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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召开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 月应当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或就提案征求意见。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10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 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传真送 达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的时限。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用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方式, 但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采用上述方式举行的,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以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 面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采 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 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 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
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通知指定的表决期间自会议通知发出 之日起算,并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会议通知期限。表决期 间届满,根据监事表决结果制作的监事会决议自然生效。
第i^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监事会主席可以向有关监事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在规定日 期内出席监事会会议。督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再次召开会议日期的最 后期限的5日前,以函件方式发出,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则应视为该监事出席并同意监事会作出的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受托人的权 限范围;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视需要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的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1"己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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