报损失单位全称
申报损失项目名称
申报金额(元)
申报具备条件
资产损失责任人
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形
成
损
失
项
目
情
况
综
述
关
键
证
据
申请单位监审部门意见
申请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集团财金部初审意见
集团办公会议核准意见
单位负责人: 财务主管: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三:
xx资产资产损失初步确认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上报损失的必要条件
确认损失的必要证据
1
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
非关联方
应收票据
其他应收款
预付帐款
非关联方:
1、债务单位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被政府责令关闭等;
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证明或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失踪或死亡;
相关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件;
3、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4、法院判决、裁定败诉,或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定终止执行;
5、逾期未能收回且单笔金额较小;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以上,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
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逾期三年以上,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折扣部分;
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关联方:
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以其他形式撤销,且债务无承债人;
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证明或其他法律文件;
2
实物资产损失:存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1、盘亏净损失;
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意见书;
2、发生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值期且无转让价值;
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报告;
3
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
证券
期货
外汇
1、不具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三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
经审计过的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不具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政府责令关闭;
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证明或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
3、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
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证明及清算报告;
4、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进行股权转让;
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决议
5、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被投资方终止;
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证明及清算报告;
6、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被投资方尚未终止;
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清偿协议;期限未满,应进行公证;涉诉,需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4
对外担保损失
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行使追索权无法收回的债权,参坏帐损失
参坏帐损失
5
涵概以上列举项目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
2、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
司法机关结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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