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
2、;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会议议程和议案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与议案由监事长确定,除了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监事长可视具体情况在会议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第六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3、。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要求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第七条 监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递交监事会,并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决定不予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监事在监事会会议期间临时提出议案的,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加入会议议程。如决定不予加入议程的,无需说明任何理由。第四节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该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主持监事会会议,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该职责时
4、,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主持会议。第五节 会议的通知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五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
5、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六节 会议的召开第十二
6、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七节 会议的出席第十三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八节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
7、逐项表决。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第九节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监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所议事项。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秘书保存,年终移交至集团档案室保管。第十节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执行。第二十三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如本规则未予以规定的,则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