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xx版)第一条 为维护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员工的病、事假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内勤员工。外勤员工(包括银保、团险、多元以及个险)病、事假管理办法由总公司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及各条线基本法的相关条款制定并执行。第三条 公司内勤员工的病、事假管理由总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对自身管辖范畴内员工的病、事假情况负有管理责任。第四条 病假管理员工因
2、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以虚假方式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以旷工处理。(一)假期规定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累计工作时间”10年以下的:(1)“本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下的为3个月;(2)“本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上的为6个月。2“累计工作时间”10年以上的:(1)“本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下的为6个月;(2)“本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3)“本单位工作时间”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4)“本单位工作时间”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5)“本单位工作时间”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二)病假待遇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公司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6个月的,公司应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
4、人工资的60%计发。第五条 事假管理(一)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申请事假,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第六条 请假手续(一)员工须严格按照“先请假后休假”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事后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二)超过1天的病假,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本、药费单和盖医院章的病假证明等)。(三)员工请假须由本人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四)假期届满不能按时到岗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xx版)(xx发xx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