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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企业健康xx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员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是保障员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各级党组织、党员、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展现纪检监察部门形象的“窗口”。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分为检举、控告与申诉。《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所属单位和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理的申诉。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处理问题;
(二)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五) 解决实际问题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六)调查处理问题与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相结合。
第七条 设立信访举报机构或岗位,明确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1088067216,受理举报机构:纪检监察部;举报信箱:znfjcb@。
第二章 检举、控告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举、控告的范围是:
(一) 对公司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 对公司管理人员(非党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 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 对公司职能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检举、控告,按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举、控告的管辖权限是:
(一) 公司党委纪委、纪检监察部,负责受理对本级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 所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本级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条 鼓励公司员工、外部单位及人员,对公司党组织、党员、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及舞弊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告知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规事实的具体情节以及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对借检举、控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检举、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署真实姓名(名称)检举、控告的事项办结后,由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组织,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未得到答复的,检举、控告人可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匿名检举、控告的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办理结果。
对署真实姓名、重复信件等重要检举、控告信要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
(见附件 2),报集团领导阅批。对一般问题,情节轻微,构不成追究纪律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信,将主要内容予以摘要后向被举报人发《信访通知书》(见附件3),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就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作出
检讨或说明。对已办结的检举、控告信要填写《处理结果拟办单》(见附件4)。
第三章 申诉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申诉的范围是:
(一) 受处分或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 受处分或处理的管理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部门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
(三) 受处理单位对监察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第十五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党组织或纪检部门提出申诉,由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进行复议、复查。
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复议、复查结论的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继续提出申诉,由其报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审查决定。
对审查结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部门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由其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再次提出申诉,由上一级监察部门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提起申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第十八条 申诉提出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处理结果的,申诉人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接受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负责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作出。
(一) 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被检举、控告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检举、控告事项公正处理的;
(四) 其他认为应该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 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严禁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规者受到处理,并为国家、企业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公司党委纪委、纪检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纪委、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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