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
2、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统筹协调全公司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公司工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2、 组织事故调查。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4、 结案存档。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
3、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电话:(021-60768103),传真:(021-60768110)。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伤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九条 接到报告的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
4、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当地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接到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程管理、技术管理、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 分析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 提出防范事故
5、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意见。 5、 形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自救急救措施,将病人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清洗皮肤、眼等受污染处,尽快使中毒者离开现场,就近就医。 第十五条 对直接接触毒物,尚未出现明显中毒症状者,采取以下医学监护措施: 1、 脱离现场,淋浴更衣(禁止热水浴),减少活动。 2、 住院或门诊观察,可根据毒物的理化或毒理特性,进行针对性检查和预防性治疗,医学监护时间不得少于该毒物最长潜伏期。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认发生事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 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的破
6、损情况,了解所用原料,产品、中间品、工艺流程,了解隧道开挖使用炸药的品名及炮后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品名,使用范围和使用情况。 (2) 在可能的条件下,对现场发生中毒事故危害物的气味、颜色、状态进行感官判断。 (3) 采用一切可能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进行现场空气测定或收集现场空气、固体、液体样品进行毒物分析。 (4) 结合中毒病人的症状及体征进行初步判断。 (5) 根据以往同类中毒的类似事故进行比较判断。 2、分析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原因: (1) 了解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 (2) 了解生产设备、防护措施、规章制度、岗位培训和管理情况。 (3) 访问病人或同工
7、种现场操作人员,了解当时操作情况、劳动条件、事故发生时感觉和印象等。 (4) 结合调查所得资料,召开座谈会,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单位概况(单位名称、职工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全面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卫生机构配置等)。 (2)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及伤亡人数、诊断分级;医学观察人数及续发情况)。 (3)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经过。 (4) 现场应急措施及调查处理过程。 (5) 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毒物浓度及影响范围。 (6) 患者救治情况。 (7) 事故处理及限期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给职工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