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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大事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大事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使大事记所记载的内容翔实、完整、系统,充分发挥大事记历史参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大事记是记载集团公司重要工作活动或集团公司系统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的一种应用文体;是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地记载集团公司一定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事件,反映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基本情况的历史参考资料;通过系统扼要地记载一定事件的历史发展事实,揭示重要事件和活动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办公厅是集团公司本部大事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事记的收集、编写、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本部其他部门配合做好集团公司大事记的编写工作,负责在大事记初稿征求意见时提出修改建议。
第六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签发集团公司大事记。
第三章 签 发 程 序
第七条 办公厅起草大事记,初稿征求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对大事记进行修改,然后提交办公厅主任审核及签发。
第四章 编 写 原 则
第八条 实事求是,有据可查,观点正确。
第九条 大事突出,要事不漏,小事不要。
第十条 简明扼要,一事一条,系统完整。
第十一条 大事记按月度编制,半年审定一次,一年印制一次。
第五章 记 录 范 围
第十二条 大事、要事记录的范围。
(一)重大人事变动
1.集团公司领导的任免、调动;
2.集团公司系统的集体、个人、团体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3.集团公司领导、有突出贡献人员等的离休、退休和逝世。
(二)重大组织变动
1.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改组、改制、上市等;
2.集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职责调整等;
3.集团公司批准的二级单位的成立、撤销、合并、改制、职责调整等。
(三)其他大事要事
1.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第一”、“首次”或有重大影响、突出效果、效益的事件;
2.集团公司系统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与善后处理等;
3.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等。
第十三条 日常重要工作或活动。
(一)上级单位、领导关于集团公司的重要工作或活动
1.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集团公司有关工作的批示、指示、指导;
2.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集团公司有关活动,视察集团公司或相关项目,听取集团公司工作汇报;
3.上级发来的重要文件及文件主要精神。
(二)集团公司领导工作或活动
1.集团公司领导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有关部委汇报集团公司工作;
2.集团公司领导出席国家机关、部委召集的有关活动;
3.集团公司印发的重要文件;
4.集团公司的战略、投资等重要决策和决议事项;
5.集团公司领导对本部部门或下属单位所作的重要批示、指示;
6.集团公司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月度例会、专业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
7.集团公司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其他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8.集团公司领导在集团公司系统视察项目、工作调研、听取汇报、出席仪式、参加庆典等活动;
9.集团公司领导与地方政府领导、其他企业进行工作会谈;
10.集团公司领导陪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接待外国首脑的活动;
11.集团公司领导出国考察活动;
12.集团公司领导会见外国政府官员、驻华大使及国外大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等。
(三)其他重要工作或活动
1.集团公司重大科技成果;
2.集团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
3.集团公司重大生产、基建、经营成果等。
第六章 格 式
第十四条 大事记由标题和主体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制文单位和文种构成,如集团公司大事记。
2.由制文单位、事由和文种构成,如集团公司核电大事记。
3.由制文单位、时间和文种构成,如集团公司六月份大事记。
(二)主体一般由时间和事件两部分组成:
1.时间按年、月、日的顺序依次排列;每件大事年、月、日齐备。同日发生的事件的排列顺序,可按集团公司领导排序或根据事件的重要程度。
2.事件是指重要工作活动和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大事记的表述方式。
(一)时间表述
1.大事记每年汇编一次,在时间表述上可忽略年份,表述方式为某月某日;
2.事件延续多天时,表述为某月某日~某月某日;事件发生在当月内,结束时间表述可省略月份,表述为某月某日~某日;
3.事件持续多天时,以事件开始日时间进行事件排序。
(二)地点表述
1.地点在北京但不在集团公司本部一律表述为北京;
2.地点在集团公司本部一律表述为集团公司本部;
3.地点在内地北京以外地方以城市名表述,如上海;
4.地点在香港、澳门、台湾,表述为香港、澳门、台湾;
5.地点在国外表述为某国某地,如美国洛杉矶。
(三)单位表述
1.集团公司表述为集团公司;
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用规范简称表述,如电力;
3.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用全称表述,如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4.中央、国家部委用全称表述;
5.省、市党的机构表述为某省委、某市委,如湖北省委、武汉市委;
6.省、市政府机构表述为某省政府、某市政府,如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
7.少数民族自治区党的机构表述为某自治区党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8.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机构表述为某自治区政府,如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人物表述
1.党和国家领导人表述为职务加姓名,如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
2.原党和国家领导人表述为全名加同志,如李鹏同志;
3.集团公司领导表述为全名加职务,如朱永芃总经理,集团公司其他人员一律表述为集团公司有关人员;
4.中央、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副司局级领导表述为职务加姓名,如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管理司司长李干杰,其他人员一律表述为有关领导;
5.省委、省政府领导(包括副职)表述为某省省委书记、省长加姓名,如湖北省省长李鸿忠,民族自治区政府领导表述为某自治区主席加姓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飚;
6.国外公司代表团负责人表述为单位加姓名加性别称呼,如法国阿瑞瓦集团董事长罗薇中女士;
7.集团公司以外企业公司级领导、单位级领导表述为职务加姓名,如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刘振亚,其他人员表述为有关人员。
(五)其他有关表述
1.集团公司领导在集团公司本部与客人见面表述为会见,在对方单位见面表述为拜会,在双方本部以外地方见面表述为会晤;
2.集团公司领导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表述为出席,其他人员表述为参加;
3.文件表述为《文件名》(文号),如《关于水电资源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集计〔2008〕333号);
4.集团公司本部出台下行文件表述为印发,上行文件表述为上报,平行文件表述为发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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