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总部员工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公务交通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集团公司不为总部员工配备公务车辆,对于员工因公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适当报销。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交通费的人员,除公司总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费用、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规定的专职驾驶员产生的交通费用外,不得报销其他任何形式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总部实际工作的员工,配备公务用车的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与所在部门商议后报分管人力资源的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第四条 交通费的报销
2、采取按照员工职级所对应的限额、凭有效票据报销的形式。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或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监制章的正规发票或正规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报销标准按照员工职级确定,试用期内员工按每月500 元标准发放,具体限额标准见本办法附表(不予下发)。 第六条 员工离岗学习、培训进修按照协议规定管理。 第七条 员工休病假、事假、产假,按请假天数扣减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长期休假及连续病事假30天以上的员工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八条 员工退休,自享受社保退休金当月开始,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返聘人员视具体情况在返聘协议中规定。 第九条 员工调离、辞职的,与总部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从其正式办理相应手续之日起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系统内调动员工按月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十条 在总部工作的系统内借调人员,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由所在单位对其公务交通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核定本办法中涉及员工工作关系、考勤、离岗学习、培训进修、挂职锻炼以及人事变动的相关资料,并向财务部制单发放报销标准通知。 财务部负责总部员工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的审核,报销事宜的操作。 总部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票据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每月统一到财务部报销,报销时须注明本部门报销人员职级。 第十二条 以部门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部核定的标准统一报销,不得留存使用报销额度,报销额度结余的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总部员工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