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并购中小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并购中小水电项目(以下简称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并购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并购项目管理实际,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界定,本办法未界定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并购的全资和控股建设的中小水电项目。
第二章 并购项目分类管理
第五条 项目公司是项目建设直接管理主体。根据各分(子)公司对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和项目规模,集团公司对并购项目管理进行分类,具体分类见附表。
A类项目:执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集工〔2010〕827号)。
B类项目:由分(子)公司负责管理,项目公司组织实施。
C类项目:项目公司负责管理,分(子)公司指导、监督。
第三章 工程参建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并购项目参建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分(子)公司并购时应做好核查工作,确保参建队伍资质能力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一)项目主体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特别小型项目(装机容量<1万kW,且库容<0.01亿m3,且坝高<30m)可根据实际情况比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提高一级。
(二)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三)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特别小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四)项目主机设备制造单位应具有类似制造和运行设备的良好业绩。应选择性价比优的产品,确保电站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五)对不满足以上资质要求,但已经与并购项目签订合同的参建单位,按分类管理原则加强把关审查。
第四章 专家组工作管理
第七条 根据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集团公司成立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并购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进行检查,为并购项目工程建设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专家组实施定期检查和专项咨询服务。A类项目每年2~3次,B类、C类项目每年1~2次。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安排集团专家组的检查指导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和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2月底前,商议提出下一年度专家组检查咨询计划,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 专家组检查咨询意见由专家组报集团公司,抄送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组织落实,分(子)公司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工程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并购项目综合进度计划、年度工程施工计划由项目公司组织编写,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并购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由分(子)公司组织检查,将结果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重点对A类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对工程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工程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分(子)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并购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复查,形成复查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A类项目的复查结果由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组织审查;B类、C类项目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复查情况,编制工程施工规划和设计优化工作大纲。A类项目由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组织审查;B类、C类项目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并购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按行业有关规定,包括设计标准、方案突破原设计审查确定的原则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后,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单位提出专题报告,A类项目由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组织审查,B类、C类项目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备案。项目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信息同步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
第七章 工程招标管理
第十七条 并购项目主体工程和主设备招标,原则上应在并购项目核准之后进行。未核准并购项目进行主体工程和主设备招标,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并购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重编概算:在项目并购后,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勘测设计报告进行了修编,或与原概算编制时间相隔2年及以上时,应根据当时价格水平进行项目重编概算,并及时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复核概算的编制:(1)对并购时处于在建的项目,需要进行工程复核概算的编制;(2)对并购时处于前期勘测设计阶段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开工前,需要进行工程复核概算的编制。工程复核概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委托技术经济咨询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造价目标的确定:重编概算或复核概算是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签订造价目标的依据,原则上按工程重编概算或复核概算下浮5%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公司应认真做好工程投资控制,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建设过程合同管理工作,确保投资受控和投产后实现预期收益。
第九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并购项目要做好质量监督巡视申请工作。项目质量监督巡视由地方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项目公司做好迎检工作。所有质量巡视结果要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第二十四条 并购项目截流、蓄水、首台机组投产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执行,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达标投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达标投产工作,由分(子)公司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编写项目年度质量巡视和阶段验收计划,报分(子)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备案,向地方质量监督站提出申请。
第十章 工程工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并购后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项目公司应组织编制工程进度报告。A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查并下达工期目标;B类、C类项目由分(子)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并购项目工程总工期和里程碑进度如有调整,A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B类、C类项目由分(子)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是并购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并购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并购在建项目,项目公司应在并购后全面进行安全普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要定期对并购项目进行安全检查。项目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检查和整改结果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问题突出的并购项目进行检查,参与并购项目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二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水电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要求,每月按期编写完成工程建设月报和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和报表,报送分(子)公司,由分(子)公司汇总、整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并购中小水电项目管理分类表
项目分类
管理单位分类
电站装机规模≥100MW;或总库容≥1亿m3;或坝高≥100m
100MW>电站装机规模≥25MW;或1亿m3>总库容≥0.1亿m3;或100m>坝高≥30m
电站装机规模﹤25MW;或0.1亿m3>总库容;或坝高﹤30m
近3年未组织过小型及以上水电站建设的分(子)公司
A类
A类
B类
近3年组织过中小型水电站建设的分(子)公司
A类
B类
C类
近3年组织过大型水电站建设的分(子)公司
A类
C类
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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