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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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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投资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荣盛泰发 (北京)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实行集体决策机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安全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四名由公司部分董事担任,并邀请专家委员一名。五名委员具有相同的投票权限,任何决议均需要三名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授权范围内: 1.审定公司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2.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投资申请进行审批。 3.对已投资项目的投资变现或处置方案进行审批。 4.审批不符合预期收益的实质为股权类项目的退出清算方案及实质为股权类内部项目的退出清算方案。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投资决策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投资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风控法务部负责人、募资中心负责人五名常务组员及四名机动组员(由公司总经理、投资管理部、财务部各委派一名及拟定的项目募资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七条 投资决策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在授权范围内: 1.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投资申请进行风险判断,形成会议纪要供决策委员会参考。 2.测算拟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情况及投资回报情况。 3.已投资项目出现普通违约事项,审批应对方案。 4.审批符合预期收益的实质为股权类外部项目的退出清算方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开由项目投资负责人和各委员沟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会签由项目投资负责人负责。投资决策工作小组会的召开由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开由项目投资负责人和各委员沟通确定,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风控法务部负责人、项目投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项目投资负责人将投资方案、相关项目文件及投资决策小组会议纪要(特殊项目为节省时间可由投资决策小组组长直接批准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不需提供投资决策小组会议纪要但需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时由投资决策小组组长做说明)递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委员。 第十一条 投资委员会成员在审议项目文件时,应充分行使审查权,就项目的背景、论证结果、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控制等有关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也可以以签署书面决议方式代替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对下述事项提出意见:项目投资负责人、项目募资负责人、风险准备金系数、交易结构设置、投资总金额、投资期限、融资总成本及支付方式、发行费用、投资者收益、担保方式及增信措施、资金监管措施、运营监管措施、强制提前退出特别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采用表决的方式,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对项目进行表决后,形成的决议类型有以下三种: 1.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项目视为“通过”。 2.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但同意的委员中有委员认为第十三条涉及事项需要调整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视为“有条件的通过”,只有当项目调整符合条件,方可实施。 3.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同意,项目视为“不通过”。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对投资方案可行性论证不足、或存在其他疑问时,需业务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研究论证补充材料的,可暂不交付表决,将投资申请退回业务部门,待进一步论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项目投资负责人将决议送达投资管理部存档。 第十八条 为应对投资风险,对已投项目的投资变现或处置方案,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投资决策工作小组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工作小组会原则上于周一下午召开,项目投资负责人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由投资管理部组织临时会议。为保证会议讨论充分,组长原则上不参加会议。参会组员必须现场出席不得委托出席,会议需至少有三个部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工作小组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项目投资负责人将投资方案、相关项目文件电子版(包括:项目公司贷款卡及年检凭条、法人代表、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附注、直至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说明、公司治理结构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证件及办理证件的情况、项目区位调研情况报告、项目市场调研情况报告以及分月预测整个投资期的现金流量表)递交给投资决策工作小组的所有组员。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工作小组会成员在审议项目文件时,应充分行使审查权,就项目的背景、论证结果、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控制等有关情况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参会组员根据相应财务、市场资料认真分析《分月预测整个投资期的现金流量表》并开展讨论,测算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预测财务风险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参会组员对下述事项发表意见:项目投资负责人、项目募资负责人、风险准备金系数、交易结构设置、投资总金额、投资期限、融资总成本及支付方式、发行费用、投资者收益、担保方式及增信措施、资金监管措施、运营监管措施、强制提前退出特别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参会组员对项目投资风险发表综合意见,组员发表的综合意见分为“极低风险”、“低风险”、“风险适中”、“高风险”、“极高风险”五种。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工作小组会认为对投资方案可行性论证不足、或存在其他疑问时,需业务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研究论证补充材料的,可将投资申请退回业务部门,待进一步论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后讨论。 第二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出具会议纪要。组长根据会议纪要决定是否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对已投项目的应对方案,由投资管理部拟定方案交由组长确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预期收益的实质为股权类外部项目的退出清算方案,由投资管理部提出方案,投资决策工作小组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组长确定后报备董事会审阅。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工作小组议事水平,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的评价,对工作小组成员议事水平进行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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