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违”行为管理要求
一、目标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职员形成良好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适用于企业全部些人员及进入企业辖区内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和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企业规章制度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行为,包含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规程、规则、章程、条例、措施和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确保工作正常进行而制订要求每个职员遵守规章制度行为。
四、机构和职责
1、安全部门关键组织查处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再培训,,广泛宣传遵章守纪关键性和违章违纪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2、人力资源部门关键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各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验,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安全意识教育。
五、管理内容和要求
1、企业安全部门应结合各类检验立即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外,并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程度给处罚。
2、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3、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觉“三违”行为均应汇报对应安全部门。
4、因“三违”行为造成险肇事故,依据相关要求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对违反“三违”红线责任人员给予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由安全部门负责核实。
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和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对行为人或部门从重处罚。
10、非本企业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部门应立即阻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说,应立即劝其离开相关区域。
11、职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全部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12、激励职员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职员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六、“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1、“三违”红线
(一)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责任者;
(二)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
(四)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责任者;
(五)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六)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七)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方法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八)发觉隐患,未汇报、排除冒险作业人员;
(九)私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十)私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2、违反劳动纪律
(一)班中睡觉;
(二)班中打架斗殴;
(三)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四)酒后上岗;
(五)作业时做和工作无关事情;
(六)不实施交接班制度;
(七)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八)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九)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违章指挥
(一)许可、同意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二)在无有效安全方法、安全方法和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方法不完善情况下强令职员作业;
(三)违反规程、要求,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四)许可同意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判定和检测合格安全工作器具;
(五)管理职责范围不清,指挥不妥、渎职或越权指挥;
(六)私自变更未经同意安全技术方法;
(七)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4、管理违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二)关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
(三)未按企业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
(四)未按企业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验;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
(六)已运行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七)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对应规程、制度、资料没有立即进行修改;
(八)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验、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验、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九)对设备、设计存在隐患不立即整改或未制订应急方法;
(十)未制订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或已制订预案无可操作性;
(十一)管理人员发觉“三违”行为不阻止、不汇报;
(十二)工作责任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人员临时替换就离开工作现场;
(十三)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5、电器违章作业
(一)停送电作业未实施监护制度;
(二)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三)使用不合格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
(四)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五)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六)带负荷拉开动配电箱闸刀开关;
(七)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八)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要求使用相关防护用具或无人监护;
(九)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十)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要求进行定时试验;
(十一)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
(十三)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十四)安全电压灯具和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十五)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要求。
6、焊接违章作业
(一)防护用具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
(二)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方法除外);
(三)使用损坏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四)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
(五)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安全方法就进行作业;
(六)电焊机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要求;
(七)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不可靠;
(八)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
(九)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替换导线使用。
(十)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十一)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
(十二)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方法,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方法;
(十三)使用中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十四)压力气瓶曝晒;
(十五)未采取方法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容器施焊;
(十六)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要求。
7、高处违章作业
(一)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靠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二)无人监护进行作业;
(三)使用未按定时试验合格登高工具;
(四)梯子架设在不稳固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五)绳梯未挂在可靠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验;
(六)未办理登高作业证情况下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七)穿硬底鞋或带铁掌鞋进行登高作业;
(八)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方法;
(九)采取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十)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方法;
(十一)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要求。
8、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一)在关键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在严禁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三)对有压力、带电、充油容器及管道施焊;
(四)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验;
(六)充装过期气瓶或报废气瓶;
(七)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未对气瓶介质处理进行确定;
(八)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九)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方法,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出安全电压, 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十)消防器材挪作她用,不定时检验试验;
(十一)防火关键部位消防器材配置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十二)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要求。
七、检验和考评
1、企业管理层应将查处“三违”行为列为综合性安全检验关键内容之一。
2、查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对“三违”人员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要求进行处分。
3、激励一线职员如实反馈/举报“三违”行为,安全科及人事部门应为反馈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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