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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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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 号)、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节能办“2015”21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总部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支出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在生产经

2、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 (二) 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 (三) 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管。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一节 公务用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公务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臵。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臵(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臵是指车辆

3、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为满足商务接待、机要交换、外事接待、老干部服务等专项工作需要,配备公务车辆。 第七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级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公务用车由办公厅统一管理和调配,由专人驾驶。除指定的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公务用车费用管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已不能正

4、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总部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臵,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专项工作的专用保障车辆外,集团公司不为总部员工配备公务车辆,对于员工因公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按照公司总部员工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集团公司总部员工配备的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部坚持公平配臵、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原则上配臵使

5、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臵办公用房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且配臵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按照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新配臵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臵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总部员工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6、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节 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是指对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为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业务水平所参加的培训。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初结合各部门培训需求编制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预算计划。 第十九条 按照培训形式与内容,员工培训分为脱产培训、在职培训、知识培训、技能培训、素质培训等;按照培训的组织方式,员工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第二十条 内部培训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分批次、分专题统一组织实施;外部培训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或员工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参加。 第二十一条

7、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培训管理及培训费用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一节 业务招待 第二十二条 业务招待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因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总部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合理安排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的主要分类、宴请标准和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年度费用预算内安排。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

8、司总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业务招待费总额应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在业务招待费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业务招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二节 国内差旅 第二十八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为履行岗位职责因公在国内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差旅活动应本着控制成本、鼓励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合理安排。差旅费用标准及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总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总部员工出差地有集

9、团公司或子公司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定点饭店住宿。 第三十一条 总部员工应凭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节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临时因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等。 第三十三条 总部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及费用管理按照环保集团公司外事工作规定、公司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总部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每

10、年初制订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五条 考察团组应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从严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节 通信 第三十七条 通信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移动通信费用由集团公司统一结算,按员工职级核定每

11、月通讯费用标准。通信费用按年结算,结余不补,超支自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离职、退休或者调离本公司后,集团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通信管理按照公司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费用纳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管理范围,由预算管理部门牵头,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归口管理部门编制费用预算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是指按照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总部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实际,结合总部各部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对总部员工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

12、出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适应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 符合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总部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 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司预算编制流程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总部各部门应当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部门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标准,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

13、平。 第四十六条 总部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财务管理部对总部各部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每月进行跟踪监测。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数据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总部员工应当勤俭节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各项履

14、职待遇、业务支出列支渠道,设臵分类明细账,如实列支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副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一条 总部各部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指标。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三条 集团总部员工违反本办法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依据有关规

15、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因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规定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年度奖金。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员工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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