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并购中小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并购中小水电项目(以下简称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并购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结合并购项目管理实际,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界定,本办法未界定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并购的全资和控股建设的中小水电项目。第二章 并购项目分类管理第五条项目公司是项目建
2、设直接管理主体。根据各分(子)公司对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和项目规模,集团公司对并购项目管理进行分类,具体分类见附表。A类项目:执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集工2010827号)。B类项目:由分(子)公司负责管理,项目公司组织实施。C类项目:项目公司负责管理,分(子)公司指导、监督。第三章 工程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第六条并购项目参建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分(子)公司并购时应做好核查工作,确保参建队伍资质能力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一)项目主体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特别小型项目(装机容量1万kW,且库容0.01亿m3,且坝高电站装机规模25MW;或1亿m3总库容0.1亿m3;或100m坝高30m电站装机规模25MW;或0.1亿m3总库容;或坝高30m近3年未组织过小型及以上水电站建设的分(子)公司A类A类B类近3年组织过中小型水电站建设的分(子)公司A类B类C类近3年组织过大型水电站建设的分(子)公司A类C类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