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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持续、快速、稳健、健康发展,本着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的事项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有员工(含各级管理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员工,是指所有与公司存在长期或临时劳动关系的个人。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违规舞弊行为视为对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员工的行为。
第五条 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公司工作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条 违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因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应负有的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因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而应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实施处罚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处罚方式和原则
第八条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可以并处或单处。
第九条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经济处分主要包括降薪、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十一条 公司按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处罚原则,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一类行为”和“二类行为”。
“一类行为”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司经营宗旨相违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类行为”是指“一类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处罚原则
(一)对“一类行为”的处罚,适用以下处罚原则:
一旦发生,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情节较严重的,应当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应当追究其上级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二)对“二类行为”的处罚,适用以下原则:
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利后果的,以教育为主,可以不进行处罚;
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行为造成不利后果较为严重的,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如果对不利后果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追究管理责任;
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类行为”,适用累加制原则:
同一次审计检查中发现同一人涉及多项“二类行为”,三次“二类行为”等同于一次“一类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利后果,均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并追究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责任;
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审计检查中,发现相同或类似的“二类行为”,两次“二类行为”等同于一次“一类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利后果,均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并追究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责任。
(四)处罚标准: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屡犯,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恶意或故意,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级(职)及以上处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间接责任的,参照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进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第十三条 对涉及经济方面的违规问题,除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由审计、人力、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追缴违规收入。
主要包括:
(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
(二)违反公司规定利用公司财产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
(三)弄虚作假获取的工资、奖金和实物;
(四)依法应予追缴的其他违规收入。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在一次检查中涉及多项违规;
(二)连续两个审计期间出现同一违规行为;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四)订立攻守同盟;
(五)嫁祸于人;
(六)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
(七)拒绝、刁难、变相抵制、妨碍审计。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坦白,积极配合检查;
(二)揭发检举他人违规违法属实;
(三)违规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
(四)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整改。
第十六条 违法违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显著轻微、尚未造成不利后果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责令限时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一类行为”:
序号
违规行为
1
截留、挪用、侵占公司保费、赔款、追偿收入、手续费、资产及营业费用等财物或其他由公司代管的财物;
2
行贿、受贿、索贿;
3
非法集资;
4
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5
编制虚假赔案,提供虚假理赔资料,或故意虚报、扩大、夸大损失来骗取赔款;
6
制作虚假或阴阳保单及发票;
7
擅自在系统外做承保、出单、埋单、撕单、虚假批单、理赔等操作;
8
违规涂改、伪造、销毁或隐匿财务、业务、行政人事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的经营数据、报告、报表;
9
违法运用保险资金;
10
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规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泄露倒卖客户信息、其他违反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规定;
11
未经批准故意接触、盗取、传播、泄露、出售、公司商业秘密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
12
恶意修改、删除公司电脑数据或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故意破坏公司计算机设备及信息资产;
13
未经批准私自印制、购买、使用有价单证,造成损失;
14
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对外提供担保;
15
自行或授意私刻、私用、伪造公司各类严格受控的印章;
16
员工及其管理的代理人以欺骗客户投保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与他人共谋套取手续费、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
17
隐瞒或谎报保险标的风险、与他人共谋欺诈投保;
18
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更改承保条件或签订补充保险协议,造成损失;
19
虚增保费、虚列业绩、虚列成本,造成经营数据不真实;
20
因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引起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二类行为”:
序号
违规行为
1
违规报销费用或费用报销审核不严;
2
超权限开支项目,或拆分应上报审批的支出项目;
3
未按规定开立、使用、注销银行账户;
4
擅自编制激励方案或不按方案兑现;违反公司销售政策,对销售费用、绩效进行二次分配;
5
擅自提高或违规许诺业务销售费用及代理手续费比例;
6
违规向外勤人员收取费用或摊派物品;
7
公司收入或其他款项不及时上交财务入账;
8
未按规定计缴税费,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
9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10
违反公司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的投资行为;
11
违反投资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部投资信息;
12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销售网点、未按规定报批开业;
13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年审,机构营业地址搬迁及负责人变更事项不按规定及时报监管机关审批;
14
未经批准制定与上级公司相冲突的政策、制度;
15
违规调整财务、业务数据;财务、业务数据核对、清理不及时或账实不符;
16
违规核保、承保、保全、理赔操作或违规通融赔付;
17
员工及其管理的代理人以退保、违规操作等方式谋取个人利益;
18
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通过虚假人力和架构套取聘才类费用或违规使用聘才类费用;
19
与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未签订代理协议的单位发生代理业务关系或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
20
违规对保险产品进行停售宣导,私自开发、制作、篡改销售辅助宣传品或其他夸大保险责任的不实宣传材料等销售误导行为;
21
擅自进行人事异动、任免、招聘使用编制外人员、擅自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22
在入司、晋升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伪造履历等虚假资历材料或未尽审核义务或违反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23
劳动合同/协议签订、社会保险办理不规范或不及时;
24
违反公司规定从事兼职工作或个人投资活动;
25
违反薪酬福利业务规程,擅自调整员工资、薪金、违规许诺或擅自发放工资、奖金或其它福利;
26
违规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或损余、追偿物资;造成资产遗失、浪费;
27
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8
违规或超标租赁、装修职场;
29
违规使用印章,擅自扩大印章使用范围;
30
违规开发、制作、使用行销辅助品,或违规使用公司CI标识;
31
未按规定保管重要文件、有价单证,造成遗失或风险;
32
非标准合同(协议)、超权限合同(协议)、制度类文件未送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33
关键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或系统用户权限管理混乱;
34
违规开发、安装、使用系统外挂程序;
35
恶意传播和使用恶意软件,造成公司计算机设备或资产损坏,危害公司或个人信息安全;
36
理赔诉讼案件因不按时参加庭审、举证不及时、上诉时效丧失、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等造成或引起额外损失;
37
未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
3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总公司审计部是违法违规事项处罚的建议部门,根据违法违规事实提出处罚建议,在作出处罚建议之前向被处罚对象上级主管告知违法违规事实,征求上级主管对所列问题的管理意见。
第二十条 处罚建议经公司人员处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总公司审计部向被处罚对象通知受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审计部提起申诉,同时提交《处罚申诉书》。
总公司审计部在接到申诉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调查工作,形成申诉调查报告,根据申诉调查结果确定处罚事宜,并提交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对象明确表示放弃申诉或超过申诉期未提起申诉的以及根据申诉调查结果仍需要处罚的,总公司审计部编制《人员处罚通知书》并下发至受罚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申诉期及申诉调查期间,应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罚决定的实施部门为受罚人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其应在收到《人员处罚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执行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处罚,编制实施通知书并发送至受处罚人本人;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结果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以邮件形式反馈至总公司审计部。
涉及经济处分的受处罚人,在收到实施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将经济处分款项一次性交至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性质金额达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xx版)》(xx发〔xx〕32号,以下简称《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标准的,依照《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形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性质金额达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xx发〔2013〕419号,以下简称《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标准的,依照《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形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包人员发生或参与违法违规事项,由承办签订服务合同的单位根据公司与外包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处理;保险代理人发生或参与违法违规事项,由承办签订协议的单位根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代理人协议处理;以上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以上人员工作具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人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总公司审计部按相关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版)》(xx发〔xx〕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处罚通知书
2.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罚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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