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企业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和严重干扰档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急处置其管辖范围内档案工作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决策、合作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厅主任担任。办公厅分管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财务和人力资源部分管干部人事档案、财务管理部分管会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厅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厅文档处、行政管理处、机关财务处、人力资源部领导人员管理处、财务管理部会计处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审定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和本部处置预案;
(三)决定正式启动和终止本部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协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集团公司本部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本部档案安全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部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做好本部档案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应对工作;
(六)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行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加强对档案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和实施预案的有关危机情况和背景;
(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及其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数量、分工、联络方式、职能及调用方案;
(四)有关协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能够提供援助的机构、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五)抢救档案的顺序及其具体位置,库房常用及备用钥匙、重要检索工具的位置和管理人员;
(六)档案库房所在建筑供水、供电开关及档案库区、重点部位的位置等;
(七)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联系方式;
(八)其他预防突发事件、救灾应注意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应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做好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应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救灾演练和对所属防灾、救灾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库房应保证24小时监控和开启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建立预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有关气象部门、政府机构发出的预警信息,提前做好信息反馈、协调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及时报警。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单位物业、消防、保卫等有关负责人和本地区专业抢险救援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采取行动消除事故。
(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做出初步判断,并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三)组织救援。组织救援遇险人员,转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档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关闭和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四)对受损档案,特别是受水淹、霉变的档案,要及时采取冷冻或干燥的办法稳定档案的状态,避免档案深度受损。对于失盗泄密,应立即控制和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向上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因人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档案严重损坏或丢失的;
(二)因人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档案库房建筑损坏,或库房建设不符合档案库房标准,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企业档案工作秩序受到冲击,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档案损失情况。
(三)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工作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接到档案工作突发事件报告的上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立即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档案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甚至处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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